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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Dec 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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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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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 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 行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出席会议的规定;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 受贿赂,不得违规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 三名。其中二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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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 第七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三) 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

  • 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由其指定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有关监事会的事务性工作由公司证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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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负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通过公司证券事务部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 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召开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 地点、会议期限、事由或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

(三)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 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议予 以撤换;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四)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依据下述事项确定: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 (五)监事会的有关规章和文件。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 书面委托一名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的顺序逐项 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集中审议、集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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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三)监事会会议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 明扼要。

(四)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事 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 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五)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位监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不记名式投票表决。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六)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七)监事会决议内容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通过后,由全体到会的监事 签字。

(八)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 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九)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大会,并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 级管理层。

第十七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据 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十八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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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监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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