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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Dec 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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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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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晶澳太阳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的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设独立董事3 名,其中包括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 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情形;

  •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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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应其 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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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 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 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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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条各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第二十一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六章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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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 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律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12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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