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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Dec 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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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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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通过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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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备案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 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 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提名委员会过半数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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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 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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