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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GHO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Aug 1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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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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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江河幕墙 股票代码:601886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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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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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幕墙”、“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 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 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 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兴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马坡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2011 年 8 月 16 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 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 专户”),账号分别为 110061162018010108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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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801040193045、10271000000335462、342857620384,专户仅 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平安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 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平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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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 协议规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平安证券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平安证券发现本公司和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 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载望
4
先生承诺:“自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再 行卖出发行人股份”。
二、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江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
三、本公司股东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北京江河 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由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控股期间,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 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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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未来江河幕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后,本人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墙的股份自江河幕墙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 墙的股份不超过该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本人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墙的股份。”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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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 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 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28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 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35 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 称“江河幕墙”,证券代码“601886”;其中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 发行的 8,8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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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票简称:江河幕墙
- 4、股票代码:601886
5、A 股发行后总股本 560,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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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10,000,00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载 望先生承诺:“自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 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 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江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
(3)本公司股东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北京江河 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由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控股期间,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 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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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五。”
(4)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5)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未来江河幕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后,本人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墙的股份自江河幕 墙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 幕墙的股份不超过该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墙的股份。”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的 2,200 万股股份锁定期为 3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计算。
-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 8,8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 定安排。
-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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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公司名称: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
2、英文名称:Beijing Jangho Curtain Wall Co., Ltd.
-
3、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 5 号
-
4、注册资本: 45,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
5、法定代表人:刘载望
-
6、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制造各类幕墙、门窗、钢结构产
-
品;加工各类玻璃、铝材、石材、钢材、金属五金制品等建筑装饰材 料;对外派遣实施本公司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一般经营项目: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建筑装饰设计; 销售各类幕墙、门窗、钢结构产品;加工销售各类玻璃、铝材、石材、 钢材、金属五金制品等建筑装饰材料;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承包境外建筑幕墙工程和境内国际 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 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技术开发。
-
7、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建筑幕墙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
-
工程施工和技术服务。
-
8、所属行业:装修装饰业
10
9、电话号码:010-60411166
10、传真号码:010-60411666
-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janghogroup.com
-
12、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13、董事会秘书:刘中岳
-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
况
-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名单及持有本公
司股票情况如下:
| 票情况如下: | ||
|---|---|---|
| 姓名 | 在本公司现任职务 | 持有公司的股份 数量(万股) |
| 刘载望 | 董事长 | 14,184.32 |
| 周韩平 | 董事 | - |
| 于 军 | 董事 | - |
| 刘乐飞 | 董事 | - |
| 刘翔宇 | 董事 | - |
| 张松涛 | 董事 | - |
| 马挺贵 | 独立董事 | - |
| 耿建新 | 独立董事 | - |
| 黄 璞 | 独立董事 | - |
(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监事名单及持有本公
司股票情况如下:
| 票情况如下: | ||
|---|---|---|
| 姓名 | 在本公司现任职务 | 持有公司的股份 数量(万股) |
| 黄拥军 | 监事会主席 | - |
| 刘 东 | 监事 | - |
| 石 英 | 职工监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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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 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 姓名 | 在本公司现任职务 | 持有公司的股份数 量(万股) |
|---|---|---|
| 刘载望 | 总经理 | 14,184.32 |
| 张 升 | 副总经理 | - |
| 祁宏伟 | 副总经理 | - |
| 许兴利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 |
| 周韩平 | 副总经理 | - |
| 于 军 | 副总经理 | - |
| 熊 宝 | 副总经理 | - |
| 刘中岳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间接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长刘载望除上述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外,还通过持有北京江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70%的股 权,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本公司董事长刘载望的配偶富海霞通过 持有北京江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30%的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 份。
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升、周韩平、于军、黄 拥军、许兴利、祁宏伟、刘中岳、熊宝、石英通过持有北京江河汇众 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具体持有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 限公司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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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持股比例(%) |
| 张 升 | 20.12 |
| 周韩平 | 20.12 |
| 于 军 | 18.73 |
| 黄拥军 | 15.10 |
| 许兴利 | 5.94 |
| 祁宏伟 | 5.03 |
| 刘中岳 | 1.06 |
| 熊 宝 | 0.91 |
| 石 英 | 0.91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刘载望先生。
刘载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72 年出生。 1990 年考取东北大学采矿工程专业,1993 年离开大学自主创业,于 1999 年 2 月创办北京江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任北京江河幕 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北京市顺义区政协常务委员、东北大学常务董事。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载望、富海霞夫妇。刘载望、富海霞直接 和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 29,966.58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66.59%,对本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后,刘 载望、富海霞夫妇持有本公司股权比例为 53.51%。
三、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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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
| 股数(万股) | 比例(%) | 股数(万股) | 比例(%) | |
| 北京江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15,782.26 | 35.07 | 15,782.26 | 28.18 |
| 刘载望 | 14,184.32 | 31.52 | 14,184.32 | 25.33 |
| 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 | 7,806.88 | 17.35 | 7,806.88 | 13.94 |
| 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 | 4,000.00 | 8.89 | 4,000.00 | 7.14 |
| 内蒙古燕京啤酒原料有限公司 | 1,200.00 | 2.67 | 1,200.00 | 2.14 |
| 北京嘉喜乐投资有限公司 | 1,200.00 | 2.67 | 1,200.00 | 2.14 |
| 赵美林 | 458.15 | 1.02 | 458.15 | 0.82 |
| 王 飞 | 280.50 | 0.62 | 280.50 | 0.50 |
| 王德虎 | 87.89 | 0.19 | 87.89 | 0.16 |
| 公众股股东 | - | - | 11,000.00 | 19.64 |
| 合计 | 45,000.00 | 100 | 56,000.00 | 100 |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股) | 股份比例(%) |
|---|---|---|---|
| 1 | 北京江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157,822,600 | 28.18 |
| 2 | 刘载望 | 141,843,200 | 25.33 |
| 3 | 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 | 78,068,800 | 13.94 |
| 4 | 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 | 40,000,000 | 7.14 |
| 5 | 内蒙古燕京啤酒原料有限公司 | 12,000,000 | 2.14 |
| 6 | 北京嘉喜乐投资有限公司 | 12,000,000 | 2.14 |
| 7 | 赵美林 | 4,581,500 | 0.82 |
| 8 | 王 飞 | 2,805,000 | 0.50 |
| 9 | 王德虎 | 878,900 | 0.16 |
| 10 | 中国银行-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568,477 | 0.10 |
1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1,000 万股
-
二、发行价格:20.00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
(1)37.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
-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2)29.8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
-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 2,200 万股,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发行 8,800 万股。
-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20,000 万元。
-
2、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12
-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会 验字[2011] 4507 号。
-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
1、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 112,545,100.00 元,主要包括:
-
(1)承销保荐费:100,000,000.00 元
15
-
(2)审计及验资费:5,700,000.00 元
-
(3)律师费:1,500,000.00 元
-
(4)股权登记费及摇号公证费:546,000.00 元
-
(5)招股说明书印刷费:146,600.00 元
-
(6)信息披露费:4,580,000.00 元
-
(7)网上和网下申购资金验资费:40,000.00 元
-
(8)上市初费: 32,500.00 元
-
2、每股发行费用为 1.02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
-
发行股本)
-
六、募集资金净额:2,087,454,900.0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73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 和)。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54 元(按 201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16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
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
项。
-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
12、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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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8 号静安广场 6 楼
电话:021-62078613
传真:021-62078900
保荐代表人:秦洪波、张赟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江河幕墙申请 A 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江河幕墙 A 股股票具 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平安证券愿意推荐江河幕墙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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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上市公告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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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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