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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Oct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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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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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7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 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方式的投资 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 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安排下,按照有 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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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 (一)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 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二)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 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六)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

  • 披露,全面、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

  •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 (四)保密原则。公司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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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 (五)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 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 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长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安排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其 授权代表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回答提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 (二)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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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 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等的编制,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 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

(二)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建立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四)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五)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 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 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做好投资者的接待工作,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 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 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对投资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定期或不定期编发投资者建议呈交相关 领导;

(十一)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 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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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 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 (十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 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 以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股东大会;

  • (三)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 (四)一对一沟通;

  • (五)电话咨询和传真;

  • (六)公司年报、介绍、宣传手册、邮寄资料等;

  • (七)广告、媒体、报刊等报道;

(八)路演;

  • (九)现场参观;

  • (十)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十一)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在业绩报告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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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投资者咨询的公司投资信息,如果该等问题所 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 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 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 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 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 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 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 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管理制 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统一的标记,使用统一规格和标识的信封、信函用 纸、传真封页和名片,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二十四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 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 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 答。

第二十五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 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 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 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评价,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 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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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 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要求证券分析师纠正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交流和沟通,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 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 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系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 漏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 与。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 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 采访等。

第三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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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 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 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可在互动平台刊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独立董事可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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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专门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 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 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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