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ITE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Nov 10, 2016

52248_rns_2016-11-10_e1a0b581-7341-4ceb-81e8-ff3f4c82aad9.html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14 聯陽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5/11/10 發言時間 14:16:43
發言人 王詹定 發言人職稱 專案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798658#21168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5/11/1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11/10
2.發行期間:本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
一次或分次發行,每次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各次存續期限含任何遞延皆
至民國109年6月20日當日止。每次發行可認購初始日為該發行日後加計兩年,每
次發行可認購終止日均為民國109年6月20日。逾可認購終止日民國109年6月20日
,本憑證尚未執行認購或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權益均自動消滅。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
全職員工為限。若授予「子公司」員工,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給對象相關規定,並應先洽簽證會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
見。
所有合於資格條件者及其可認單位數,經公司參酌其資歷貢獻與其它因素等提報
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本公司若有依募發準則第56-1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
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員工已持有本憑證後在職累計需滿兩年,經公司核准留職
停薪復職者,依其不在職期間得凍結及遞延其相關權利義務至復職時接續,唯不
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0單位(仟股),發行普通股
總股數10,0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壹仟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0股。
7.認股價格:每單位認股價格不得低於該發行日收盤價計算之仟股價額;前述以收
盤價計算之擬訂價格若已低於新台幣仟股面額,則每單位認股價格應訂為新台幣
仟股面額;
8.認股權利期間:每次發行之認股權利期間為發行日後加計兩年起至民國109年6月
20日止;發行滿兩年之可執行認購數額為個別認股憑證發行時所記載該員工之可
認購數額之百分之百;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憑證認購之股份種類為普通股;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
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繼承過
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
承部份之認購權利,唯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本憑證擬以發行新股為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憑證發行後,除因員工酬勞轉增資或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執行而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法定公積轉增
資或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時新履約認股價格應分別作
計算向下調整,若向上則不作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履約認股價格×(原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
額/每股時價)/(原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 )
1.每股股款繳納金額如係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納金額為零。
2.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已私募股份),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及本公司已買回惟尚未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股份。
3.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庫藏股註銷或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買回註銷
之減資換股作業時,應依下列公式調整為: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資
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
後已發行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三)本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因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新履
約認股價格應分別作計算向下調整之,若向上則不作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履約認股價格×(原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合併或受讓
每股金額/每股時價)/(原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
其中合併或受讓每股金額,為合併或受讓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
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每股平均收盤價。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
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證券交易除息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五)前四項之計算皆至新台幣元之十位數為止,個位數(含)以下捨去;若每單位之
調整價格低於新台幣仟股面額,每單位認股價格應為新台幣仟股面額。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本憑證每次發行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持有人除法定停止
過戶期間及暫停認購期間外,得依本辦法填具認股申請向本公司股務辦理單位請
求履約,於送達本公司股務辦理單位經查核確認時即生要求執行效力,且不得申請
撤銷,然後依股務辦理單位指示繳納股款,登載於股東名簿,五個營業日內依集中
保管劃撥辦法領受普通股股份,唯申請認購者於繳納期限前須完成繳納股款,未依
指示繳納股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其申請認購之單位數不回轉將予以註銷。
暫停認購期間為
1.股東會停止過戶開始日前15個營業日起,至該次股東會召開日止。
2.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前15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或決定分割基準日之
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分割基準日止。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憑證行使認購前無任何股東權益;經行使認購且經登載於
股東名簿且依集中保管撥付辦法領受普通股份後,其股份種類為一般普通股。員工
承受持有本憑證後須比照薪資保密規定善盡認股事項之保密責任,否則公司得予以
取消其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且本憑證之權利持有人不得轉讓、抵押、設質、贈予,
或要求及作其它任何形式之權利轉讓,但因法定繼承者不在此限。行使認股後持有
之股份,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本憑證辦法申請時依公司已公
開發行股份評估,於原股東權益最大稀釋比率為5.96%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績效優良
才得享有,並非承受及持有憑證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
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本公司得收回註銷其行使權利;員工於無在職
(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資遣、免職、自請提前退休及留職停薪屆期無復職等)發生時,
其持有之認股權憑證應先繳回由公司註銷;而其已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權益,
則須於無在職日(含)起十五日內提出認股申請向本公司股務辦理單位請求履約,
逾該十五日期限,及其它於無在職日尚未具行使權利之部份,其權益均自動消滅。
法定暫停過戶期間或因法定繼承程序,前述十五日請求期限得順延之;另依勞動
基準法條文屆齡或強制退休或法定職業災害而致使未能持續在職者,其已具行使
權利部份得不受前述權益自動消滅限制。任何遞延皆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