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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pr 1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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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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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 公司 ”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 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以下简称“《监管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 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 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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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 政策、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 效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提高公司应对宏观环境冲击的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 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0] 第 ZB10206 号),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应承 诺。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 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4]17 号)以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前述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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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营效益,相关主体出具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效保 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 2020 年 -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有助 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议案,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 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有助于高效有序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符合公司和股 东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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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玉文 张淼 秦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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