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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Mar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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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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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秦皇岛天业 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2名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二)1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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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二)检查公司财务;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有关监事会的事务性工作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 监事会可通过公司证券投资部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 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 恶劣影响时;

  •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

  • 公开谴责时;

  •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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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和三日 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但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的,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 (二) 会议期限;

  • (三) 事由及议题;

  •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监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的,参与表决的监事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 表决票传真至指定传真号码或扫描发至指定电子邮箱,逾期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本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监事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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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 确定;未能列入议程的应由监事会主席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 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 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 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 项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制作监事会表 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 (二)监事姓名;

  •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 完成后由该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 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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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可视情况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会议出席情况;

  •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投资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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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

  • 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

  • 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 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 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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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 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3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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