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ITE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Aug 1, 2013

52248_rns_2013-08-01_c886abae-2be8-4787-9521-473a26c15619.html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14 聯陽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02/08/01 發言時間 17:20:52
發言人 王詹定 發言人職稱 專案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798658#21168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2/08/0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8/01
2.發行期間:本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
為一次或分次發行,每次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各次存續期限含任何遞延
皆至民國106年6月20日當日止。每次發行可認購初始日為該發行日後加計兩年,
每次發行可認購終止日均為民國106年6月20日。逾可認購終止日民國106年6月20日,
本憑證尚未執行認購或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權益均自動消滅。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持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之國內外從屬
公司全職員工為限。所有合於資格條件者及其可認單位數,經公司參酌其資歷貢獻
與其它因素等提報董事會 。單一認股權人被授予之累計認股權數量,加計本公司
若有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累計得認購數,且加計取得
累計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員工已持有本憑證後在職累計需滿兩年,經公司核准留職停薪復職者,依其不在
職期限得凍結及遞延其相關權利義務至復職時接續,唯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憑證之發行總數為5,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購股份之種類:本憑證認購之股份種類為普通股,認購時數額原則
以整數單位為之。
(二)認股價格:每單位認股價格不得低於該發行日收盤價計算之仟股價額;
前述以收盤價計算之擬訂價格若已低於新台幣仟股面額,則每單位認股價格
應訂為新台幣仟股面額。
(三)權利期間:每次發行之認股權利期間為發行日後加計兩年起至
民國106年6月20日止;發行滿兩年之可執行認購數額為個別認股憑證發行
時所記載該員工之可認購數額之百分之百。
(四)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
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繼承過戶
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
之認購權利,唯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8.履約方式:本憑證擬以發行新股為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或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時新履約認股價格應分別作
計算向下調整,若向上則不作調整:
=調整前履約認股價格*(原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調整前
每股履約認股價格)/(原已發行股數 + 新發行股數)
1.每股股款繳納金額如係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納金額為零。
2.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
(二)本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時,應依下列公式調整為:
=調整前履約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三)本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因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新履約
認股價格應分別作計算向下調整之,若向上則不作調整:
=調整前履約認股價格*(原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合併或受讓每股金額/
調整前每股履約認股價格)/(原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
其中合併或受讓每股金額,為合併或受讓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每股平均收盤價。
(四)本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
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 –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五)前四項之計算皆至新台幣元之十位數為止,個位數(含)以下捨去;若每單位之調整
價格低於新台幣仟股面額,每單位認股價格應為新台幣仟股面額。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本憑證每次發行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持有人除法定暫停
過戶期間及本公司辦理各項除權除息之預訂公告日或擬訂各項分配案前三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或該分配案相關停止過戶結束日止,或其它必要的停止過戶日前
十二個營業日起,至該停止過戶結束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填具認股申請向
本公司股務辦理單位請求履約,於送達本公司股務辦理單位經查核確認時即生要求
執行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然後依股務辦理單位指示繳納股款,登載於股東名冊,
五個營業日內依集中保管劃撥辦法領受普通股股份,唯申請認購者於各項除權除息
停止過戶公告日或擬訂各項分配案前三個營業日之前一日須完成繳納股款,未依指示
繳納股款者其權益即自動放棄,其申請認購之單位數將予以註銷。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憑證行使認購前無任何股東權益;經行使認購且經登載於
股東名簿且依集中保管撥付辦法領受普通股份後,其股份種類為一般普通股。
員工承受持有本憑證後須比照薪資保密規定善盡認股事項之保密責任,否則公司得予
以取消其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且本憑證之權利持有人不得轉讓、抵押、設質、贈予,
或要求及作其它任何形式之權利轉讓,但因法定繼承者不在此限。行使認股後持有之
股份,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