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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10

Oct 2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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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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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 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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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 个交易日内;

  •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证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证公司按规定对每个 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证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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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证登深圳分公 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证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50%。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中小企业板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管理。”

第十八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 交所和中证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 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 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 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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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证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 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 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 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 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

  • 承诺期内的;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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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 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 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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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2 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股票交易 计划备案表》;并在股份变动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在事实发生2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二 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 管。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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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 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10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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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业通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通报表

通报人姓名及职务 :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方向、数量及价格(均价) 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数量(股)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方向、数量及价格(均价)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股)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的真实、准确。

通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意:在交易发生时点的2 日内填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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