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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 M&A Activity 2019
May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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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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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 第 2 号 重大资产重组
| 第2 号——重大 | 资产重组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 |
财务顾问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 证券简称 | 天业通联 | 证券代码 | 002459 |
| 交易类型 | 购买√ 出售√ 其他方式 □ | ||
| 交易对方 | 华建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晋县 晶泰福科技有限公司、宁晋县其 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博源 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靳军 淼、邢台晶骏宁昱企业管理咨询 中心(有限合伙)、邢台晶礼宁华 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邢台晶仁宁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邢台晶德宁福企业 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宁晋 县博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 合伙) |
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 |
是√ 否□ |
| 本次重组概况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包括重大资产出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生效、互为 前提。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业通联”)拟 向华建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兴业”)出售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 年 12月31日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华建兴业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为便于置出资产交 割,天业通联拟将全部置出资产注入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重工科技”)或其他全资子公司,并向华建兴业交割重工科技或其他全资子公 司100%股权,因客观原因无法注入重工科技或其他全资子公司的置出资产,天业 通联拟向华建兴业直接交割该等置出资产。 同时,天业通联拟向宁晋县晶泰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泰福”)、宁晋县 其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昌电子”)、深圳博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靳军淼、邢台晶骏宁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邢台晶礼宁华企 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邢台晶仁宁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邢 台晶德宁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宁晋县博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 合伙)发行股份购买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太阳能”)100%的股权。 |
||
| 判断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的依据 |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2018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均超过50%。 |
||
| 方案简介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包括重大资产出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生效、互为 前提。具体如下: (一)重大资产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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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业通联拟向华建兴业出售截至评估基准日之全部资产与负债,华建兴业以现金 方式支付对价。为便于置出资产交割,天业通联拟将全部置出资产注入重工科技 或其他全资子公司,并向华建兴业交割重工科技或其他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因 客观原因无法注入重工科技或其他全资子公司的置出资产,天业通联拟向华建兴 业直接交割该等置出资产。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天业通联拟向晶泰福、其昌电子、深圳博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靳军淼、 邢台晶骏宁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邢台晶礼宁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邢台晶仁宁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邢台晶德宁福企业管理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宁晋县博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 晶澳太阳能 100%的股权。
| 天业通联拟向华建兴业出售截至评估基准日之全部资产与负债,华建兴业以现金 方式支付对价。为便于置出资产交割,天业通联拟将全部置出资产注入重工科技 或其他全资子公司,并向华建兴业交割重工科技或其他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因 客观原因无法注入重工科技或其他全资子公司的置出资产,天业通联拟向华建兴 业直接交割该等置出资产。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天业通联拟向晶泰福、其昌电子、深圳博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靳军淼、 邢台晶骏宁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邢台晶礼宁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邢台晶仁宁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邢台晶德宁福企业管理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宁晋县博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 晶澳太阳能100%的股权。 |
天业通联拟向华建兴业出售截至评估基准日之全部资产与负债,华建兴业以现金 方式支付对价。为便于置出资产交割,天业通联拟将全部置出资产注入重工科技 或其他全资子公司,并向华建兴业交割重工科技或其他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因 客观原因无法注入重工科技或其他全资子公司的置出资产,天业通联拟向华建兴 业直接交割该等置出资产。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天业通联拟向晶泰福、其昌电子、深圳博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靳军淼、 邢台晶骏宁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邢台晶礼宁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邢台晶仁宁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邢台晶德宁福企业管理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宁晋县博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 晶澳太阳能100%的股权。 |
天业通联拟向华建兴业出售截至评估基准日之全部资产与负债,华建兴业以现金 方式支付对价。为便于置出资产交割,天业通联拟将全部置出资产注入重工科技 或其他全资子公司,并向华建兴业交割重工科技或其他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因 客观原因无法注入重工科技或其他全资子公司的置出资产,天业通联拟向华建兴 业直接交割该等置出资产。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天业通联拟向晶泰福、其昌电子、深圳博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靳军淼、 邢台晶骏宁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邢台晶礼宁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邢台晶仁宁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邢台晶德宁福企业管理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宁晋县博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 晶澳太阳能100%的股权。 |
天业通联拟向华建兴业出售截至评估基准日之全部资产与负债,华建兴业以现金 方式支付对价。为便于置出资产交割,天业通联拟将全部置出资产注入重工科技 或其他全资子公司,并向华建兴业交割重工科技或其他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因 客观原因无法注入重工科技或其他全资子公司的置出资产,天业通联拟向华建兴 业直接交割该等置出资产。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天业通联拟向晶泰福、其昌电子、深圳博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靳军淼、 邢台晶骏宁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邢台晶礼宁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邢台晶仁宁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邢台晶德宁福企业管理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宁晋县博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 晶澳太阳能100%的股权。 |
||
|---|---|---|---|---|---|
| 序号 | 核查事项 | 核查意见 | 备注与说明 | ||
| 是 | 否 | ||||
|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 |||||
| 1.1 |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
| 1.1.1 |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 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 相符 |
是 | |||
| 1.1.2 |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 是 | |||
| 1.1.3 |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
是 | 交易对方靳军淼取得了香 港居民身份证但未取得永 久居留权 |
||
| 1.1.4 |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
是 | |||
| 1.2 |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 ||||
| 1.2.1 |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 真实 |
是 | |||
| 1.2.2 |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 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情况 |
是 | |||
| 1.2.3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
是 | |||
| 1.3 | 交易对方的实力 | ||||
| 1.3.1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
是 | |||
| 1.3.2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 是 | |||
| 1.3.3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
是 | |||
| 1.4 |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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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4.1 |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 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
是 | ||
|---|---|---|---|---|
|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是否未受到与 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
是 | |||
| 1.4.2 |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是 | ||
|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 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 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
不适用 | |||
| 1.4.3 |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是 | ||
| 1.5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 |||
| 1.5.1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 否 |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承接 方华建兴业持有天业通联 控股股东深圳市华建盈富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97.65%股权,天业通联和 华建兴业实际控制人均为 何志平先生,因此华建兴 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本次交易完成后,晶泰福 将成为天业通联的控股股 东,靳保芳将成为天业通 联的实际控制人,靳军淼 将成为天业通联变更后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人,其昌电子将 成为持有上市公司5%股 份以上的股东,因此本次 交易完成后,晶泰福、靳 保芳、靳军淼、其昌电子 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 方。 |
|
| 1.5.2 |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 |
否 | 资产出售交易对方华建兴 业未直接向上市公司推荐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其通过下属企业华建盈富 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 长、总经理:王巍,董事、 财务总监:张黎,董事: 杜小鹏、张蔚昕。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不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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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
|---|---|---|---|---|
| 1.6 |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 让其所持股份 |
是 | ||
| 1.7 |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 是 | ||
|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 管资产等情况) |
||||
| 2.1 |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 围 |
是 | ||
|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 素 |
不适用 | |||
| 2.2 |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 |||
| 2.2.1 |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3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 经营记录 |
是 | ||
| 2.2.2 |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 间是否真实 |
是 | ||
| 2.2.3 | 购买资产最近3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是 | ||
| 2.3 |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 |||
| 2.3.1 |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是 | ||
| 2.3.2 |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30%以上) 的非经常性损益 |
是 | ||
| 2.3.3 |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 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
是 | ||
| 2.3.4 |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如超过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
否 |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的备考审计报告,本次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 产负债率为72.37% |
|
| 2.3.5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 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
是 | 晶澳太阳能存在对外担保 的情形,债权银行已同意 解除该担保,解除手续正 在办理中 |
|
| 2.3.6 |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是 | ||
| 2.4 |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 |||
| 2.4.1 | 权属是否清晰 | |||
| 2.4.1.1 |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 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 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
是 | 晶澳太阳能存在部分土 地、房产建筑物未取得权 属证书;晶澳太阳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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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诺,权属证书将尽快进 行办理 |
||||
|---|---|---|---|---|
| 2.4.1.2 |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 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
是 | ||
|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 大风险 |
是 | |||
| 2.4.1.3 |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 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
是 | ||
| 2.4.2 |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 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
|||
| 2.4.2.1 |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 利 |
是 | ||
| 2.4.2.2 |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 属是否清晰 |
是 | ||
| 2.4.2.3 |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 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
是 | ||
| 2.4.2.4 |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 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 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 2.4.2.5 |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 是 | ||
|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 是 | 晶澳太阳能存在部分土 地、房产建筑物未取得权 属证书;晶澳太阳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 承诺,权属证书将尽快进 行办理 |
||
| 2.4.3 |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 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
是 | 晶澳太阳能除部分土地和 房屋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而被抵押外,其他主要资 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 利限制 |
|
|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 施的情形 |
是 | |||
| 2.4.4 |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 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
是 | ||
|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 否 | 晶澳太阳能及其控股子公 司存在作为被告且尚未了 结的诉讼案件1件,该诉 讼对晶澳太阳能生产经营 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2.4.5 |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 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
是 | ||
| 2.4.6 |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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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 比是否存在差异 |
是 | |||
|---|---|---|---|---|
|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 是 | |||
| 相关资产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 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
是 | |||
| 2.5 | 资产的独立性 | |||
| 2.5.1 |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 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
是 | ||
| 2.5.2 |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 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
是 | ||
| 2.6 |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 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
是 | ||
| 2.7 |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 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 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
不适用 | ||
| 2.8 |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对价的风险 |
是 | ||
|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是 | |||
| 2.9 |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 |||
| 2.9.1 |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 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
不适用 | ||
| 2.9.2 |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 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
不适用 | ||
| 2.9.3 |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 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 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
不适用 | ||
| 2.9.4 |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
不适用 | ||
|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 理作出恰当安排 |
不适用 | |||
| 2.10 |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 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
否 | 不适用,上市公司现有资 产与交易标的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不具有可比性, 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 按照构成反向购买进行会 计处理 |
|
|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 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
是 | |||
| 2.11 |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 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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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12 |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 是 | ||
|---|---|---|---|---|
|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 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
||||
| 3.1 |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 情形 |
是 | ||
| 3.2 |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 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 入和盈利下降 |
否 | 上市公司将置出全部资产 | |
| 3.3 | 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 产 |
否 | ||
| 3.4 |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对价的风险 |
是 | ||
|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是 | |||
|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 ||||
| 4.1 | 如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 |||
| 4.1.1 |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 估方法 |
是 | ||
|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 是 | |||
| 4.1.2 |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 是 | ||
| 4.1.3 |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 是 | ||
| 4.1.4 |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 | 是 | ||
| 4.1.5 |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 是 | ||
|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 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 无形资产时 |
是 | |||
| 4.1.6 |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 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
是 | ||
| 4.1.7 |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 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
是 | ||
| 4.1.8 |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
是 | ||
| 4.2 |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 允、合理 |
是 | ||
| 4.3 |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3年的评估 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
是 | ||
|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 ||||
| 5.1 | 债务转移 | |||
| 5.1.1 |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 | 是 | 尚有部分债权人同意函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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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 取得 | |||
|---|---|---|---|---|
| 5.1.2 | 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债 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债 务风险的实际转移 |
是 | ||
|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 否 | |||
| 5.2 |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债务 人等法定程序 |
是 | ||
| 5.3 | 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 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
不适用 | ||
| 5.4 |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有负面影响 |
是 | ||
| 5.5 | 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 意 |
是 | ||
| 六、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 ||||
| 6.1 | 程序的合法性 | |||
| 6.1.1 |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 序 |
是 | ||
| 6.1.2 |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
是 | ||
| 6.1.3 | 重组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表决通过 |
否 | 尚未召开股东大会 | |
| 6.2 | 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 制经营类领域 |
是 | ||
|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 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 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
不适用 | |||
|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
| 7.1 | 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 是 | ||
|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是 | |||
| 7.2 |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 |||
| 7.2.1 |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 盈利能力 |
是 | ||
| 7.2.2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 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 “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
是 | ||
|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 是 | |||
|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 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 投资等情形 |
是 | |||
| 7.2.3 |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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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务,且该等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 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
||||
|---|---|---|---|---|
| 7.2.4 |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 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
是 | ||
|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
不适用 | |||
| 7.2.5 |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 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 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 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
是 | ||
| 7.2.6 |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 不适用,本次交易未编制 盈利预测 |
||
|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 不适用 | |||
| 7.2.7 |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 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 和存在的问题 |
是 | ||
| 7.2.8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 是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 补偿的能力 |
是 | ||
| 7.3 |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 |||
| 7.3.1 |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 是 | ||
|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 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
是 | |||
| 7.3.2 |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30% |
是 | ||
| 7.3.3 |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 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
是 | 晶澳太阳能部分子公司尚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另有 两家子公司排污许可证过 期,目前正在办理新证。 预计上述子公司办理排污 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
|
| 7.3.4 | 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 是 | ||
| 7.3.5 |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
是 | ||
| 7.4 |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 |||
| 7.4.1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 司保持独立 |
是 | ||
|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 产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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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7.4.2 | 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 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 财务决策 |
是 | ||
|---|---|---|---|---|
| 7.4.3 | 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 是 | ||
| 7.4.4 | 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 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
|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
| 7.4.5 | 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如 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是 | ||
| 八、相关事宜 | ||||
| 8.1 | 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
| 8.1.1 | 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 是 | ||
| 8.1.2 | 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 是 | ||
| 8.1.3 | 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 | 否 | 职工安置费用由置出资产 承接方华建兴业承担 |
|
| 8.1.4 | 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 是 | ||
| 8.2 |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 是 | ||
|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 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 栏中列明 |
是 | |||
| 8.3 |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 |||
| 8.3.1 |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 动 |
是 | ||
| 8.3.2 |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是 | ||
| 8.3.3 | 是否不存在重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是 | ||
| 8.3.4 |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 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是 | ||
| 8.4 |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
是 | ||
|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是 | |||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 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
是 | |||
| 8.5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 关承诺 |
是 | ||
|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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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 不适用 | |||
|---|---|---|---|---|
| 8.6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 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
是 | ||
|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 是 | |||
|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 是 | |||
| 8.7 |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 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 险 |
是 | ||
|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是 | |||
| 8.8 |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12 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 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
否 | ||
|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 ||||
| 一、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下: 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了交易标的资产权属、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评估增值情 况;关注了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股权控制关系、主要财务状况、资信情况以及承诺的履行等;关注 了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盈利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等。除上述各点外,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充分完成了尽职调查中的各项工作。 二、本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标的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4、本次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平、 合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 次交易涉及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方法选择适当,结论具备公允性; 5、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盈利能力; 6、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 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 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8、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9、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 该补偿安排措施可行、合理; 10、截至本专业意见出具日,不存在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会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 11、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增厚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不存在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情况,符合《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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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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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2 号——重大资产重组》之签 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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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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