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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Oct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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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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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7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 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 组长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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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 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应于会议 召开七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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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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