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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fron Biomedical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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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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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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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GLG/SZ/A2061/FY/2021-142

致: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1)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3)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4)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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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与地点、会议投票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与电话号码、以及“于股权登记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的文字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会议 通知》所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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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账户卡、居民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等并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0 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为 395,758,17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9.524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4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0,451,928 股,占贵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8107%。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均为截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 82 人, 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426,210,098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3.3357%;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74 人,代 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43,833,408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额的 5.4853%。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股东及代理人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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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 (一)根据《会议通知》,召集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 1.《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

  • 2.《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3.《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2020 年度财务报告》;

  • 6.《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7.《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1 年薪酬方案》;

  • 8.《独立董事 2020 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1 年薪酬方案》;

  • 9.《非职工代表监事 2020 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1 年薪酬方案》;

  • 10.《职工代表监事 2020 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1 年薪酬方案》;

  • 11.《关于拟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 内容相符;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 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 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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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该议案 同意 426,186,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1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809,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同意 426,186,398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809,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3.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同意 426,186,398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809,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4.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议案同意 426,186,398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31%;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809,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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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459%;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5.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报告》,该议案同意 426,186,398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31%;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809,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6.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同意 426,175,7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 34,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799,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7%;反对 34,3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3%;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1 年薪酬 方案》,该议案同意 36,251,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154,9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9%;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2020 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1 年薪酬方案》,该议案同 意 426,196,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 1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820,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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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99.9697%;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非职工代表监事 2020 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1 年薪酬方案》,该 议案同意 423,100,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820,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7%;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职工代表监事 2020 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1 年薪酬方案》,该 议案同意 426,196,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820,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7%;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同意 425,790,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5%;反对 75,37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7%;弃权 344,6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413,4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18%;反对 75,3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9%;弃权 344,6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62%。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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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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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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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幸黄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董 凌

202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