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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fron Biomedical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Feb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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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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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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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 限售/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 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历史 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 上,设置了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83%、150%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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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崔松宁、周凌宏、杨柏 2021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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