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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4

Jan 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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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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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聯陽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3,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3,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1/09/05 92/03/27 92/05/28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1/07/17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3,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3,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3.2200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股票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憑證辦法申請時依公司已公開發行股份評估,於原股權最大稀釋比率約為 3.22%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憑證辦法申請時依公司已公開發行股份評估,於原股東權益最大稀釋比率約為 3.14%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辦法

主要之依據法規: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本辦法之實施業經本公司將本次擬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以下得
簡稱為『本憑證』) 申報書,連同應檢附書件,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
會申報生效。本辦法之實施及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併依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另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本憑證辦
法之有效存續期間至民國96年6月20日當日止。
一、 發行期間: 本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
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每次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
之,各次存續期限含任何遞延皆至民國96年6月20日當日止。
每次發行可認購初始日:該發行日後加計兩年
可認購終止日:民國96年6月20日
逾可認購終止日96年6月20日,本憑證尚未執行認購或尚未達到具行使
權利之權益均自動消滅。
二、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持股百分之五十或以
上之國內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所有合於資格條件者及其可認單
位數,經公司參酌其資歷貢獻與其它因素等,由董事長同意提報董事會
認定之。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單位,不得超過本次員工認股權單位總
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於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
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員工已持有本憑證後在職累計需滿兩
年,經公司核准留職停薪者,依其留職期限得凍結及遞延其相關權利義
務至復職時接續,唯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三、 本憑證每單位股權數:普通股壹仟股 本辦法全部認股權憑證
單位總數:3,000單位(仟股)
四、 認股條件: (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發生繼承
時之處理)
(一) 本憑證認購之股份種類為普通股,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
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單位者得進位為整數單位,唯認購單位數總和仍
以原認股權憑證所記載單位總數權益為限;
(二) 初始發行時預訂每單位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
之公司淨值計算的仟股價額,公司已上市則每單位認股價格不得低於該
發行日收盤價計算之仟股價額;前述以淨值或收盤價計算之擬訂價格若
已低於新台幣仟股面額,則每單位認股價格應訂為新台幣仟股面額;
(三) 每次發行之認股權利期間為發行日後加計兩年起 至 96年6月20
日止;發行滿兩年之可執行認購數額為個別認股憑證發行時所記載該員
工可認購總數額之百分之五十,滿三年則為百分之百;
(四) 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
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
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
之認購權利,唯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五、 履約方式: 本憑證擬以發行新股為之。
六、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
轉增資時新履約認股價格應作計算向下調整,若向上則不作調整:
=調整前履約認股價格 *(最近期淨值價或已上市時為前一日收盤價
+ 現金增資認股率 * 現金增資認購價) / (最近期淨值價或已上市時
為前一日收盤價 * [ 1 + 現金增資認股率 + 無償配股率] )

(二) 本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發放現金股利時履約認股價格
應依比例調整為:
= 調整前履約認股價格 *(最近期淨值價或已上市時為前一日收盤價
- 現金股利)/ (最近期淨值價或已上市時為前一日收盤價)

(三) 前二項之計算皆至新台幣角為止,角以下捨去;若每單位之調整
價格低於新台幣仟股面額,每單位認股價格應為新台幣仟股面額。
七、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本憑證每次發行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持
有人除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辦理各項除權除息停止過戶公告日前
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填具認股申
請向本公司股務辦理單位請求履約,於送達本公司股務辦理單位經查核
確認即生要求執行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然後依股務辦理單位指示繳
納股款,登載於股東名冊,五個營業日內依集中保管劃撥辦法領受普通
股股份,唯申請認購者於各項除權除息停止過戶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之
前一日須完成繳納股款,未依指示繳納股款者其權益即自動放棄,其申
請認購之單位數將予以註銷。
八、 認股憑證之權利義務: 本憑證行使認購前無任何股東權益;經行
使認購且經登載於股東名簿且依集中保管撥付辦法領受普通股份後,其
股份種類為一般普通股。員工承受持有本憑證後須比照薪資保密規定善
盡認股事項之保密責任,否則公司得予以取消其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且
本憑證之權利持有人不得轉讓、抵押、設質、贈予,或要求及作其它任
何形式之權利轉讓,但因法定繼承者不在此限。行使認股後持有之股份
,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九、 在職之重要約定事項: 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
貢獻且績效優良才得享有,並非承受及持有憑證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
有權或處分權。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或績效欠佳有待改善,本公司得另為
處置該員工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員工於無在職 (包
括離職、資遣、自請退休及留職停薪屆期無復職等) 發生時,其持有之
認股權憑證應先繳回公司,而其已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權益,則須於
無在職日(含)起十五日內填具認股申請向本公司股務辦理單位請求履約
,逾該十五日期限,及其它尚未具行使權利之部份,其權益均自動消滅
。法定暫停過戶期間或因法定繼承程序,前述十五日請求期限得順延之
;另因屆齡強制退休或法定職業災害而致使未能持續在職者,其已具行
使權利部份之權益得不受前述憑證繳回及權益自動消滅限制。任何遞延
皆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十、本憑證依上市公司集中保管劃撥辦法領受之普通股股份自交付日起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
十一、 本憑證持有者個別認購之股份前一季有進行轉換時,公司得累
計後依相關規定,於該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該累計新增發行之股票數
額,且每季至少一次 (除非累計並無新增發行之股票) 向公司登記之主
管機關申請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相關資本額變更登記。
十二、 本憑證及所換發之普通股均為記名式,其依規定若得過戶、異
動登記、設質、遺失處置等均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
另稅賦事宜則依當時適用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三、本辦法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由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訂定,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經第四屆第八次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