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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Feb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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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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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澳科技”)的委托,作为其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晶澳太阳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授予预留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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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 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 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
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
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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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授予, 公司已履行下列程序:
1. 2020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 计划(草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 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 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 3. 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 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 ”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
4. 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5.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6.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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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8.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
9. 2020 年 3 月 5 日至 2020 年 3 月 14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信息进行了内部公示。2020 年 3 月 19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 “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 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10.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 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11.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12.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同意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3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55.23 万份股票期权。”
13.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同意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3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55.23 万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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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 由 456 人调整为 440 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总量由 954.57 万股调整为 952.97 万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0 年 4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440 名激励对象 952.97 万股限制性股票。
15.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内 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同意本次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4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52.97 万股限制性股票”。
16.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认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4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52.97 万股限制性股票。”
17. 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公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限制性股票 缴款验资过程中,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 司原拟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合计 4,000 股。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440 人调整为 436 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总量由 952.97 万股 调整为 952.57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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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9.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对已离职 人员尚未解锁的 78,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回购注销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回 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20.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拟对已离 职的吕立杰等 8 人持有的 78,800 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处理,回购注销原因、回购数量及价格、回购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回购注销部分已 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21.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22.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4.77 万份股票期权”,“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43 万股限制性股票”。
23.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4.77 万份股票期权”,“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6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5.43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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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晶澳科技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确定 2021 年 2 月 26 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同意确定 2021 年 2 月 26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晶澳太阳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同意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为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不为《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列明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下列期间:(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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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2020 年 3 月 19 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2 月 26 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 49 名激励对象 144.77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2 月 26 日 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 36 名激励对象 45.43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有效”。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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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9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44.77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43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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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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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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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 “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 国证监会“ 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深交所“监管信息公开”之“监管措施 与纪律处分”( http://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 )以及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不存在上述第(一)项所述的情形。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的说明、相关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 会“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券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官网、深交所 “ 监 管 信 息 公 开 ” 之 “ 监 管 措 施 与 纪 律 处 分 ” ( http://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 )、中国裁判文书网
- ( 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法院网 “ 法院公告查询 ” ( https://www.chinacourt.org/announcement.shtml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适当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第(二)项所述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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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 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 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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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 及
潘艳梅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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