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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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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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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 该独立董事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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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即“审计监察委员会”)为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 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 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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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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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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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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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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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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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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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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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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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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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召开前7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两名及 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 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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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 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 录之用。公司董事可以在发出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查阅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公司法》、《股票上市 规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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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6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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