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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May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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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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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
|---|---|
| 公司名称 |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002459 |
| 注册资本 | 3,309,670,663.00 |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宁晋县新兴路123号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靳保芳 |
| 经营范围 | 生产、加工单晶硅棒、单晶硅片;生产太阳能电池、组件;研制、开发太阳能系列产品;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相关产品与原材料;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电量销售;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维护;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从事太阳能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厂房租赁;场地租赁;电气设备租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4 号)同意注册, 2023 年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科技”“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9,603,077 张,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 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960,307,700.00 元,扣除承销费人民币 24,428,875.49 元(不含税),扣除其他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 2,030,798.54 元(不 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933,848,025.97 元,上述金额已考虑相 关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影响。上述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全部到 位,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财光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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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字(2023)第 110003 号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晶澳科技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对晶澳科技的持续 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 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 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 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 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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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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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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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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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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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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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 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 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 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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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情形。保荐人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 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 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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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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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戴 顺 李 宁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End of picture text -----
保荐人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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