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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de Bird Fire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Jul 2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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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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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

二〇一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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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 100034 电话: +86-10-66091188 传真: +86-10-66091616( 法律部 ) 66091199( 知识产权部 )

网址: http://www.zhongz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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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

致: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接受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并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发行上市工 作。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 下简称“股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范 性文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指派蒋红毅律师和彭亚峰律师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负责律师,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和《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出 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青鸟 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出具 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 师事务所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于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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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

年 3 月 3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八)》),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九)》(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十)》),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十二)》),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现本所律师 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出具日后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更新的 事项,出具《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律师对青鸟消防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其 他法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 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中的相关表述。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十三)》中有关本所律师声明事项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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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 法律意见书(九)》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上市已履行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外, 发行人于2019年5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有 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同时提请召开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述议案。发行人于2019年5月31日召开2018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鉴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已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目前正在等待核准发行,现将《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和《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自原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再次延长一 年,直至 2020 年 6 月 12 日。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8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董事、股东资格、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证 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合法有 效地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 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 合法,授权范围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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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51次发 审委会议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本次上 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二、对本次发行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主体资格、发行上市的 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发起人、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 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规范运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环境保护和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募股资金的运用、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招股说明书等方面的审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 件和要求,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 的法律风险。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将可以向 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上市交易。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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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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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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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林柏楠----- End of picture text -----

承办律师:

蒋红毅

彭亚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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