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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GHO GROUP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3

Jun 1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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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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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 (010) 5776-3888; 传真: (010)5776-3777. 网址: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3 )第 077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 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聘任,就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公告了《股 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 5 号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刘载望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755,869,36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7.49%。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 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2、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审议通过了列入会议议题的下列议案:

(1)《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55,869,3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55,869,3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