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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Mar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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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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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 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秦皇岛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130304000001328,原秦皇 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的权利义 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 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原秦皇岛市北戴 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 依法承继;在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30300601142274F。 |
| 第18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
第18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一)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
| 第31 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31 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41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侵 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 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公司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无法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公司应 通过变现其冻结股份进行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 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侵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第41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侵 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 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公司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无法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公司应 通过变现其冻结股份进行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 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侵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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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的,公 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的,公 司及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司及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应提请 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应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 42 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第 42 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5 条规定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6 条规定 的投资事项、第 46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3 、 47 条规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3 、 45 、 47 定的交易事项;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 的事项; 产 30% 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六)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43 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对外投资、提供 第 43 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除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关联交易除外) 达到 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 (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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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过 500 万元; (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 的 50% 以上,且绝 经审计 营业收入 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过 5,000 万元; (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交易事 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交易事 项,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 项,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 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 44 条 上条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 第 44 条 上条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 ( 二 ) 项至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 ( 二 ) 项至 第 ( 四 )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 第 ( 四 )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 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 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 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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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 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 入,视为上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 入,视为上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 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交易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 交易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 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 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 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条的规定。 上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不论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应当 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计总资产 30 %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评估外,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45 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投资额占 第 45 条 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 46 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 46 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 的担保; 资产 10% 的担保; ( 2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 2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 (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 4 )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 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 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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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 (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6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 4 )项担保,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6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 4 )项担保,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 62 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第 62 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前 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 63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 63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变更。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 84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第 84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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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损方案; (三)公司年度报告; (三) 董事会和 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和支付方法;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四)公司年度报告;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 85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 85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损方案;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变更公司形式;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本章程的修改; 30% 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五)股权激励计划;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30% 的;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六) 股权激励计划;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 86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 86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东可以 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 89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第 89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 95 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同一种方式 表 第 95 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 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表决 。同一表决权出现 票结果为准。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 97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 97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推举一名监事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 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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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票结果。 第 135 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交易总额低于公 第 135 条 本章程第 44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达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高于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3,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事项, 3,000 万元以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的对外投资事项授权总经理决定。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其他交易事项(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关联交易除外)达到本章程 43 条规定的标准 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二)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审议。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所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事项达到本章程 43 条规定的标准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136 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 第 136 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不满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 3,0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供担保除外),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产值的 5%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上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 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外),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 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视为公司的交易,按照本 提供担保除外),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事会讨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视为公司的交易,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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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 139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 139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 131 条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款规定的董事会部分职权,其权限 为成交金额不满公司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 资产 5% 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除外)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 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 并在事后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及 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 147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三分之二以上 第 147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有过半数 的董事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本 批的本章程第 131 条第(四) — (八)、(十)、 章程第 131 条第(四) — (八)、(十)、(十 (十二)、(十三)、(十五)和(十六)项规 二)、(十三)、(十五)和(十六)项规定的 定的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 会 的三分之二以 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上 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 176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176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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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九)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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