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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GHO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Nov 2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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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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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86 证券简称:江河创建 公告编号:临2013-054 债券代码:122212 债券简称:12 京江河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2 年12 月7 日至12 月11 日发行的北京江 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 于2013 年12 月7 日开始支付自2012 年12 月7 日至2013 年12 月6 日期间的利 息。根据《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 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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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 原名称为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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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12 京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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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代码:12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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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人民币9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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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 年,附第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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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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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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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票面金额:人民币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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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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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2 年12 月7 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 年至2017 年每年的12 月7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 年12 月28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
14、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40%,本次付息每手“12 京江河”(面值1,000 元) 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 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3.2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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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登记日:2013 年12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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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付息日:2013 年12 月9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 年12 月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20%,每手“12 京江河”(面值人民币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3.20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 京江河”(面值人民币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 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3 年12 月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2 京江河”的QFII 协助本公司 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 年12 月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 持有“12 京江河”的QFII 最晚于2013 年12 月20 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 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 京江河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 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顺义支行
账户号码:110061162018010002532 账户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60411166 传真:010-60411666 邮寄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 号 邮编:101300
(2)请上述QFII 最晚于2013 年12 月20 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 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 京江河”付息事宜之QFII 情况表》(请 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 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 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 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 于2013 年12 月20 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 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 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 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 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 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 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证券部。
(4)如上述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 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 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载望 董事会秘书:刘中岳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电话:010-60411166 传真:010-60411666
联系人:刘中岳、王鹏
2、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9层
联系人:孙健、康赞亮
电话:010-59312899 传真:010-59312908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楼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58755802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11 月29 日
附件:“ 12 京江河”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 中文 | 英文 |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别(地区)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6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