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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ALCHA ALUMINIUM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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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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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 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经 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2011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会议审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发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造性与 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2011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 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对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审计人员工作认真负责, 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2、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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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 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 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报告期末(201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
2、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签订2012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 框架协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签订2012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协 议》。鉴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就 上述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协议内容合 法,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股份公司的根本利益, 不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同意 股份公司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签订2012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2、公司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签订的2012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 协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 定,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时 回避。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同意将本项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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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时 回避。
六、关于公司与山东合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2012年《产品销售关联交 易框架协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与山东合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2012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协 议》。鉴于山东合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协议内容合 法,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股份公司的根本利益, 不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同意 股份公司与山东合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2012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协 议》。
2、公司与山东合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2012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 架协议》,合同金额为不超过叁仟万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 的规定,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就该议案进行表 决时回避。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同意将本项关 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回避。
七、关于公司与山东新合源热传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2012年《产品销售关 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与山东新合源热传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2012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 架协议》。鉴于山东新合源热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股份公司的独立董 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协议内容合 法,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股份公司的根本利益, 不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同意 股份公司与山东新合源热传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2012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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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山东新合源热传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2012年《产品销售关联交 易框架协议》,合同金额为不超过叁仟万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制度的规定,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就该议案进 行表决时回避。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同意将本 项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回避。
八、关于公司与上海航铝协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2012年《产品销售关 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与上海航铝协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2012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 架协议》。鉴于上海航铝协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股份公司的独立董 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协议内容合 法,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股份公司的根本利益, 不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同意 股份公司与上海航铝协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2012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 协议》。
2、公司与上海航铝协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2012年《产品销售关联交 易框架协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 度的规定,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就该议案进行 表决时回避。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同意将本项 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就该议案进行 表决时回避。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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