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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Dec 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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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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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 (五)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董事会秘书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须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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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公司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董 事会秘书聘任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 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对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相关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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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 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 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为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重大事 项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 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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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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