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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fron Biomedical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ug 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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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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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及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有 权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完善《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发行核准、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条款,并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 记等手续,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改如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人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600.00 万股。名、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表格见章程) |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 第十八条 公司发分公司集中存管。 | ||
| 司集中存管。 |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 | |||
|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姓 |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 股,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 | ||
| 前已发行的股份370,000,000股,首次向社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 | 会公开发行的股份 股。其他种类股零(0)股。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 ||
|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及其认购的发起人股份数额如下表所列示: |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条 股东大 |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 划;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 (一)决定公司的(二)选举和更换 | ||
| 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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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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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总部。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总部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它地点。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3000 万元;或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300 万元;或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3000 万元;或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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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3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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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单项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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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五)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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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的在100万—1000万元之间,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 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核的。 (六)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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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收 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 (七)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 易事项。前款第(一)-(五)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信函、传真、 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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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信函和传真的方式 或其他方式 在会议召开三(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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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召开三(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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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一至四家媒体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公司选择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公司选择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公司选择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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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日内在公司选择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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