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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long Shipbuildi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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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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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司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之事项。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对外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由
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规定或本规则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之事项。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由股
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
豁免的除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规定或本规则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2 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但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

1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 担保 以豁免的除外 。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提供 担保总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 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过 3,000 万元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元 ; 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担保情形。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收购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 出售资产、借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 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 除外)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会进行 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 审议: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等) 等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据; 额超过 3,000 万元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3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元 ; 过 300 万元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额超过 300 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其绝对值计算。 万元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2

4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及因条款修订作出的条款顺序相应调整外, 《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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