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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5
Aug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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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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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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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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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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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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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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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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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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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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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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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股票期 权的授予和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 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 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8 年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