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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kem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Nov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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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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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组织券商”) 受委托担任 XUAN ZHAO(以下简称“出让方”)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 让(以下简称“询价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键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组织券商。
经核查,组织券商就本次询价转让的股东、受让方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 年 3 月修 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 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的规定作 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况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
截至 2025 年 11 月 11 日,出让方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
|---|---|---|---|
| 1 | XUAN ZHAO | 14,881,610 | 24.54% |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 1,819,521 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 况如下:
| 况如下: | ||||
|---|---|---|---|---|
| 转让股东名称 | 转让股份数量 (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占所持股份 比例 |
转让股份来源 |
| XUAN ZHAO | 1,819,521 | 3.00% | 12.23% | 首发前股份 |
注:“占所持股份比例”是指转让股份数量占截至 2025 年 11 月 11 日出让方直接持有 键凯科技的股份数量的比例。
(三)转让方式
出让方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键凯科技首发前股东,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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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有关规定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
(四)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确定原则
出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出让方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 价转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组织券商向投资者发送《北 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询价转让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 书》”)之日(即 2025 年 11 月 11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键凯科技股票 交易均价的 70%,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 定。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1、询价转让价格确定与配售原则
组织券商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本次配售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 量优先及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询价转让价格和认购对象。 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1,819,521 股),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 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 按照《认购报价表》发送至本次询价转让指定项目邮箱时间(以本次询价转让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邮箱收到《认购报价表》的系统时间为准;若发送了多份认 购报价表的,以邮箱收到的第一份有效《认购报价表》为准),由先到后进行 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等于或者超过 1,819,521 股,当全部有 效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 1,819,521 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 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依据此价格按簿记排序顺序向各认购对象依次顺 序配售,高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的有效认购量将全部获得配售,与本次询价转 让价格相同的有效认购量则按申购数量由大到小、申购时间由早到晚的原则进 行排序并依次配售,直至累计配售股份数量达到 1,819,521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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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 1,819,521 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 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 售。
2、对询价转让结果进行调整的方法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 1,819,521 股,组织券商将首先向已 参与首轮有效认购的询价对象发送追加认购邀请,并明确“时间优先”原则: 询价对象如决定追加,须通过电子邮件回复拟追加数量;组织券商按邮件到达 先后顺序逐笔确认,先到先配。若上述询问后认购仍不足的,组织券商将向其 他特定机构投资者询问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 相应追加转让数量。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后仍未获得足额认购,组织券商将根 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受让方与最终转让数量,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 得配售。若追加后最终认购仍不足,组织券商将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最终受 让方与转让数量。
组织券商将根据以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以上程序和 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组织券商协商解决。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邀请文件的发送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向共计 194 家机构投资者发送,具体包 括:基金管理公司 46 家、证券公司 34 家、保险公司 14 家、合格境外投资者 13 家、私募基金管理人 86 家、期货公司 1 家。
上述《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询 价转让价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报价材料中包含:(1) 投资者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股数;(2)投资者承诺其申购资格、本次申购 行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自身的相关法定、合同约定或单方承诺的要求;确认并承诺 其属于《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确认并承诺其自身及最终 认购方不包括:①出让方、组织券商,或者与出让方、组织券商存在直接、间 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②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③与第一项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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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 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④根据《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出让方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 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 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认购的情形,但是依法公开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3)投资者承诺各出让方均未向其作出 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 自身及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4)投资者承诺若其获配 本次询价转让股票,将全额认购相关股份。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7:15 至 9:15,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 27 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 投资者已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询价 转让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本次 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一致,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 76.18 元/股,转让 股份数量 1,819,521 股,交易金额 138,611,109.78 元。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 12 家投资机构。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如下:
| 序号 | 受让方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受让股数 (股) |
受让股份 在总股本 占比 |
锁定期 |
|---|---|---|---|---|---|
| 1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45,000 | 0.07% | 6 个月 |
| 2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363,000 | 0.60% | 6 个月 |
| 3 | 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70,000 | 0.12% | 6 个月 |
| 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184,000 | 0.30% | 6 个月 |
| 5 |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30,000 | 0.05% | 6 个月 |
| 6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30,000 | 0.05% | 6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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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30,000 | 0.05% | 6 个月 |
|---|---|---|---|---|---|
| 8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30,000 | 0.05% | 6 个月 |
| 9 | 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45,000 | 0.07% | 6 个月 |
| 10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599,000 | 0.99% | 6 个月 |
| 11 |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 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65,000 | 0.11% | 6 个月 |
| 12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 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328,521 | 0.54% | 6 个月 |
| 合计 | - | 1,819,521 | 3.00% | - |
(四)缴款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组织券商向本次获配的 12 家投资者发出了《缴款通知 书》。各配售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组织券商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 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组织券商按照规定向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扣 除相关财务顾问费、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公 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 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5 年 11 月 12 日,键凯科技及出让方公告了《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组织券商出 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 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 一并披露。
2025 年 11 月 13 日,键凯科技公告了《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 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组织券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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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询价 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键凯科技及出让方切实履 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四、出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一)出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券商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 完成拟转让股份的锁定。组织券商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完成对了出让方的核查, 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组织券商还通过公开 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2025 年 11 月 12 日,组织券商 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 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 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 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 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 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 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 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 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组织券商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均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 《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七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具备相应定价能力 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 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可以参与询价转 让的询价及认购。除前款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 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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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转让的股东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在认购邀请书中约定受让方应当符合的 其他条件”规定。
受让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 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申购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
(1)不存在出让方、组织券商,或者与出让方、组织券商存在直接、间接 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不存在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 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不存在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 大影响的机构;
(4)亦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出让方构成一致行 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 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 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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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组织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