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Jafron Biomedical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May 12, 2021

55513_rns_2021-05-12_ce91c357-282b-4f1a-8eef-9cda35b4cb55.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529 证券简称:健帆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2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鉴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全部解除 限售/回购注销完毕,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仅针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

2、经过本次调整后,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7.08 元/股。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2016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

2、2017 年 1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1

3、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2017 年 3 月 16 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以 30.16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1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0.40 万股,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17 日。

5、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确定本 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以 16.5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该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36 个月。

6、2017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闫凯离职,同意回购其已获受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18,000 股,回购价格为 29.96 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司完成对原激励对 象闫凯已获受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000 股的回购注销登记。

8、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

2

项的议案》。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公告完成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股票的授予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00 万股,向 17 位激励对象进行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自 2018 年 1 月 23 日上市流通。

9、2018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限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报告,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0、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申请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70 名,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22.904 万股,占 公司当时股本总额 41,758.6 万股的 0.294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4 月 25 日。

11、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9.96 元/股调整为 29.61 元/股,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6.55 元/股调整为 16.20 元/股。

12、2019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报告,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3、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报告,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4、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3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实施分红派息,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9.61 元/股调整为 29.01 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6.20 元/股调整为 15.6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并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

15、2019 年 6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 离职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 206,08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 具了相应法律意见。2019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 销手续。

16、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报告,律师出具了相应法 律意见。

17、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8、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及解 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7.5719 万股进行回 购注销。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完成 57.5719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9、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报告,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4

20、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结果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公司实 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现金红利 6.6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 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全部解除限 售/回购注销完毕,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仅针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

1、调整依据

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0 为调 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调整结果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7.74-0.66=7.08 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2016 年限制性股票

5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74 元/股调整为 7.08 元/股。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 2016 年限制性股票后,因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年 度权益分派,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6

  •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2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