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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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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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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 2020-113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1759 号)核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44,131,455 股,发行价格 21.30 元 /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199,999,991.50 元,扣除发行 有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58,236,660.0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0] 第 ZB11679 号《验资报 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晶澳太阳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晶澳太阳能”)、义乌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 乌晶澳”)在 7 家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及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9 月 23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 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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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账户余 额(元) |
||||
|---|---|---|---|---|
| 开户名称 |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
| 晶澳太阳能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谈 固东街支行 |
52220188000046237 | 1,460,754,708.55 | 补充流动资金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邢台分行营业部 |
138390000013000038962 | 3,700,000,000.00 | 年产5GW高效电 池和10GW 高效 组件及配套项目 |
|
| 晶澳太阳能 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邢台宁晋支行 |
13050165780800002707 | 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西 二环北路支行 |
632307625 | 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晋支行 |
0406001329300334462 | 0.00 | 年产5GW高效电 池和10GW 高效 组件及配套项目 |
|
| 义乌晶澳太 阳能科技有 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义乌分行 |
1208020029093131965 | 0.00 | 年产5GW高效电 池和10GW 高效 组件及配套项目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石家庄分行营业部 |
8111801011600734936 | 0.00 | 年产5GW高效电 池和10GW 高效 组件及配套项目 |
|
| 合计 | 5,160,754,708.55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58,236,660.00 元,与上表中存放金额差额部分
为尚未支付 / 置换的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审计验资费、法律服务费、证券登记费等)。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晶澳太阳能、义乌晶澳(以下单独或合称为“甲方”) 分别与 7 家银行机构(以下单独称为“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为“丙方”)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的“年产 5GW 高效电池和 10GW 高效组件及配套项目”或“补充流动 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 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 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 可转让。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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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 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 、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 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路伟、张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甲方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 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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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甲方的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 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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