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IR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un 21, 2016

51985_rns_2016-06-21_ce526ace-f3f0-4d00-845b-27889bcddf1f.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內部控制制度-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文件編號: IC-AM-PO-19

版 本: 10

制訂日期: 2016 03 14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類別 處處理
10
IC-AM-PO-19
管理辦法 取得或分資產程序 制訂日期 2016 年03 月14日
第1頁,共8 頁

文件修訂記錄

項次 修訂日期 版本 修訂內容
1 2005.4.20 2 7.投資額度
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額不得超
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
2 2006.2.7 3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3 2007.4.13 4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01.14金管證一字第0950005990號函)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辦理。
4 2012.1.13 5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及調整文字。
5 2012.2.17 6 (1)依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
文。(101.2.13金管證發字第1010004588號)辦理。
(2)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文內容,調整條
次。
6 2013.3.29 7 依101.6.25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列屬「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7.1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管轄,修正條文1、6.2.2。
7 2014.3.18 8 依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102.12.30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073 號)辦理。
8 2015.4.9 9 配合公司營運所需,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爰酌修文字。
9 2016.3.14 10 配合公司組織名稱變更,原總經理室變更為總管理處,爰酌修文字。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類別 處處理
10
IC-AM-PO-19
管理辦法 取得或分資產程序 制訂日期 2016 年03 月14日
第2頁,共8 頁
  1. 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金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訂定本程序,並依所定處理程 序辦理。

2. 本程序所稱資產適用範圍:

  • 2.1 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 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長、短期投資。

  • 2.2 不動產(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 2.3 會員證。

  • 2.4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2.5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2.6 衍生性商品。

  • 2.7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2.8 其他重要資產。

3. 評估程序:

  • 3.1 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 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債務人債信及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

  • 3.2 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 決定之。

  • 3.3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以詢價、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並應參 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 交易價格等議定之, 若符 合本程序規定應公告 申報 標準 ,並應參考專業估價 之估價 告。

  • 3.4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應參考公 市價或專 評估 告。

  • 3.5 本公司原則 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債權之交易, 嗣後若欲從 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債 權之交易, 將提報董 事會 核准後再 訂定其評估程序。

4. 作業權責:

  • 4.1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重要資產之購買 與出 售, 。

  • 應依據 決權限表 呈核

  • 4.2 單位

  • 4.2.1 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財務 單位

  • 4.2.2 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使用權責 單位

  • 4.2.3 非屬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其他資產:總管理處。

5. 投資額度: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類別 處處理
10
IC-AM-PO-19
管理辦法 取得或分資產程序 制訂日期 2016 年03 月14日
第3頁,共8 頁

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本公司及 各子 公司取得 上述 資產之額度訂定 下:

  • 5.1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

  • 5.2 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

  • 5.3 投資 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 十。

6. 作業程序:

  • 6.1 取得或處分資產, 單位將擬 取得或處分之 由、標 的物 、交易 相對 人、 移轉 價格、收 及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評估 呈請 權責 後執 行, 相關 事項依本公司內部 制制度有 作業規定及本處理程序辦理。

  • 6.2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 6.2.1 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除與 機構交易、自地委建、 地委建,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交易金額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十或 億元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 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 之估價 告,並 合下列規定:

    • 6.2.1.1 因須 以限定價格 特定價格或特 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 項交易應 先提 事會決議 過,未來交易條 變更 應比 照上 開程序 辦理。

    • 6.2.1.2 交易金額 達新億元上者 ,應 請二家 之專業估價 估價。

    • 6.2.1.3 專業估價 之估價 結果 有下列 形之一 取得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高 於交易 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低 於交易金額 ,應 洽請 會計 依財 法人中 華民國 會計 研究 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 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 之審計準則 公 十號規定辦理,並 對差異 及交易價格之 當性表 示具體意見 : 6.2.1.3.1 估價 結果與 交易金額 差距達 交易金額之百分之 十以 上者 。 6.2.1.3.2 二家 專業估價 之估價 結果差距達 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 上者

    • 6.2.1.4 專業估價 者出具報 告日期 與契約成立 日期不得 月。 但如 其適用 一期公 告現值 ,得由原專業估價 者出具意見書

  • 6.2.2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 公司 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 證或 核閱 之財務 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交易金額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十或 億元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洽請 會計 師就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 意見 ,會計 師若 用專 家報 ,應依會計 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 之審計準則公 十號規定辦理。 但該 有價證券 活絡 市場之公開 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有規定 在此 限。

  • 6.2.3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十或 億元上者除與 機構交易 ,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洽請 會計 師就 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 示意見 ,會計 並應依會計 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 之審計準則公 十號 規定辦理。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類別 處處理
10
IC-AM-PO-19
管理辦法 取得或分資產程序 制訂日期 2016 年03 月14日
第4頁,共8 頁
  • 6.2.4 交易金額之計 ,依第 7.2 條規定辦理, 所稱一年內 以本次交易事發生之日為基 準, 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 之估價 告或會計 師意見 部分 免再

  • 6.2.5 本公司經法院 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 ,得以法院所 出具 之證 替代估價 告 。

  • 或會計 師意見

  • 6.3 關係 人交易:

  • 6.3.1 本公司 向關係 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規定辦理 相關 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 合理性 等事項 ,交易金額 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 上者 應依第 6.2 條規定取得專業估 。

  • 告或會計 師意見

  • 6.3.2 判斷 交易 對象是否關係 人時, 除注意 其法律形式 ,並應考 質關係

  • 6.3.3 本公司 向關係 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關係 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之其他資產 交 易金額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億元上者 買 賣公債、 、賣 之債券、 購或 贖回國 內貨 市場基金 ,應 下列資 , 經審計委員會 過,並 送請董 事會決議 訂交易 契約支付 款項: 6.3.3.1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 目的 要性及 益。

    • 6.3.3.2 關係 人為交易 對象 之原

    • 6.3.3.3 向關係 人取得不動產,依第 6.3.7 條規定評估 定交易條 合理性之 相關

    • 6.3.3.4 關係 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 對象 及其 本公司 和關係 人之 關係 等事項。

    • 6.3.3.5 計訂 月份開 之未來一年 月份現金收 支預測 表,並評估交易之 要性及 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6.3.3.6 依 6.3.1 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 者出具 之估價 告,或會計 師意見

    • 6.3.3.7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 及其他重要 定事項。

  • 6.3.4 本公司 公司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 設備, 事會得 事長 定額度內 行決行,事 後再提報最 近期之 事會 認。

  • 6.3.5 交易金額之計 應依第 7.2 條辦理, 所稱一年內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 ,

  • 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依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 過 並 送請董 事會決議 後 承 認部分 免再

  • 6.3.6 第 6.3.3 條規定 提報董 事會 討論 時,應 分考量 各獨立董 事之 意見獨立董反對

  • 或保 留意見 ,應於 事會議事 錄載明

  • 6.3.7 本公司 向關係 人取得不動產,應依下列方法評估交易 本合理性:

    • 6.3.7.1 按關係 人交易價格 要資金利 及買方依法應 負擔 本。所稱 要資金 利 息成 本,以公司購 資產年度所 款項之 平均 利率為準設 之, 其不 得 於財政部公 之非金融業 最高借 款利率。

    • 6.3.7.2 關係如曾的物向 金融機構設定 抵押借 ,金融機構 對該的物 放評估總值, 金融機構 對該的物 之實 際貸 計值應 達貸 放評估總值之 七 成 放期 一年以 金融機構 交易之一方 關係 ,不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類別 處處理
10
IC-AM-PO-19
管理辦法 取得或分資產程序 制訂日期 2016 年03 月14日
第5頁,共8 頁

適用之。

  • 6.3.8 合併購買 一標 之土地及房屋 ,得 土地及房屋分別 第 6.3.7 條所列 一方法評 估交易 本。

  • 6.3.9 本公司 向關係 人取得不動產, 依第 6.3.7 條及 6.3.8 條評估不動產 本,並應 洽請 會 。

  • 師複核 及表 示具體意見

  • 6.3.10 本公司有下列 形之一 ,應依第 6.3.3 條規定辦理,不適用 三項(6.3.7~6.3.9)規定 6.3.10.1 關係係因繼承贈與 而取得不動產。

    • 6.3.10.2 關係 人訂 取得不動產時 間距 本交易訂 日已 逾五 年。

    • 6.3.10.3 與關係 訂合建 契約 ,或自地委建、 地委建等委 請關係 建不動產而 取得不動產。

  • 6.3.11 本公司 向關係 人取得不動產, 規定評估 結果均較 交易價格為 低者 ,應辦理下列 事項:

    • 6.3.11.1 應 不動產交易價格 評估 額,依法 規定 列特別 盈餘 , 不得 以分 轉增 資配股。 本公司之投資 權益法評價之投資 者如 為公 。

    • 開發行公司, 就該提按持 股比 依規定 列特別 盈餘

    • 6.3.11.2 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 百十 條規定辦理。

    • 6.3.11.3 前二 項處理 形應 提報 會,並 交易 詳細 內容 揭露 於年 及公開 說明書

    • 6.3.11.4 本公司經依第 6.3.11.1 條規定 列特別 盈餘積者 ,應 俟高 價購 之資產已 認列 損失 或處分或為適當 補償恢復 ,或有其他證據 定無不合理 ,並經金管會 同意後 得動用 特別 盈餘

    • 6.3.11.5 本公司 向關係 人取得不動產, 有其他證據 顯示 交易有不合營業 規之 應依第 6.3.11.1~6.3.11.4 條規定辦理。

  • 6.4 本公司 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依 本公司「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並應 注意風險 管理及 稽核 之事項,以落實內部 制制度。

  • 6.5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6.5.1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 事會決議 ,委 會計 、律 或證券 承銷就換 股比 、收購價格或配發股 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 示意 見提報董 事會 討論通 過。

  • 6.5.2 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 定內容及 相關 事項,於股 會開會 前製 之公開文 , 併 同前 項之專 家意見 及股 會之開會 通知 一併交 ,以作為 是否同意該 合併、分 割或收購 之參考。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 免召 開股 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 , 不 在此 限。

  • 6.5.3 參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 一方之股 會, 因出席 、表決權不 或其他法 律限制, 無法 開、決議,或議 案遭 決,參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 、

  • 立即對外 公開 說明 發生原 因 後續 處理作業及 開股 會之日期。

  • 6.5.4 其他法律 有規定或有特 殊因素先報 經金管會 同意者外 ,應於 同 天召 事會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類別 處處理
10
IC-AM-PO-19
管理辦法 取得或分資產程序 制訂日期 2016 年03 月14日
第6頁,共8 頁

及股 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 相關 事項。

  • 6.5.5 參 股份受讓之公司 其他法律 有規定或有特 殊因素先報 經金管會 同意者外 ,應 一

  • 同 天召 事會。

  • 6.5.6 公司參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 須將 下列資 成完記錄 ,並保存 年,以供 查核

  • 6.5.6.1 人員基本資 包括消息 公開 所有參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 或 計 畫執 行之人,其 稱、 名、 份證字號( 外國 人則為 護照 )。

  • 6.5.6.2 重要事項日期: 包括簽意向書 或備 忘錄 、委託財務或法律 顧問契約 事會日期。

  • 6.5.6.3 重要 書件 及議事 包括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 意向書 或備 忘錄 、 。

  • 重要 契約 事會議事 書件

  • 6.5.7 參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市或股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 事會決議 過之 日起 算二 日內, 6.5.6.1 及 6.5.6.2 資 ,依規定格式以 網際網路

  • 資訊 系統申報 金管會備

  • 6.5.8 參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 市或股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 ,本公司應 議,並依 6.5.6 及 6.5.7 規定辦理。

  • 6.5.9 所有參 知悉 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 之人,應 出具書 面保 密承諾 公開 ,不得 之內容 對外洩露 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 買賣 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案相關 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 有股權性 之有價證券。

  • 6.5.10 本公司參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股比 或收購價格 下列 ,不得 任意 變更, 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契約 中訂定得變更之 情況

  • 6.5.10.1 辦理現金 資、發行 轉換 公司債、無 配股、發行 認股權公司債、 認股 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 有股權性 之有價證券。

  • 6.5.10.2 處分公司重 資產等 影響 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6.5.10.3 發生重 大災害技術影響 公司股 權益或證券價格 事。

  • 6.5.10.4 參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一方依法買 回庫藏 股之調整。

  • 6.5.10.5 參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主體家數 發生 增減 變動。

  • 6.5.10.6 已於 契約 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 ,並已 對外 公開 揭露者

  • 6.5.11 本公司參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契約載明 下列事項,以 維護 公司之權 益 務:

  • 6.5.11.1 違約 之處理。

  • 6.5.11.2 合併而 消減 分割之公司 已發行 有股權性 有價證券或已買 庫 藏 股之處理原則。

  • 6.5.11.3 參 公司於計 算換 股比 基準日 ,得依法買 回庫藏 股之 量及其處理原則。 6.5.11.4 參 與主體家數 發生 增減 變動之處理方式。

  • 6.5.11.5 計計 畫執 度、 程日程。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類別 處處理
10
IC-AM-PO-19
管理辦法 取得或分資產程序 制訂日期 2016 年03 月14日
第7頁,共8 頁

6.5.11.6 計 畫逾 期未 完成 時,依法 開股 會之 開日期等 相關 處理程序。

7. 資訊公開:

  • 7.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 ,應 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 日起 算二 日 內 將相關 資訊於金管會 網站 辦理公告 申報

  • 7.1.1 向關係 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關係 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之其他資產 交易金 額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台幣億元 買賣公債或 、賣 之債券,不 在此 限。

  • 7.1.2 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7.1.3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損失達 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 部或 契約損失上 限金額。

  • 7.1.4 除前 三款以 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 大陸 投資,其交易金額 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十或 億元上者 下列 形不 在此 限: 7.1.4.1 買賣公債。

    • 7.1.4.2 買賣 、賣 之債券。

    • 7.1.4.3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 設備 其交易 對象 非為 關係 人,交 易金額未 達新幣五億元

    • 7.1.4.4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 其交易 對象 非 為 關係 人,交易金額未 達新幣五億元

    • 7.1.4.5 以自地委建、 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 、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本 公司 計投 之交易金額未 達新幣五億元

  • 7.2 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 之:

  • 7.2.1 每 交易金額。

  • 7.2.2 一年內 累積與同相對 人取得或處分 一性 交易之金額。

  • 7.2.3 一年內 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 累積 ) 一開發計 不動產之金額。

  • 7.2.4 一年內 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 累積 ) 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7.3 本公司應 本公司及其非屬 內公開發行公司之 公司 截至上底止從 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之 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 前輸入 金管會 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

  • 7.4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 目如 於公告時有 錯誤缺漏 而應 予補 正時,應 將全 部項 重行公告

  • 7.5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 將相關契約 、議事 、備 查簿 、估價 告、會計 、律 或證券 承銷 商之 意見書 備置於本公司, 其他法律 有規定 者外至少 保存 年。

  • 7.6 本公司依第 7.1 條規定公告 申報 之交易 ,有下列 形之一 ,應於事實發生之 日起 算二 日內 將相關 資訊於金管會 網站 辦理公告 申報 : 7.6.1 原交易 訂之 相關契約 有變更、 終止解除情 事。

  • 7.6.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 契約預 定日程 完成

  • 7.6.3 原公告 申報 內容有變更。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IRON FORCE INDUSTRIAL CO., LTD
類別 處處理
10
IC-AM-PO-19
管理辦法 取得或分資產程序 制訂日期 2016 年03 月14日
第8頁,共8 頁
  1. 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規定:

  2. 8.1 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 規定訂定並 行取得或處分資產 程序,經 公司 事會 提報雙 方股 會,修訂時 亦同

  3. 8.2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應依 公司規定辦理。

  4. 8.3 公司非屬 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

  5. 所訂應公告 申報 標準 ,由 公司代 公司辦理公告 申報

  6. 8.4 公司之公告 申報 標準中所稱「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以證券發行人財務 告編 準則規定之 近期 個體 別財務 告中 。

  7. 之總資產金額計

  8. 8.5 所稱 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 告編 準則規定認定之。

  9.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 告或會計 、律 或證券 承銷 商之 意見書 專業估價 及其估價人員、 會計 、律 或證券 承銷 交易當事人不得為 關係 人。

  10. 則:本公司員 工承 辦取得 處分資產 違反 本處理程序規定 ,依其 事,參 本公司員 工懲戒 規則 以處分。

11. 則:

  • 11.1 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 過,並 送請董 事會決議 提報同意 ,修正時 亦同 事表 示異紀錄聲明者 ,公司應 將董 議資 料提報討論

  • 11.2 依 項規定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提報董 事會 討論 時,應 分考量 各獨立董 事之 意 見 ,並 同意反對意見與 理由列 會議 紀錄

  • 11.3 本處理程序 有未 依有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