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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Mar 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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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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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 2025-017 债券代码: 127089 债券简称:晶澳转债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 议的议案》,同意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储向晶澳(扬 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现金增资的募集资金,并与相关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披露的《关 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9)。

近日,公司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并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 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晶澳太阳能有 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3月3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分支机构和存储情况如下:

1

序号 户名 实际开户分支机构 募集资金账号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1 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4501007880********** 0 年产10GW高效率太阳能电池片项目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公司、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单独或合称为“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单独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为“丙方”)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之年产10GW高效率太阳 能电池片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对于本专 户内用于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甲方仅可将其投资于乙方发行的现金管理投资产 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 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 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 提供前述信息。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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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顺、李宁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 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账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账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email protected]

8、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乙方仅对上述信息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

9、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 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等书面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0、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20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 方获取对账单。

12、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第9条的要求向丙方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 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3、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4、本协议存续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反洗钱义务,并主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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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乙方根据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遵守各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乙方具备合理理由怀 疑甲方/或本协议项下业务涉嫌参与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新加坡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洗钱、制裁、恐怖融 资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出口管制、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乙方 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15、本协议存续期内,各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要求进行个人信息保护。

16、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7、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8、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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