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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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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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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228 劍麟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6/05/24 發言時間 14:14:40
發言人 林鼎鈞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2)2696-2818
主旨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劍麟一, 債券代號22281)行使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6/05/2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6/05/24
2.公司名稱: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劍麟一」轉換公司債截至106年5月23日止,發行流通餘額為18張,
已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相關規定,本公司決議行使對
「劍麟一」之贖回權,暨辦理終止櫃檯買賣程序。
6.因應措施:
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民國104年8月27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
(民國107年4月16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
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
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
(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
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
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
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且債券收回基準日不得落入本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期間內
。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到期日一律按本債券
面額以現金贖回。
二、收回權行使期限:自106年6月13日至106年7月12日止(透過證券商申請收回者,
配合集保公司作業106年7月11日為最後申請日),逾期恕不受理。
三、收回基準日:106年7月12日
四、債券終止櫃買日:106年7月13日
五、本公司將統一於106年7月19日以匯款或支票予各債券持有人。
六、債券賣回手續:賣回之債權人,請檢附以下文件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 
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印鑑卡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已繳交者可免)
七、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B1;電話:(02)2586-5859)
八、特此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