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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ET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y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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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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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35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长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5 号文)核准, 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共计176,678,445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3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993.5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 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65,994,447.84 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61121126_B01”《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 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在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存放募集资金,并于2021 年 5 月15 日与以上三家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这三份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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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截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放金额(元)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
510900010010207 2,660,000,000.00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
393000686013000142609 1,465,019,993.54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阴支行
92030078801200000617 840,000,00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本公司简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简称“乙 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账号为510900010010207 的专户募集资金仅用于甲方“年产 36 亿颗高密度集成电路及系统级封装模块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账号为393000686013000142609 的专户募集资金仅用于 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及短期融资券”,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账号为92030078801200000617 的专户募集资金仅用于甲方 “年产100 亿块通信用高密度混合集成电路及模块封装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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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城、丁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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