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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Nov 2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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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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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12月5日2019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公司实际运营需要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系由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 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原秦皇岛 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的权利 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在秦皇岛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00601142274F。 |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系由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 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原秦皇岛 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的权利 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在秦皇岛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42274F。 |
|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868.9351万元。 |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41,675,370元。 |
| 第14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学发展 观,以人才为根本,以客户为中心,品质 为先,发展致胜,打造世界一流重工企业, 以产业报国为理想,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的和谐发展。 |
第14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客户至上,品 质为先,建设全球领先的光伏企业,开发 太阳能,造福全人类。 |
| 第15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 的制造;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 |
第15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生产、加工单晶硅棒、单晶硅片;生产太 阳能电池、组件;研制、开发太阳能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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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机的安装、改造、维修;超大型起重 机械的制造;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超大型起重机械、路桥机械、建材的销售; 厂(场)内搬运车辆的制造、销售、安装; 其他机械制造及销售;路桥机械施工及服 务;货物进出口;钢结构工程;船舶分段 制作、船舶分段合拢、船舶管系安装;船 舶铆焊、涂装及技术咨询服务;桥梁施工 机械设备的租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和咨询;隧道工程机械设备的制 造、租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 务和咨询;现场运输设备的租赁、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咨询;路桥工 程施工、地下轨道工程施工;非公路自卸 车及相关零部件的制造、技术开发、售后 服务及装卸工程服务;港口机械设备的制 造、销售、租赁、安装、维修及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 |
产品;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相关产品 与原材料;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电量销 售;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 管理、维护;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从事太 阳能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厂 房租赁;场地租赁;电气设备租赁(涉及 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产品;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相关产品 与原材料;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电量销 售;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 管理、维护;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从事太 阳能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厂 房租赁;场地租赁;电气设备租赁(涉及 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产品;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相关产品 与原材料;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电量销 售;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 管理、维护;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从事太 阳能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厂 房租赁;场地租赁;电气设备租赁(涉及 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产品;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相关产品 与原材料;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电量销 售;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 管理、维护;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从事太 阳能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厂 房租赁;场地租赁;电气设备租赁(涉及 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
|---|---|---|---|---|---|
| 第19条/ | 第19条 在原条款上新增以下内容: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12号文件 核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向宁晋县 晶泰福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和自然人 发行952,986,019股股份,该等股东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 量(股) 出 资 方 式 1 宁晋县晶泰 福科技有限 公司 801,177,333 以 股 权 出 资 2 宁晋县其昌 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69,329,807 以 股 权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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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资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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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认购股份数 量(股) |
||||
股东名称 |
|||||
| 1 | 宁晋县晶泰 福科技有限 公司 |
801,177,333 | 以 股 权 出 资 |
||
| 2 | 宁晋县其昌 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
69,329,807 | 以 股 权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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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 | ||||||
|---|---|---|---|---|---|---|
| 3 | 深圳博源企 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 伙) |
51,640,254 | 以 股 权 出 资 |
|||
| 4 | 邢台晶仁宁 和企业管理 咨询中心 (有限合 伙) |
10,330,368 | 以 股 权 出 资 |
|||
| 5 | 邢台晶德宁 福企业管理 咨询中心 (有限合 伙) |
5,561,626 | 以 股 权 出 资 |
|||
| 6 | 宁晋县博纳 企业管理咨 询中心(有 限合伙) |
4,491,740 | 以 股 权 出 资 |
|||
| 7 | 邢台晶礼宁 华企业管理 咨询中心 (有限合 伙) |
4,405,336 | 以 股 权 出 资 |
|||
| 8 | 靳军淼 | 3,176,620 | 以 股 权 出 资 |
|||
| 9 | 邢台晶骏宁 昱企业管理 咨询中心 (有限合 伙) |
2,872,935 | 以 股 权 出 资 |
|||
| 合计 | 952,986,019 | |||||
| 第20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88,689,351股, 每股面值1元,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88,689,351股。 |
第20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41,675,370 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1,341,675,37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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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 第24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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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
| 第25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司股票上市后,采用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25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司股票上市后,采用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 第26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24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24条第(三)项规定收 |
第26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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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
| 第54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 |
第54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92条 选举董事、监事时,经股东大会 普通决议决定后,选举可采用累积投票 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 监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 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在 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 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 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 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 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
第92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可采用累积投票制,该制度的实 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 监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 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在 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 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 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 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 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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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监事的得票数 多少及应选监事的人数选举产生监事。在 候选监事人数与应选监事人数相等时,候 选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监事人数 多于应选监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 当选为监事,但当选的监事所得票数均不 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监事的得票数 多少及应选监事的人数选举产生监事。在 候选监事人数与应选监事人数相等时,候 选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监事人数 多于应选监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 当选为监事,但当选的监事所得票数均不 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第119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 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119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 第126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
第126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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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 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事项; 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
|---|---|
| 第123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 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 务。 |
第123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 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专业会计人士的,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 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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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9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第129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一人。 |
|---|---|
| 第131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 散方案; (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135条、136条 规定的属于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第131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 散方案; (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135条、136条 规定的属于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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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审议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十六)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 第138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138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 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 第147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 批的本章程第131条第(四)—(八)、 (十)、(十二)、(十三)、(十五) 和(十六)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全体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147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及有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149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
第149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
| 第153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 工作。 公司设副总经理3-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153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 工作。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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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5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155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197条/ | 第197条 在原条款前新增: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 股利。 |
| / | 新增第239条 第239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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