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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r 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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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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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 〕 48 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管理层的 沟通,并会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 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公司应独 立董事的要求,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若发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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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向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 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 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汇报。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 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 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 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 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期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就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中就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重大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因执行公司使用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须审核公司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并要求公司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后可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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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 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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