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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ug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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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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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晶澳太阳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 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 、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 元;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余 额为 236.13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61.11% 。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其他方提供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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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采取了 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明显迹象表明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责任的情 况。
二、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 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 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 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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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 政策、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 效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提高公司应对宏观环境冲击的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 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0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0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1] 第 ZB11367 号),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应承 诺。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 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4]17 号)以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前述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 和经营效益,相关主体出具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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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1 年 -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 2021 年 -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有助 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议案,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 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有助于高效有序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符合公司和股 东利益。
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3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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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玉文 张淼 秦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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