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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kem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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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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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键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所属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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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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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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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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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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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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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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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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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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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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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 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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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最近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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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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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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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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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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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
的;
(七)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及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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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 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 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保事项,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按照 本制度第十四条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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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 度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另外规定外,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有)。担保合同和 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 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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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 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 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人 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 料。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 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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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担保申请,并对担保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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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在评估调查的基础上,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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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形成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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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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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妥善保管反担保权利凭证,并定期对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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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五) 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定期收集被担保企业在担保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定期或不定 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及时检查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 执行情况;
(六)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定期核实反担保财 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
(七) 被担保企业出现财务恶化等情形时,负责进行分析评估,提交担保 预计损失报告书,进行账务处理,确认预计负债及损失;
- (八)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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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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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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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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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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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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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 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 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 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 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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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 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和法律顾问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 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 人、财务部门、法律顾问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 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 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 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所属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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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 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 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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