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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ET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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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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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科技
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 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2 年4 月18 日,贵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2 年5 月15 日召开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2 年 4 月20 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召开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 告。
上述公告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内容、 出席对象等事项外,还包括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5 月15 日上午9:30 在公司荷花池会议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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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新潮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共计139,379,23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34%。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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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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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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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电科技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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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11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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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2011 年公司利润分配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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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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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年审计费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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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对第6 项议案采取分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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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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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阚 赢
邵 斌
2012 年5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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