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pr 29, 2022
54496_rns_2022-04-29_1309fcf2-aebd-4330-b0b1-fefa154f8c4e.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证券代码: 00245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picture [23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4 月
1 / 31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7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 8 (三)股票来源 .................................................................................................... 9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9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行权价格................................................. 13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 14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9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0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见 .......................................................................................................................... 20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21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21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2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2 (六) 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23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 意见 ...................................................................................................................... 24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6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 意见 ...................................................................................................................... 26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7 (十一)其他 ...................................................................................................... 28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30 (一)备查文件 .................................................................................................. 30 (二)咨询方式 .................................................................................................. 30
2 / 31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上市公司、公司、晶澳科技 | 指 |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 通 |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
3 / 31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 间段 |
|---|---|---|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 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 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 行权价格 | 指 |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4 / 31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晶澳科技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晶澳科技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晶澳科技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 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5 / 31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
-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6 / 31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主要内容
晶澳科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晶澳科技的实际情 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82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 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 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股票期权 数量(万股) |
占授予股票期权 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 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
| 杨爱青 | 副总经理 | 30.00 | 2.76% | 0.02% |
|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849人) | 1,058.50 | 97.24% | 0.66% | |
| 合计(850人) | 1,088.50 | 100.00% | 0.68%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 / 31
-
3、监事李彬彬女士之配偶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彬彬女士系关联监事,已对
-
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
|---|---|---|---|---|
|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 比例 |
|||
| 姓名 | 职务 | |||
| Xinwei Niu | 董事、副总经理 | 12.00 | 3.83% | 0.01% |
| 曹仰锋 | 董事 | 10.00 | 3.19% | 0.01% |
| 武廷栋 |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
12.00 | 3.83% | 0.01% |
| 李少辉 | 财务负责人 | 12.00 | 3.83% | 0.01% |
|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28人) | 267.00 | 85.30% | 0.17% | |
| 合计(32人) | 313.00 | 100.00% | 0.20%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1,401.5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60,025.8375 万股 的 0.88%。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88.5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60,025.8375 万股的 0.68%。每份股票期权在满 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1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0,025.8375 万股的 0.20%。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 效期内。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 2,797.90 万份,加上本 次拟授予的 1,401.50 万份,合计为 4,199.4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160,025.8375 万股的 2.62%。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8 / 3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或限制性股票登记 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或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 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A 股普通股。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 后相关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 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 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内。
(3)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4)可行权日
9 / 31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 注销。
(6)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 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0 / 31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
11 / 31
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 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30% |
|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30% |
| 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12 / 31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行权价格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59.69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59.6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9.59 元/股的 75%,为每股 59.69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7.09 元/股的 75%,为每股 57.82 元。
(3)定价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行业领先的光伏产品提供商,同时也是国内光伏行业的先行者之 一,技术和人才优势是公司核心竞争力,同行业内的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公司 也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若不能完善对核心人才的激励, 将对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带来不利影响,合理地利用股 权激励工具可以稳定核心团队,完善薪酬结构,降低企业用人成本,成为吸引 人才的重要手段。
另外,近几年资本市场呈现较多不确定性,股市行情也受之影响,面对当 前市场形势,传统以市价作为行权价授予员工的期权计划屡屡因股价原因失 败,即使满足行权条件的,收益也低于预期,无法达到理想的激励效果。为有 效地稳定和激励公司优秀核心人才,保持公司行业竞争力,从长远角度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团队出资
13 / 31
能力等多种因素后,公司本次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之一,拟以常规定价 的 75%作为行权价格定价方法,即行权价格为每份 59.69 元。
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确定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 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9.8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39.8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9.59 元的 50%,为每股 39.80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7.09 元的 50%,为每股 38.55 元。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14 / 31
-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15 / 31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 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行权条件。
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基数的45%或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基数的50%; |
|
| 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基数的70%或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基数的80%; |
|
| 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基数的95%或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基数的120%。 |
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
入”“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 成本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 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五个 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 评价标准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需改进 | 不合格 |
| 标准系数 | 1.0 | 0.8 | 0.5 | 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则激
16 / 31
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级结果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 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由公司注销。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7 / 31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基数的45%或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基数的50%; |
|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基数的70%或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基数的80%; |
18 / 31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 限制性股票 率不低于基数的 95%或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基数的 120%。
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 入”“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 成本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 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五个 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 例:
| 评价标准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需改进 | 不合格 |
| 标准系数 | 1.0 | 0.8 | 0.5 | 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则激励对
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不合格,则公司将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9 / 31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 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晶澳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晶澳科技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 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 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等待/限售期、禁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 /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晶澳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20 / 31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 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 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 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权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晶澳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 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 形。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晶澳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及发生不同情 形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具备操作上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晶澳科技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1 / 31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 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晶澳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 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晶澳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
22 / 31
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用于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晶澳科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现象。
(六)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59.69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59.6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9.59 元/股的 75%,为每股 59.69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7.09 元/股的 75%,为每股 57.82 元。
(4)定价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行业领先的光伏产品提供商,同时也是国内光伏行业的先行者之 一,技术和人才优势是公司核心竞争力,同行业内的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公司 也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若不能完善对核心人才的激励, 将对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带来不利影响,合理地利用股 权激励工具可以稳定核心团队,完善薪酬结构,降低企业用人成本,成为吸引 人才的重要手段。
另外,近几年资本市场呈现较多不确定性,股市行情也受之影响,面对当 前市场形势,传统以市价作为行权价授予员工的期权计划屡屡因股价原因失 败,即使满足行权条件的,收益也低于预期,无法达到理想的激励效果。为有 效地稳定和激励公司优秀核心人才,保持公司行业竞争力,从长远角度维护公
23 / 31
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团队出资 能力等多种因素后,公司本次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之一,拟以常规定价 的 75%作为行权价格定价方法,即行权价格为每份 59.69 元。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9.8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39.8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9.59 元的 50%,为每股 39.80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7.09 元的 50%,为每股 38.55 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晶澳科技本次激励计划行权/授予价格的确 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 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 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晶澳科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4 / 31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 注销。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30% |
|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30% |
| 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25 / 31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 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 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晶澳科技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 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晶澳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 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
26 / 31
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 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晶澳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 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指 标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是代表公 司经营业绩的重要财务指标,是行业竞争力分析和公司估值的主要影响要素。 也是被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与公司股东利益直接挂钩。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 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 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晶澳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27 / 31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行权/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对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进行行权/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 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晶澳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8 / 31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 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晶澳科技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9 / 3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
1、《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
划(草案)》及其摘要
-
2、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3、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5、《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刘佳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 200052
30 / 31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刘佳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
31 /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