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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Sep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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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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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 2021-099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 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98 ),公司因再次申 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保荐 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不再履行相应 的持续督导职责,其尚未完成的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 信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变更,且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近日,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募集资金存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 原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1759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44,131,455 股,发行价格 21.30 元 /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 5,199,999,991.50 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58,236,660.0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出 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0] 第 ZB11679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及存储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 存储情况如下:

初始存放金额(元) 截止日金额(元) 截至公告日账户状态
开户名称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谈固东街支行 52220188000046237 1,460,754,708.55 0.00 补充流动资金 已注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营业部 138390000013000038962 3,700,000,000.00 0.00 年产5GW 高效电池和10GW 高效组件及配套项目 已注销
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宁晋支行 13050165780800002707 0.00 0.00 补充流动资金 已注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西二环北路支行 632307625 0.00 0.00 补充流动资金 已注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 0406001329300334462 0.00 0.00 年产5GW 高效电池和10GW 高效组件及配套项目 已注销
义乌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1208020029093131965 0.00 13,549.45 年产5GW 高效电池和10GW 高效组件及配套项目 存续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营业部 8111801011600734936 0.00 1,918,312.91 年产5GW 高效电池和10GW 高效组件及配套项目 存续
合计 5,160,754,708.55 1,931,862.36

注:初始存放金额人民币 5,160,754,708.55 元,其中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518,048.55 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使用人民币 2,813,170,939.90 元,使用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收益为人民币 5,088,994.02 元,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及银行手续费累计 净额为人民币 3,829,463.36 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为人民币 2,351,900,000.00 元,专户注销转入一般户金额 152,315.12 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1,931,862.36 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义乌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单独或合称为 “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分行(以下单独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丙 方”)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年产 5GW 高效电池和 10GW 高效组件及配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巍巍、秦镭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3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0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