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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fron Biomedical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Nov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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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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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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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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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

法律意见书

GLG/SZ/A2061/FY/2018-305

致: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帆生物”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的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授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 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 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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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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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7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2017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进行了核查。

(三)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五)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授予 225 名激励对象 459 万份股票期权。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2017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公司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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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同意以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为授予日,授予 225 名激励对象 459 万份股票期权。

(七)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份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101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出具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八)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份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的 101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9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二)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 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9 日。

(三)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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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7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不为《激励计划(草 案)》中列明的不得作为授权日的以下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议案》,本次授予拟 向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1 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向上述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1 万份股票期权。53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 授予对象应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于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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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议案》,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4.62 元/ 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44.62 元/股;(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43.58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 公司和激励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 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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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要求。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 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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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幸黄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刘霜晴

马卓檀

2018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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