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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Apr 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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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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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聯陽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002,117
累計發行總數(股): 1,002,117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5/04/21 95/12/21 95/12/22 95/12/23 96/07/05 96/10/05 96/10/31 97/10/14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7/12/23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1,002,117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1,002,117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0.49924 認購股份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聯陽合併聯盛、晶瀚、繪展(基準日971231) ,有關繼受其員工認股權憑證,各
備註2 次發行日期及數額,詳見辦法。
備註3
發行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
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合併繼受未執行得認購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為0.49924%
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
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聯陽合併聯盛、晶瀚、繪展(基準日971231),繼受其員工認股權憑證,各次發行
之剩餘單位數調如下:繪展951221發行、剩餘35,100股,951221發行、剩
餘1,300股,951221發行、剩餘15,600股;晶瀚961005發行、剩餘65,600股;
聯盛950421發行(961231繼受詠發)、剩餘6,930股,960705發行(961231繼受詠
發)、剩餘54,180股,961031發行(961231繼受詠發)、剩餘13,167股,971014
發行:剩餘810,240股。

聯陽合併晶瀚(基準日971231)繼受其晶瀚第十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於減資換票基準日時剩餘18,860股,依其辦法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本公司一股之普通股調整為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
0.749股之普通股,調整後合計剩餘14,126股。

聯盛九十四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961231繼受詠發)

一、發行目的: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
,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二、發行期間:自董事會通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起五年
內,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履約方式:以發行新股交付。
四、認股權人:以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
會同意後認定之。
五、發行總數:本憑證之發行總數為2,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
本公司普通股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2,000,000股。
六、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普通股面額新台幣12元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
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
張其認股權利。如存續期間內本公司擬向主管機關申請成為公開發行公司
,未於本公司規定之期限前行使之認股權亦視同自動放棄。
2.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1年後,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
股權:自授予日起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1年 30%
屆滿2年 60%
屆滿3年 100%
4.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有違反法令、聘僱勞動契約或本
公司規定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得撤銷其全部或部分未
行使之認股權。
5.前述權利期間及行使認股權之比例,董事會得視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之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一般離職 (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得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行使認股權
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其行使期限並以本條第二項第一款
之約定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喪失認股權利。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仍依
本條第二項約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由繼承人繼
承之,並依本條第二項約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
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遇有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
增資,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外,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數,不含員工認股權憑證已繳納股款、
但尚未取得普通股之股數。
(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發放現金股利,則認股價格等幅
調降之。
(三)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須經主管機關核可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
差異,對員工認股權憑證已繳納股款、但尚未取得普通股之認股人加
發普通股。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除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董事會將於每年訂定認股繳款之基準日,
由各認股權人同時行使認股權,實際作業程序由董事會訂定之。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九、換發普通股之程序:
於認股繳款基準日前完成繳款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於向主管機關申請
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普通股。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認股權憑證經認股繳款後,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聯盛九十五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961231繼受詠發)

一、發行目的: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
意願,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二、發行期間:自董事會通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起三年內
,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履約方式:以發行新股交付。
四、認股權人:以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
會同意後認定之。
五、發行總數:本憑證之發行總數為2,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本公司普通股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2,000,000股。
六、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普通股面額新台幣25元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
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
行主張其認股權利。如存續期間內本公司擬向主管機關申請成為公開發
行公司,未於本公司規定之期限前行使之認股權亦視同自動放棄。
2.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1年後,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
認股權:
自授予日起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1年 30%
屆滿2年 60%
屆滿3年 100%
4.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有違反法令、聘僱勞動契約或
本公司規定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得撤銷其全部或部
分未行使之認股權。
5.前述權利期間及行使認股權之比例,董事會得視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之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一般離職 (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行使認股權時程仍
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其行使期限並以本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約定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喪失認股權利。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仍依本
條第二項約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由繼承人繼承之
,並依本條第二項約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
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遇有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
增資,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外,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數,不含員工認股權憑證已繳納股款
、但尚未取得普通股之股數。
(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發放現金股利,則認股價格等幅
調降之。
(三)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須經主管機關核可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
差異,對員工認股權憑證已繳納股款、但尚未取得普通股之認股人加
發普通股。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除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董事會將於每年訂定認股繳款之基準日
,由各認股權人同時行使認股權,實際作業程序由董事會訂定之。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九、換發普通股之程序:
於認股繳款基準日前完成繳款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於向主管機關
申請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普通股。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認股權憑證經認股繳款後,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聯盛九十七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
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二、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
,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
定之。
三、履約方式: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四、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
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
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
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
意後認定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
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
使認股數量。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總
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
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一)前述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
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50%),並具有控制能力者。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
五十(50%),但已達百分之二十(20%),且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定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
定之下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者: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
於該董事會。
4.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
該董事會。
公司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明定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或於轉讓辦
法中明定受讓員工之範圍及資格。發給或轉讓對象屬前揭(二)
所列子公司之員工者,並應洽簽證會計師就是否符合資格條件
規定表示意見後,提報董事會。
五、發行總數: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500,000單位,每單位員工
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一股之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股。
六、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以不
低於本公司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為認股價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以
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
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本員
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其認股權利:
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
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一百】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
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
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
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
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起即喪失一切權利
義務。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
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
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
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
認股權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
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 起一年內】行使之,未
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
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
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
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
【死亡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
內】由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
其認股權利。
5.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
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
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
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
之影響。
6.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
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
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
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
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7.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天內行使認
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
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
利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
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
依本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
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間內行
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
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六)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
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七、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八、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
生變動時(即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現金增
資、公司合併、私募或受讓它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
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情事),認股價
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
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
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時,則其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另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
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及調整後認股比例,於減資
基準日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
後認股價格。】
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
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行使權利,並填
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
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股務代理部】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
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但本辦法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第一項所稱約定停止認股期間:
1.每年召集股東常會而召開董事會日期之前(含董事會當日)
七個營業日起至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止,如該年之股東常會並無分派股利,則算至該年
股東常會開會之日。
2.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
或決定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分割基準日止;
或決定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有償配股
基準日止。
十、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一)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外,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
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辦理變更資本額登
記之基準日由董事會另行訂定之。
(二)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送達本
公司【股務代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並
於基準日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資本額變更登記。
十一、認股後之權利義務及稅賦:
本公司所交付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
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
,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二、保密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
,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之情事,
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
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重大過失時,公司有權立
即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
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並得要求其賠償公司認定認股權人有
重大過失之日前兩年行使公司認股權憑證之全數利得,其計
算方式為(行使認股權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認股價)×股數。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
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十三、實施細則:
本辦法之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
及其相關手續、作業細節與時間等,由【本公司股務代
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另行通知認股
權人辦理之。
十四、其它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實際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繪展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為吸引本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長期留任,激勵
員工為公司服務之意願,並提高員工對本公司之向心力,俾能
共同創造本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二、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
起二年內,得由董事會視實際需求決定發行數量,及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經行使時本公司之履約
方式,係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四、認股權人: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正式編
制之全職員工且經董事會同意得為認股權人者為限。
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於各該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前
另行決定。
董事長得核定有認股權人資格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其核定
標準包含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
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提報董事會同意之。但已
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
規定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
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權。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五、發行總數: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250,000單
位,每單位員工認股權得認購本公司一股之普通股,因全部認股
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250,000股。
六、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每股NT $12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三個月。如於
五年三個月屆滿前,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
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則至該股東會或董事會(以兩者孰晚者為準)
後10日止。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有效存續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
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經向本公司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
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
(以下簡稱「行使期」)行使其認股權:
1.自認股權人到職日起屆滿一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
數量之百分之三十為限,行使認購本公司普通股權利。
2.自認股權人到職日起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
數量之百分之六十,行使認購本公司普通股權利。
3.自認股權人到職日起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
數量之百分之百為限,行使認購本公司普通股權利。
4.如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無論認股權人至
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孰後者為準)於本公司任職期間為何,自
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孰後者為準)起,認股權人均得就被授予
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百,行使認購本公司普通股權利,
不受上述第1點至第3點之拘束。
認股權人每次行使本員工認股權證應以壹仟單位之本員工認股權或其
整倍數為限。任一次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得行使時,就其中不
足一千單位之部分,認股權人應俟下次行使期屆滿後自行湊足一千單
位方得行使。若仍有未滿一千單位之部分,應於認股權人一經行使該
部分認股權憑證即構成行使其全部認股權憑證時,方得為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且尚未全部行使其持
有之認股權前因下列理由離職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終止勞動契約者:
上開原因發生時,該認股權人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
該認股權人應於離職日後之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定義如下)(如本員
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
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於該權利行使日前即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
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晚者為準)起10日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
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未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自該認股權人離職當日起喪失其認股權。
2.退休:
該認股權人退休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如已屆行使期者,於認
股權人退休時,可以於退休日後之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
公開發行之決議而於該權利行使日前即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
議日(以二者孰晚者為準)起10日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未屆行使
期者,應於退休日起屆滿一年後之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如本公司股東
會或董事會於退休日起與該日間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
之決議,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晚者為準)起10日內)
全部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
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3.一般死亡(因職業災害以外原因死亡):
該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由繼承
人於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之任一權利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
開發行之決議而於該一年內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
者孰晚者為準)起10日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
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未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該認股權
人死亡日起即喪失一切認股權。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於本公司任職者,於離職時,得行使尚未
行使之認股權,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應於自該認股權人離職日起一年內之任一
權利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
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於該一年內屆滿,則於股東
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晚者為準)起10日內)行使之,未於前述
日期或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該於認股權人死亡前尚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自該認股權人死亡時起,其繼承人得行使該認股權人尚未
行使之認股權,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應於自該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之任一權利
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
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於該一年內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
會決議日(以二者孰晚者為準)起10日內)由其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
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5.因可歸責於認股權人之終止勞動契約:無論認股權人持有之認股權是否
已屆得行使之日期,自本公司終止與該原工之勞動契約之日起,所有其持
有未行使之認股權全部失效。
6.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應於留職停薪起始日後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
而於該權利行使日前即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晚者
為準)起10日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
其認股權。未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辦法之規定及本員工認股權
憑證相關權利,於留職停薪期間均停止適用,而需自該認股權人復職日起
始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時程仍應加計認股權人留職停薪之期
間向後遞延之,惟其行使期間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7.資遣
認股權人遭本公司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應自
該認股權人之被資遣生效日後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
議而於該權利行使日前即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晚
者為準)起10日內)行使認股權。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
放棄其認股權。認股權人遭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屆行使期
者,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及行使時限,
並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者,不在此限。
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認股權人間僱傭關係終止或
僱傭關係變動者,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之效力是否消滅,或未消滅者,
其得行使期間等,並於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9.除上述情形所定者外,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
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10.如以上情形規定之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應行使認股權之期間末日晚於存
續期間,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應於存續期間屆滿前行使之,未行使者視同放棄。
(五)不論任何理由,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
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
(六)對於放棄認股權、依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視同或視為
放棄、喪失、失效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不再發行。
七、認股價格或每單位認股股數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遇有本公司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外,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
股」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時,則其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惟調整後價格
不得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二)本員工認股憑證發行後,除遇本公司股東會為減資決議,每單位員工認股
權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數應依下列原則調整(計算至小數點下第三位為止;
小數點第四位逕行捨去)外,每單位得認購股數不予調整。
調整後每單位得認股股數=調整前每單位得認股股數×(減資後本公司已發行股
數÷減資基準日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
股」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本調整應於減資基準日生效。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於依本辦法第六
條第二項所定行使期屆至後之每年六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若遇
假日者,應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或本公司另行變更或新增公告之日期(以下簡
稱「行使權利日」)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本公司規定之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
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人提出認股申請。本公司擬變更前述行使權利日者,應以
提前七日(含)以上之公告為之。
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期係因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本公司股東會
或董事會為申請公開發行決議等事由而屆至,認股權人應於行使期屆至後十日
內之期間行使認股權利,並依本辦法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人受理認股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
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足股款者,
視為放棄其該次請求之認股權之全部。
(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單位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
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九、換發普通股:
(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日期(若遇假日則順
延至下一營業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增資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
更登記。
1. 一月二日。
2.七月二日
3.經本公司另行公告之日期。
上述日期得由本公司以提前七日(含)以上之公告而變更之。
(二)就員工行使因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公開發
行之決議事由而屆至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所取得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本公司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應為本公司董事會另定之增資基準日。
(三)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於法定暫停過戶期間開始
前送達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人,並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股本變更登記。
(四)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
司普通股股票。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後所取得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
定辦理。
十二、保密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
人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
等),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二)認股權人自獲本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
則或公司規定等情形時,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尚未屆行使期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屆
行使期但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並得要求其賠償本公司自認定認股權人有上開
情事之日起前兩年內,因行使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所獲之全數利得,其計算方式為
認股價×股數。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
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依法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
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繪展第三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為吸引本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長期留任,激勵員工為公司服
務之意願,並提高員工對本公司之向心力,俾能共同創造本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二、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二年內,得
由董事會視實際需求決定發行數量,及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
事長訂定之。
三、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經行使時本公司之履約方式,係由本
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四、認股權人: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
且經董事會同意得為認股權人者為限。
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於各該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另行決定。
董事長得核定有認股權人資格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其核定標準包含服務
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
因素,並提報董事會同意之。但已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
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
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權。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五、發行總數: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715,000單位,每單位
員工認股權得認購本公司一股之普通股,因全部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
股新股總數為715,000股。
六、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普通股股票面額(NT $10)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三個月。如於五年三個
月屆滿前,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
議,則至該股東會或董事會(以兩者孰晚者為準)後10日止。本員工認股權
憑證有效存續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
經向本公司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
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
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以下
簡稱「行使期」)行使其認股權:
1.自認股權人到職日起屆滿一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三十為限,行使認購本公司普通股權利。
2.自認股權人到職日起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六十,行使認購本公司普通股權利。
3.自認股權人到職日起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百為限,行使認購本公司普通股權利。
4.如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無論認股權人至股東會
或董事會決議日(以孰後者為準)於本公司任職期間為何,自股東會或董事
會決議日(以孰後者為準)起,認股權人均得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
數量之百分之百,行使認購本公司普通股權利,不受上述第1點至第3點之拘束。
認股權人每次行使本員工認股權證應以壹仟單位之本員工認股權或其整倍數為
限。任一次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得行使時,就其中不足一千單位之部分,
認股權人應俟下次行使期屆滿後自行湊足一千單位方得行使。若仍有未滿一千
單位之部分,應於認股權人一經行使該部分認股權憑證即構成行使其全部認股
權憑證時,方得為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且尚未全部行使其持有之認股
權前因下列理由離職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終止勞動契約者:
上開原因發生時,該認股權人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該認股
權人應於離職日後之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定義如下)(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
議而於該權利行使日前即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晚者
為準)起10日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
放棄。未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該認股權人離職當日起喪失其認股權。
2.退休:
該認股權人退休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如已屆行使期者,於認股權人
退休時,可以於退休日後之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於
該權利行使日前即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晚者為準)
起10日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未屆行使期者,應於退休日起屆滿一年後之
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如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於退休日起與該日間為合併、
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
晚者為準)起10日內)全部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未於
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3.一般死亡(因職業災害以外原因死亡):
該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由繼承人於自
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之任一權利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於該
一年內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晚者為準)起10日內)
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未屆行使
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該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即喪失一切認股權。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於本公司任職者,於離職時,得行使尚未行使之
認股權,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此外,該認股權,應於自該認股權人離職日起一年內之任一權利行使日(如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
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於該一年內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
者孰晚者為準)起10日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該於認股權人死亡前尚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自該認股權人死亡時起,其繼承人得行使該認股權人尚未行使之認
股權,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
外,該認股權,應於自該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之任一權利行使日(如本
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
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於該一年內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
孰晚者為準)起10日內)由其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
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5.因可歸責於認股權人之終止勞動契約:無論認股權人持有之認股權是否
已屆得行使之日期,自本公司終止與該原工之勞動契約之日起,所有其持有
未行使之認股權全部失效。
6.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應於留職停薪起始日後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因本
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於該權利行
使日前即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晚者為準)起10日內)
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未屆行使期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辦法之規定及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權利,於留職停薪
期間均停止適用,而需自該認股權人復職日起始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
行使時程仍應加計認股權人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之,惟其行使期間不得超
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7.資遣
認股權人遭本公司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應自該認
股權人之被資遣生效日後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因
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於該權利
行使日前即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晚者為準)起10日內)
行使認股權。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認股權人
遭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屆行使期者,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
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及行使時限,並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者,不在此限。
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認股權人間僱傭關係終止或僱傭
關係變動者,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之效力是否消滅,或未消滅者,其得行
使期間等,並於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9.除上述情形所定者外,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間
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10.如以上情形規定之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應行使認股權之期間末日晚於存續
期間,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應於存續期間屆滿前行使之,未行使者視同放棄。
(五)不論任何理由,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
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
(六)對於放棄認股權、依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視同或視為放
棄、喪失、失效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
發行。
七、認股價格或每單位認股股數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遇有本公司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外,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
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
股」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時,則其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惟調整後價格
不得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二)本員工認股憑證發行後,除遇本公司股東會為減資決議,每單位員工認
股權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數應依下列原則調整(計算至小數點下第三位為
止;小數點第四位逕行捨去)外,每單位得認購股數不予調整。
調整後每單位得認股股數=調整前每單位得認股股數×(減資後本公司已發行
股數÷減資基準日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
藏股」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本調整應於減資基準日生效。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於依本辦法第
六條第二項所定行使期屆至後之每年六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
(若遇假日者,應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或本公司另行變更或新增公告之日期
(以下簡稱「行使權利日」)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本公司規定之認股請求
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人提出認股申請。本公司擬變更前述行使權
利日者,應以提前七日(含)以上之公告為之。
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期係因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本公司股東
會或董事會為申請公開發行決議等事由而屆至,認股權人應於行使期屆至後
十日內之期間行使認股權利,並依本辦法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人受理認股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
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足股
款者,視為放棄其該次請求之認股權之全部。
(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單位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股東名簿,於五個營
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九、換發普通股:
(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日期(若遇假日則
順延至下一營業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增資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
額變更登記。
1. 一月二日。
2.七月二日
3.經本公司另行公告之日期。
上述日期得由本公司以提前七日(含)以上之公告而變更之。
(二)就員工行使因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公開
發行之決議事由而屆至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所取得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本公司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應為本公司董事會另定之增資基準日。
(三)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於法定暫停過戶期間開始
前送達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人,並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股本變更登記。
(四)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
司普通股股票。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後所取得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
定辦理。
十二、保密及處分限制:
(二)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
他人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
權益等),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二)認股權人自獲本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形時,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尚未屆行使期之認股權憑證及
已屆行使期但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並得要求其賠償本公司自認定認股權人
有上開情事之日起前兩年內,因行使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所獲之全數利得,其計
算方式為認股價×股數。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
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依法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
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繪展第四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為吸引本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長期留任,激勵員工為公司服
務之意願,並提高員工對本公司之向心力,俾能共同創造本公司及股東之利
益。
二、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二年內,得
由董事會視實際需求決定發行數量,及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
事長訂定之。
三、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經行使時本公司之履約方式,係由本
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四、認股權人: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
且經董事會同意得為認股權人者為限。
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於各該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另行決定。
董事長得核定有認股權人資格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其核定標準包含服務
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
因素,並提報董事會同意之。但已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
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
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權。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五、發行總數: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574,000單位,每單位
員工認股權得購本公司一股之普通股,因全部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
新股總數為574,000股。
六、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每股NT $12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三個月。如於五年三個
月屆滿前,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
議,則至該股東會或董事會(以兩者孰晚者為準)後10日止。本員工認股權
憑證有效存續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
經向本公司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
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
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以下
簡稱「行使期」)行使其認股權:
1.自認股權人到職日起屆滿一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三十為限,行使認購本公司普通股權利。
2.自認股權人到職日起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六十,行使認購本公司普通股權利。
3.自認股權人到職日起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百為限,行使認購本公司普通股權利。.
4.如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無論認股權人至股東會
或董事會決議日(以孰後者為準)於本公司任職期間為何,自股東會或董事
會決議日(以孰後者為準)起,認股權人均得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
數量之百分之百,行使認購本公司普通股權利,不受上述第1點至第3點之拘
束。認股權人每次行使本員工認股權證應以壹仟單位之本員工認股權或其整
倍數為限。任一次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得行使時,就其中不足一千單
位之部分,認股權人應俟下次行使期屆滿後自行湊足一千單位方得行使。若
仍有未滿一千單位之部分,應於認股權人一經行使該部分認股權憑證即構成
行使其全部認股權憑證時,方得為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且尚未全部行使其持有之認
股權前因下列理由離職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終止勞動契約者:
上開原因發生時,該認股權人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該認股
權人應於離職日後之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定義如下)(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
議而於該權利行使日前即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晚者
為準)起10日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
放棄。未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該認股權人離職當日起喪失其認股
權。
2.退休:
該認股權人退休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如已屆行使期者,於認股權人
退休時,可以於退休日後之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於
該權利行使日前即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晚者為準)
起10日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未屆行使期者,應於退休日起屆滿一年後之
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如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於退休日起與該日間為合併、
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
晚者為準)起10日內)全部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未於
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3.一般死亡(因職業災害以外原因死亡):
該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由繼承人於自
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之任一權利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於該
一年內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晚者為準)起10日內)
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未屆行使
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該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即喪失一切認股權。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於本公司任職者,於離職時,得行使尚未行使
之認股權,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此外,該認股權,應於自該認股權人離職日起一年內之任一權利行使日(如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
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於該一年內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
者孰晚者為準)起10日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該於認股權人死亡前尚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自該認股權人死亡時起,其繼承人得行使該認股權人尚未行使
之認股權,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此外,該認股權,應於自該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之任一權利行使日(如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
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於該一年內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
者孰晚者為準)起10日內)由其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
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5.因可歸責於認股權人之終止勞動契約:無論認股權人持有之認股權是否
已屆得行使之日期,自本公司終止與該原工之勞動契約之日起,所有其持
有未行使之認股權全部失效。
6.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應於留職停薪起始日後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
而於該權利行使日前即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晚者
為準)起10日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
其認股權。未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辦法之規定及本員工認股權
憑證相關權利,於留職停薪期間均停止適用,而需自該認股權人復職日起
始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時程仍應加計認股權人留職停薪之期
間向後遞延之,惟其行使期間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7.資遣
認股權人遭本公司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應自該
認股權人之被資遣生效日後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於
該權利行使日前即屆滿,則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二者孰晚者為準)
起10日內)行使認股權。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
權。認股權人遭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屆行使期者,自資遣生
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及行使時限,並事後報請董事
會追認者,不在此限。
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認股權人間僱傭關係終止或僱
傭關係變動者,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之效力是否消滅,或未消滅者,其
得行使期間等,並於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9.除上述情形所定者外,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間
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10.如以上情形規定之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應行使認股權之期間末日晚於存續
期間,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應於存續期間屆滿前行使之,未行使者視同放棄。
(五)不論任何理由,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
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
(六)對於放棄認股權、依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視同或視為
放棄、喪失、失效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不再發行。
七、認股價格或每單位認股股數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遇有本公司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外,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
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
藏股」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
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時,則其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惟調整後價格
不得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二)本員工認股憑證發行後,除遇本公司股東會為減資決議,每單位員工認
股權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數應依下列原則調整(計算至小數點下第三位為
止;小數點第四位逕行捨去)外,每單位得認購股數不予調整。
調整後每單位得認股股數=調整前每單位得認股股數×(減資後本公司已發行
股數÷減資基準日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
藏股」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
數。
2.本調整應於減資基準日生效。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於依本辦法第
六條第二項所定行使期屆至後之每年六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
(若遇假日者,應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或本公司另行變更或新增公告之日期
(以下簡稱「行使權利日」)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本公司規定之認股請求
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人提出認股申請。本公司擬變更前述行使權
利日者,應以提前七日(含)以上之公告為之。
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期係因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本公司股東
會或董事會為申請公開發行決議等事由而屆至,認股權人應於行使期屆至後
十日內之期間行使認股權利,並依本辦法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人受理認股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
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足股
款者,視為放棄其該次請求之認股權之全部。
(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單位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股東名簿,於五 個
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九、換發普通股:
(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日期(若遇假日則
順延至下一營業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增資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
額變更登記。
1. 一月二日。
2. 七月二日。
3. 經本公司另行公告之日期。
上述日期得由本公司以提前七日(含)以上之公告而變更之。
(二)就員工行使因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公開
發行之決議事由而屆至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所取得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
證,本公司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應為本公司董事會另定之增資基準日。
(三)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於法定暫停過戶期間開
始前送達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人,並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股本變更
登記。
(四)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後所取得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
同。
十一、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
規定辦理。
十二、保密及處分限制:
(三)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
詢他人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
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
證撤銷之。
(二)認股權人自獲本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
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形時,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尚未屆行使期之認股權憑
證及已屆行使期但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並得要求其賠償本公司自認定認
股權人有上開情事之日起前兩年內,因行使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所獲之全數利
得,其計算方式為認股價×股數。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
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依法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晶瀚第十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為吸引本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長期留任,激勵員工為公司服
務之意願,並提高員工對本公司之向心力,俾能共同創造本公司及股東之利
益。
二、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得
由董事會視實際需求決定發行數量,及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
董事長訂定之。
三、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經行使時本公司之履約方式,係由
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四、認股權人: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之員工且經董事會
同意得為認股權人者為限。
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於各該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另行決定。
董事長得核定有認股權人資格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其核定標準包含服
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
件等因素,並提報董事會同意之。但已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
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權。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數之
百分之4%,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5%。
五、發行總數: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378,000單位,每
單位員工認股權得認購本公司一股之普通股,因全部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
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378,000股。
六、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財務報告之本公司每股淨值或普通股股票面額(NT $10)兩者較高者為
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如於七年屆滿前,
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被收購、股份轉換成為其他
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者,則至該股東會、董事會或
前揭議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日(以孰晚者為準)後第一個權利行使日
或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另行決議之日止。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有效存續期間
內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經向本公司行使
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表彰之認股
權或其他利益。
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於存續期間內依下列
規定期間(以下簡稱「行使期」)行使其認股權:
1.自認股權給與日起屆滿一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購本公司普通股權利。
2.自認股權給與日起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百為限,行使認購本公司普通股權利。.
3.如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被收購、股份轉換成為
其他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或申請公開發行等決議者,無論認股權人至股東
會或董事會決議日(以孰後者為準)於本公司任職期間為何,自該股東會、
董事會決議日或前揭議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日(以孰後者為準)後第
一個權利行使日或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另行決議之日起,業已簽署本公司
認股協議書並確實履行該協議書中相關義務之認股權人均得就被授予之本
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百,行使認購本公司普通股權利,不受上述
第1點至第2點之拘束。
認股權人每次行使本員工認股權證應以壹仟單位之本員工認股權或其整倍
數為限。任一次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得行使時,就其中不足一千單
位之部分,認股權人應俟下次行使期屆滿後自行湊足一千單位方得行使。
若仍有未滿一千單位之部分,應於認股權人一經行使該部分認股權憑證即
構成行使其全部認股權憑證時,方得為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且尚未全部行使其持有之
認股權前因下列理由離職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上開原因發生時,該認股權人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該認
股權人應於離職日後之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定義如下)(如本員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被收購、股
份轉換成為其他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者,則於股東
會、董事會決議日或前揭議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日(以孰晚者為準)
後第一個權利行使日或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另行決議之日)行使認股權,
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未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自該認股權人離職當日起喪失其認股權。
2.退休:
該認股權人退休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如已屆行使期者,於認股權
人退休時,可以於退休日後之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被收購、股份轉換
成為其他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者,則於股東會、董
事會決議日或前揭議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日(以孰晚者為準)後第一
個權利行使日或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另行決議之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
未屆行使期者,應於退休日起屆滿一年後之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如本公司
股東會或董事會於退休日起與該日間為合併、解散、分割、被收購、股份
轉換成為其他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者,則於股東
會、董事會決議日或前揭議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日(以二者孰晚者
為準)後第一個權利行使日或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另行決議之日)全部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
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3.一般死亡(因職業災害以外原因死亡):
該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由繼承人於
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之任一權利行使日(如於該一年屆滿前,本員
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被
收購、股份轉換成為其他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屆
滿,則於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日或前揭議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日(以
孰晚者為準)後第一個權利行使日或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另行決議之日)
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未屆行
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該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即喪失一切認股權。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於本公司任職者,於離職時,得行使尚未行使
之認股權,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此外,該認股權,應於自該認股權人離職日起一年內之任一權利行使
日(如於該一年內屆滿前,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
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被收購、股份轉換成為其他公司百分之百子
公司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屆滿,則於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日或前揭議
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日(以孰晚者為準)後第一個權利行使日或其他
經本公司董事會另行決議之日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權
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該於認股權人死亡前尚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自該認股權人死亡時起,其繼承人得行使該認股權人尚未行使
之認股權,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此外,該認股權,應於自該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之任一權利行使日
(如該一年內屆滿前,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
會為合併、解散、分割、被收購、股份轉換成為其他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
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屆滿,則於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日或前揭議案經
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日(以孰晚者為準)後第一個權利行使日或其他經本
公司董事會另行決議之日)由其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
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5.因可歸責於認股權人之終止勞動契約:無論認股權人持有之認股權是否
已屆得行使之日期,自本公司終止與該原工之勞動契約之日起,所有其
持有未行使之認股權全部失效。
6.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應於留職停薪起始日後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被收購、股份轉換成
為其他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屆滿者,則於股東會、
董事會決議日或前揭議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日(以孰晚者為準)後第
一個權利行使日或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另行決議之日)行使認股權。未於
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未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本辦法之規定及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權利,於留職停薪期間均停
止適用,而需自該認股權人復職日起始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
時程仍應加計認股權人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之,惟其行使期間不得超
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7.資遣
認股權人遭本公司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應自
該認股權人之被資遣生效日後第一個權利行使日(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因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被收購、股份轉換
成為其他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而於該權利行使日前
即屆滿,則於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日或前揭議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日
(以孰晚者為準)後第一個權利行使日或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另行決議之
日)行使認股權。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認股權人遭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屆行使期者,自資遣生效
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及行使時限,並事後報請董事
會追認者,不在此限。
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認股權人間僱傭關係終止或
僱傭關係變動者,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之效力是否消滅,或未消滅者,
其得行使期間等,並於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9.除上述情形所定者外,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
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10.如以上情形規定之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應行使認股權之期間末日晚於存
續期間,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應於存續期間屆滿前行使之,未行使者視同
放棄。
(五)不論任何理由,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
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
(六)對於放棄認股權、依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視同或視
為放棄、喪失、失效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
註銷不再發行。
七、認股價格或每單位認股股數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遇有本公司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
資,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外,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
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
藏股」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時,則其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惟調整後價
格不得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二)本員工認股憑證發行後,除遇本公司股東會為減資決議,每單位員工
認股權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數應依下列原則調整(計算至小數點下第三
位為止;小數點第四位逕行捨去)外,每單位得認購股數不予調整。
調整後每單位得認股股數=調整前每單位得認股股數×(減資後本公司已發
行股數÷減資基準日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
庫藏股」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之股數。
2.本調整應於減資基準日生效。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於依本辦法
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行使期屆至後之每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九月二
十日、十二月二十日(若遇假日者,應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或本公司另行
變更或新增公告之日期(以下簡稱「行使權利日」)行使認股權利,並填
具本公司規定之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人提出認股申請。
本公司擬變更前述行使權利日者,應以提前七日(含)以上之公告為之。
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期係因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之合併等事
由而屆至,認股權人應於該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日或前揭議案經主管機關
核准或生效日(以孰晚者為準)後第一個權利行使日或其他經本公司董事
會另行決議之日行使認股權利,並依本辦法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人受理認股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至指
定銀行繳納股款,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人受理認股請求後,即不得
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足股款者,視為放棄其該次請求之認股權之全部。
(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單位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股東名簿,於10個
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九、換發普通股:
(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日期(若遇假日
則順延至下一營業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增資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
資本額變更登記。
1.一月五日。
2.四月五日。
3.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惟
當年度若股東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七月五日。
4.十月五日。
5.經本公司另行公告之日期。
上述日期得由本公司以提前七日(含)以上之公告而變更之。
(二)就員工行使因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之合併等事由而屆至行使期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所取得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本公司申請換發普通股之
基準日得由本公司董事會另定增資基準日。
(三)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於法定暫停過戶期間
開始前送達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人,並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股本
變更登記。
(四)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後所取得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
同。
十一、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
法規定辦理。
十二、保密及處分限制:
(四)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
詢他人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
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
證撤銷之。
(二)認股權人自獲本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
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形時,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尚未屆行使期之認股權憑
證及已屆行使期但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並得要求其賠償本公司自認定認
股權人有上開情事之日起前兩年內,因行使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所獲之全數利
得,其計算方式為(市場價格-認股價格)×股數所得之數。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
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依法決議生效,如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則經核
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