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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F — Annual Report 2017
Nov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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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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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 106年度及 105年度 (股票代碼 2228)
公司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8號19樓 電 話: $(02)2696-2818$
剑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民國106年度及105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且 练
| 項 | 目 | 頁 | 次 | ||
|---|---|---|---|---|---|
| 封面 | $\mathbf{1}$ | ||||
| ニ、 | 目錄 | $2 - 3$ | |||
| $\Xi$ $\gamma$ | 聲明書 | $\overline{4}$ | |||
| 四、 | 會計師查核報告 | $5 - 8$ | |||
| 五、 | 合併資產負債表 | $9 - 10$ | |||
| 六、 | 合併綜合損益表 | 11 | |||
| $\pm$ $\cdot$ | 合併權益變動表 | 12 | |||
| 八、 | 合併現金流量表 | 13 | |||
| 九、 |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14 - 48$ | |||
| (一) 公司沿革 | 14 | ||||
| $(\pm)$ | 通過財報之日期及程序 | 14 | |||
| $(\equiv)$ |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14 - 17$ | |||
| $(\mathbb{Z})$ | 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 $17 - 25$ | |||
| $(\overline{\mathbf{L}})$ | 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 25 | |||
| $(\star)$ | 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 $25 - 39$ | |||
| $(\pm)$ | 關係人交易 | $39 - 40$ | |||
| (八) 質押之資產 | 40 |
| 項 | 目 | 頁 次 |
|
|---|---|---|---|
| (九)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40 | ||
| (十) 重大之災害損失 | 41 | ||
|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 41 | ||
| (十二)其他 | $41 \sim 46$ | ||
|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 46 | ||
| (十四)營運部門財務資訊 | $46 - 48$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聲明書
本公司民國106年度(自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與依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 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爰不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 合併財務報表。
特此聲明
公司名稱: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 人: 黃正怡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會計師杳核報告
(107) 財審報字第17003999號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以下簡稱「劍麟集團」)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 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策彙 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 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劍麟集團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 況, 暨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杳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 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 規範,與劍麟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 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劍麟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 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劍麟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11012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 27F, No. 333, Sec. 1, Keelung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12, Taiwan T: +886 (2) 2729 6666, F:+886 (2) 2729 6686, www.pwc.tw

關鍵查核事項-發貨倉銷貨收入認列之適當性
事項說明
收入認列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二十五)。
剑麟集團汽車零件事業部因部分銷售客戶之需求,將存貨存放客戶之發貨倉,由倉 庫保管人員負責存貨之點收及保管,並定期寄送領用報告給劍麟集團之專人進行數量核 對。依收入認列原則,該銷售應於客戶端實際領用方認列收入,故劍麟集團係依公司與 該客戶倉庫保管人所提供且經劍麟集團專人核對之領用報告作為收入認列之依據。
因發貨倉位於美國,倉庫保管人所提供資訊之領用報告內容有所不同,該等收入認 列流程涉有人工作業,為考慮發貨倉銷貨收入認列時點之適當性,本會計師將此截止情 況列為本年度之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 針對有上述需求情況之銷售客戶進行銷售內容、金額及雙方約定銷售條件瞭 解,評估並抽核雙方平日對帳之內部控制。
-
- 取得期末截止日前後一定期間之銷售客戶提供領用報告,核至相關之發票開 立,帳載銷貨收入記錄。
-
- 依據期末帳載之存貨數量餘額執行發函詢證。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劍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06年度及105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 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

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 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劍麟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 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劍麟集團或停止 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劍麟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 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 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 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 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 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 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劍麟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 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劍 麟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則須於查核報告 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 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 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劍麟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 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 以及合併財務報 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集團中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對合併財務報表 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 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劍麟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 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 誠 聯 師 務 所 會計師 吳漢期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 (84)台財證(六)第13377號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 (90)台財證(六)字第157088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Box$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資 | 產 | 附註 | 106 金 |
12 年 月 額 |
31 $\boxminus$ $\frac{0}{\sqrt{0}}$ |
105 金 |
12 年 月 額 |
31 $\Box$ $\frac{0}{\sqrt{0}}$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 1,138,236 | 24 | $\frac{1}{2}$ | 1,143,248 | 24 |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六(二) | |||||||
| 融資產一流動 | 39,167 | $\mathbf{1}$ | 39,913 | $\mathbf{1}$ | |||||
| 1125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流動 | 六(三) | 25,152 | 235,000 | 5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四) | 850,688 | 18 | 842,441 | 17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61,814 | $1\,$ | 27,739 | $\mathbf{1}$ | ||||
| 130X | 存貨 | 六(五) | 661,864 | 14 | 702,277 | 14 | |||
| 1410 | 預付款項 | 30,743 | $\mathbf{1}$ | 21,356 | |||||
| 1479 | 其他流動資產一其他 | 15,061 | 3,789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2,822,725 | 59 | 3,015,763 | 62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43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 | 六(六) | |||||||
| 動 | 12,000 | 12,000 | $\mathbf{1}$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七)及八 | 1,641,571 | 35 | 1,584,979 | 33 | |||
| 1780 | 無形資產 | 12,219 | 12,219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十八) | 58,036 | $\,1$ | 51,624 | $\mathbf{1}$ |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六(八) | 226,028 | 5 | 155,472 | $\sqrt{3}$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1,949,854 | 41 | 1,816,294 | 38 | ||||
| 1XXX | 資產總計 | $\mathcal{S}$ | 4,772,579 | 100 | $\frac{1}{2}$ | 4,832,057 | 100 |
(續次頁)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負債及股東權益 | 附註 | 106 金 |
12 $31\,$ 年 月 額 |
$\boxtimes$ $\%$ |
12 年 月 105 全 額 |
31 $\boxtimes$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 | $\$\,$ | $\,$ | 270,000 | 6 | |
| 212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六(二) | |||||
| 融負債一流動 | 1,888 | ||||||
| 2150 | 應付票據 | 3,177 | 504 | ||||
| 2170 | 應付帳款 | 234,590 | 5 | 263,111 | 5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九) | 309,125 | 7 | 267,657 | 5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102,831 | $\sqrt{2}$ | 88,414 | $\overline{2}$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20,067 | 7,429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671,678 | 14 | 897,115 | 18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30 | 應付公司債 | 六(十一) | 3,222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十八) | 268,897 | 5 | 205,981 | $\overline{4}$ | |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六(十二) | 83,858 | $\overline{c}$ | 67,889 | $\overline{c}$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352,755 | $\overline{7}$ | 277,092 | 6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024,433 | 21 | 1,174,207 | 24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股本 | 六(十三)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757,803 | 16 | 757,548 | 16 | ||
| 資本公積 | 六(十四) | ||||||
| 3200 | 資本公積 | 785,818 | 16 | 1,066,901 | 22 | ||
| 保留盈餘 | 六(十五)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463,059 | 10 | 394,290 | 8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52,739 | $\mathbf{1}$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1,839,334 | 39 | 1,491,850 | 31 | ||
| 其他權益 | |||||||
| 3400 | 其他權益 | $150,607$ (3) ( | $52,739$ ) ( | 1) | |||
| 3XXX | 權益總計 | 3,748,146 | 79 | 3,657,850 | 76 |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 | 九 | ||||||
| 諾 | |||||||
| 3X2X | 重大期後事項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
$+-$ | 4,772,579 | $100 *$ | 4,832,057 | 100 | |
| $\mathcal{S}$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單位: 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106 | 年 | 度 | 105 | 年 | 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 | 4,325,937 | $\mathbb{S}$ 100 |
4,461,014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五)(十六) | $3,061,097$ )( | $71)$ ( | $3,037,565$ )( | 68) | ||
| 5900 | 營業毛利 | 1,264,840 | 29 | 1,423,449 | 32 | |||
| 營業費用 | 六(十六) | |||||||
| 6100 | 推銷費用 | $200,016$ $($ | $5)$ ( | $190,017$ $($ | 4) | |||
| 6200 | 管理費用 | $261, 256$ )( | $6)$ ( | $236, 153$ )( | 5)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152,961$ $()$ | $3)$ ( | $117,062$ $($ | 3)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614, 233$ )( | $14)$ ( | $543, 232)$ ( | 12) | |||
| 6900 | 營業利益 | 650,607 | 15 | 880,217 | 20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Ł | 31,456 | 1 | 16,169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十七) | 102,140 | $\sqrt{2}$ | 34,968 | 1 | ||
| 7050 | 財務成本 | 1,103) | $\overline{\phantom{a}}$ | 1,551)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132,493 | $\sqrt{3}$ | 49,586 | 1 | |||
| 7900 | 税前淨利 | 783,100 | 18 | 929,803 | 21 | |||
| 7950 | 所得税費用 | 六(十八) | 232,940( | $5)$ ( | $242, 112$ ) ( | 6)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550,160 | 13 \$ |
687,691 | 15 | ||
| 其他綜合損益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六(十二) | $($ \$ | 6,522) | $-$ (\$) | 9,447)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 六(十八) | ||||||
| 所得稅 | 1,109 | 1,606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 ||||||||
| 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 算之兌換差額 |
$25,432$ )( | $1)$ ( | $195,264$ )( | 4) | |||
| 8362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 | |||||||
| 評價損益 | 六(三) | $76,760$ ) ( | 2) | 71,754 | 1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 | 六(十八) | ||||||
| 之所得稅 | 4,324 | 33,195 | $\perp$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frac{1}{2}$ | $103, 281)$ ( | $3)(\$$ | 98, 156) | (2)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446,879 | 10 \$ |
589,535 | 13 | ||
| 淨利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 | 550,160 | 13 $\$\$ |
687,691 | 15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 | 446,879 | 10 $\boldsymbol{\mathsf{S}}$ |
589,535 | 13 | ||
| 每股盈餘 | 六(十九)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 | $\frac{1}{2}$ | 7.26 $\$\,$ |
9.09 | ||||
| 9850 | 稀釋每股盈餘 | \$ | 7.25 \$ |
9.08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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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剑麟 積 $\overline{\mathcal{L}}$ 於 $\overline{\ast}$ 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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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積 $\mathbf{m}$ 同 盈 ίĐ,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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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之兒換 差 电 $\sqr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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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益 售金融資產 現損益 |
權 | 單位:新台幣仟元 簿 總 凉 |
|
|---|---|---|---|---|---|---|---|---|---|---|---|---|---|---|---|---|---|
| $\varphi$ | 751,941 | \$1,001,985 | $\leftrightarrow$ | 332,287 | ↮ | ï | S | 1,212,376 | $\varphi$ | 39,576 | $\mathbf{3}$ | $2,000$ ) | $\leftrightarrow$ | 3,336,165 | |||
|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 | $\star$ (+-) | 5,607 | 64,916 | 70,523 | |||||||||||||
| 104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 $\star$ (+ $\pm$ ) | ||||||||||||||||
| 法定盈餘公積 | 62,003 | $62,003$ ) | |||||||||||||||
| 股束现金股利 | 338, 373) | 338, 373) | |||||||||||||||
| $\begin{array}{c} \rule{0.2cm}{0.15cm} \end{array}$ | 687,691 | 687,691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7,841) | 162,069 | 71,754 | 98,156 | |||||||||||||
| 12月31日徐額 | $\leftrightarrow$ | 757,548 | \$1,066,901 | $\leftrightarrow$ | 394,290 | $\Theta$ | $\mathbf{r}$ | $\leftrightarrow$ | ,491,850 | $\mathfrak{S}$ | 122,493 | $\leftrightarrow$ | 69,754 | $\color{red} \varphi$ | 3,657,850 | ||
| 5 | 757,548 | \$1,066,901 | $\leftrightarrow$ | 394,290 | $\leftrightarrow$ | $\color{red} \varphi$ | 1,491,850 | $\mathcal{S}$ | 122, 493) | $\leftrightarrow$ | 69,754 | $\color{red} \varphi$ | 3,657,850 | ||||
|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 | $\star$ (+-) | 255 | 2,997 | $\mathbf{I}$ | $\blacksquare$ | 3,252 | |||||||||||
| 105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 $\star$ (+ $\pm$ ) | ||||||||||||||||
| 法定盈餘公積 | 68,769 | 68,769) | |||||||||||||||
| 特别盈餘公積 | $\blacksquare$ | 52,739 | 52,739) | ||||||||||||||
| 股束現金股利 | $\blacksquare$ | 75,755) | 75,755) | ||||||||||||||
| 資本公積發放現金 | $\star$ (+ $\pm$ ) | 284,080) | 284,080) | ||||||||||||||
| $\mathbf{I}$ | 550,160 | 550,160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blacksquare$ | $\overline{\phantom{0}}$ 5,413 |
21,108 | 76,760) | 103,281 | ||||||||||||
| 12月31日徐额 | $\color{red} \varphi$ | 757,803 | 785,818 $\leftrightarrow$ |
↮ | 463,059 | $\leftrightarrow$ | 52,739 | $\color{red} \varphi$ | ,839,334 | $\mathfrak{S}$ | 143,601) | $\mathfrak{S}$ | 7,006) | S | 3,748,146 |
Experience 曾計主管:林鼎鈞

$\begin{picture}(20,50)(-20,0) \put(0,0){\vector(0,1){10}} \put(15,0){\vector(0,1){10}} \put(15,0){\vector(0,1){10}} \put(15,0){\vector(0,1){10}} \put(15,0){\vector(0,1){10}} \put(15,0){\vector(0,1){10}} \put(15,0){\vector(0,1){10}} \put(15,0){\vector(0,1){10}} \put(15,0){\vector(0,1){10}} \put(15,0){\vector(0,1){10}} \put(15,0){\vector(0,1){10}} \put(15,$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附註 | 106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
日 |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 調整項目 |
\$ | 783,100 | \$ | 929,803 | |
| 收益費損項目 呆帳費用提列(迴轉)數 折舊費用 |
六(四) 六(七) |
4,566 165,427 |
7) 138,868 |
||
|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14,580$ ) ( $16,000$ ) ( 2,138 |
11,533) 3,991) 3,327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 債之淨損失(利益) 利息費用 |
六(二) | 12,721 1,103 |
$\left($ | 6,187) 1,551 |
|
| 處分投資利益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六(十七) | 60, 173)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應收帳款 其他應收款 |
10,087) $12,813$ ) ( 31,537) |
8,480 137,819) 17,833 |
|||
| 存貨 預付款項 其他流動資產一其他 |
40,413 9,387) $11,272$ ) ( |
15,277 15,498 $1,006$ )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 |
2,673 $28,521)$ ( |
3,939) 21,419) |
|||
| 其他應付款 其他流動負債 其他非流動負債 |
21,515 12,638 9,447 |
6,055 15,664) 19,545)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
861,371 12,042 $157,695$ ) |
915,582 11,144 158, 101) |
|||
| 支付之利息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1,103) 714,615 |
957) 767,668 |
|||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處分金融資產價款 取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193,261 | 45,683 $12,000$ )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六(二十) | $300, 403$ ) 3,887 1,830 |
445, 344) 377 8,464 |
||
| 收取之股利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16,000 85,425) |
3,991 398,829) |
|||
|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發放現金股利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六(十) 六(十五) |
270,000) 359,835) 629,835) |
270,000 338, 373) 68,373)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4,367) 5,012) 1, 143, 248 |
100, 374) 200,092 943,156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1,138,236 | $\$\,$ | 1, 143, 248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别註明者外)
一、公司沿革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於民國66年4月在中華民國設立,並 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統 稱「本集團」)主要營業項目為汽車安全氣囊系統充氣器殼體、預縮式安全帶精 密導管、百貨展示架、衣架與五金零件之製造與買賣業務及休閒活動場館服務業 務。
二、通過財報之日期及程序
本合併財務報告已於民國107年3月16日經董事會通過。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一)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新發布、修正後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下表彙列金管會認可之民國 106 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新發布、修 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發布之生效日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第 12 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號之修正「投資個體:適用合併報表之例外規定」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之修正「取得聯合營運權益之會計處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理」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4號「管制遞延帳戶」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38號之修正「可接受之折舊及攤銷方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法之闡釋 :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41號之修正「農業:生產性植物」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正「確定福利計畫:員工提撥金」 | 民國103年7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之修正「單獨財務報表之權益法」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之修正「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 | 民國103年1月1日 |
| 露」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修正「衍生工具之約務更替與避險會計 | 民國103年1月1日 |
| 之持續適用 |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1號「公課」 | 民國103年1月1日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發布之生效日 |
|---|---|
| 2010-2012週期之年度改善 | 民國103年7月1日 |
| 2011-2013週期之年度改善 | 民國103年7月1日 |
| 2012-2014週期之年度改善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與 財 務 | 績 效 |
| 響。 | 並 無 重 大 影 |
(二 )尚 未採 用 金管 會認 可 之新 發 布、 修正 後 國際 財 務報 導準 則 之影 響
下表 彙 列金 管 會認 可之 民 國 107 年 適 用之 國 際財 務 報導 準則 之 新發 布 、修 正及 修 訂之 準 則及 解釋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發布之生效日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之修正「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分類及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衡量」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之修正「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保險合約』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之適 | |
| 用」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之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客戶合約之收入』之闡釋」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 民國106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正「未實現損失之遞延所得稅資產 | 民國106年1月1日 |
| 之認列」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之修正「投資性不動產之轉列」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2號「外幣交易與預收(付)對價」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2014-2016週期之年度改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
| 2014-2016週期之年度改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2號「對其 | 民國106年1月1日 |
| 他個體之權益之揭露」 | |
| 2014-2016週期之年度改善-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企業及合資」 | |
| 除 下 列 所 述 者 外 ,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與 |
財 務 |
| 績效 並 無重 大 影響 ,相 關 影響 金 額待 評估 完 成時 予 以揭 露: |
|
| 1.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工 具」 |
|
| (1)金融 資 產債 務 工 具按 企 業之 經 營 模 式及 合 約現 金 流 量 特性 判 斷, 可 分 | |
| 類為 透 過損 益 按 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 金 融 資產 | 、 透過 其 他 綜 合損 益 按公 允 |
| 價值 衡 量之 金 融 資 產及 按 攤銷 後 成 本 衡量 之 金融 資 產 | ; 金融 資 產權 益 |
| 工具 分 類為 透 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 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 , 除 非 企業 作 不可 撤 |
銷之 選 擇將 非 交易 目的 之 權益 工 具的 公允 價 值認 列 於其 他綜 合 損益 。
- (2)金融 資 產債 務 工 具之 減 損評 估 應 採 預期 信 用損 失 模 式 ,於 每 一資 產 負 債表 日 評估 該 工 具 之信 用 風險 是 否 有 顯著 增 加, 以 適 用 12 個月 之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或 存 續 期 間 之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於 發 生 減 損 前 之 利 息 收 入 按 資產 帳 面總 額 估計 );或是 否業 已 發生 減 損,於 發生 減 損後 之 利息 收 入 按提 列 備抵 呆 帳後 之帳 面 淨額 估 計。應 收帳 款(不 包含 重 大 財務 組 成部 分 )應按 存 續期 間 之 預期 信 用損 失 衡量 備抵 損 失。
- 2.於 適 用金 管 會認 可之 民 國 107 年 IFRSs 版本 時 ,本 集 團對 於 國際 財 務報 導準 則 第 9 號 (以 下 簡稱「 IFRS 9」)係 採用 簡 易追 溯 調整,對 民 國 107 年 1 月 1 日之 重 大影 響 彙總 如 下:
| 合併資產負債表 | 民國106年適用 | 版本升級 | 民國107年適用 | ||||
|---|---|---|---|---|---|---|---|
| 受影響項目 | IFRSs金額 | 影響金額 | IFRSs金額 | 說明 | |||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 | 39,167 | (\$ | 10,651) | \$ | 28,516 | (1)、 |
| 融資產 | (2)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25,152 | ( | 25,152) | - | (2)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 | 39,167 | 39,167 | (1) | |||
| 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12,000 | ( | 12,000) | - | (2) | ||
| 應收帳款(含關係人) | 850,688 | ( | 634) | 850,054 | (3) | ||
| 資產影響總計 | \$ | 927,007 | (\$ | 9,270) | \$ | 917,737 | |
| 保留盈餘 | 1,839,334 | ( | 14,803) | 1,824,531 | (1)、 | ||
| (2)、 | |||||||
| (3) | |||||||
| 其他權益 | ( | 150,607) | 5,533 | ( | 145,074) | (1)、 | |
| (2) | |||||||
| 權益影響總計 | 1,688,727 | ( | 9,270) | 1,679,457 |
說明 :
(1)本集 團 將透 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金 融 資產 \$39,167, 按 IFRS 9 分 類規 定 ,將 非 屬 交 易目 的 之權 益 工 具 作一 個 不可 撤 銷 的 選擇 , 調增 透 過其 他 綜合 損 益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資 產\$39,167,並 調增 保 留盈 餘 \$1,473 及 調減 其 他 權益 \$1,473。
負債及權益影響總計 \$ 9,270) 1,688,727 (\$ 1,679,457 \$
- (2)本集 團 將備 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25,152 及以 成 本衡 量 金融 資產 \$12,000, 按 IFRS 9 分 類 規 定 , 調 增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28,516, 並調 減 保 留盈 餘\$15,642 及 調 增其 他 權益 \$7,006。
- (3)本集 團 按 IFRS 9 提 列 減損 損 失規 定,調減 應 收帳 款\$634,並 調減 保 留 盈餘 \$634。
- (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影 響
下 表 彙 列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納 入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準 則 之新 發 布、 修正 及 修訂 之 準則 及解 釋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發布之生效日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之修正「具負補償之提前還款特性」 | 民國108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投資 | 待國際會計準則理事 |
| 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 會決定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 | 民國108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 | 民國110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9號之修正「計畫之修正、縮減或清償」 | 民國108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8號之修正「關聯企業與合資之長期權 | 民國108年1月1日 |
| 益」 |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3號「不確定性之所得稅處理」 | 民國108年1月1日 |
| 2015-2017週期之年度改善 | 民國108年1月1日 |
| 除 下 列 所 述 者 外 ,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與 財 務 |
|
| 績效 並 無重 大 影響 ,相 關 影響 金 額待 評估 完 成時 予 以揭 露: |
|
|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 16 號 「 租賃 」 |
|
|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 16 號「租 賃」取 代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
17 號「租 賃」及 其 |
| 相關 解 釋及 解 釋公 告。此 準 則規 定 承租 人應 認 列使 用 權資 產及 租 賃負 債( 除 | |
| 租賃 期 間短 於 12 個月 或 低價 值 標的 資產 之 租賃 外); 出 租人 會 計處 |
理 仍相 |
四、 重大 會 計政 策 之彙 總說 明
編製 本 合併 財 務報 告所 採 用之 主 要會 計政 策 說明 如 下。除 另有 說 明外,此 等政 策 在所 有 報導 期 間一 致地 適 用。
同, 按 營業 租 賃及 融資 租 賃兩 種 類型 處理 , 僅增 加 相關 揭露 。
(一 )遵循 聲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據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與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國 際會 計 準則 、 解釋 及解 釋 公告 (以 下 簡 稱 IFRSs)編製 。 (二 )編製 基 礎
- 1.除 下 列重 要 項目 外, 本 合併 財 務報 告係 按 歷史 成 本編 製:
- (1)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包 括 衍生 工 具)。
- (2)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 之備 供 出售 金 融資 產。
- (3)按退 休 基金 資 產 減除 確 定福 利 義務 現值 之 淨額 認 列之 確定 福 利負 債 。
- 2.編 製 符合 IFRSs 之財 務 報告 需 要使 用一 些 重要 會 計估 計, 在 應用 本 集團 的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亦 需 要 管 理 階 層 運 用 其 判 斷 , 涉 及 高 度 判 斷 或 複 雜 性 之項 目 ,或 涉 及財 務報 告 之重 大 假設 及估 計 之項 目 ,請 詳附 註 五說 明 。
- (三 )合併 基 礎
- 1.合 併 報告 編 製原 則
- (1)本集 團 將所 有 子 公司 納 入合 併 財 務 報告 編 製之 個 體 。 子公 司 指受 本 集 團控 制 之個 體( 包括 結構 型 個體 ),當 本 集團 暴 露於 來 自對 該個 體 之參 與 之變 動 報 酬或 對 該 等變 動 報 酬享 有 權 利, 且 透 過對 該 個 體之 權 力 有 能 力影 響 該 等報 酬 時 ,本 集 團 即控 制 該 個體 。 子 公司 自 本 集團 取 得 控
制之 日 起納 入 合併 財務 報 告, 於 喪失 控制 之 日起 終 止合 併。
(2)集團 內 公司 間 之 交易 、 餘額 及 未 實 現損 益 業已 銷 除 。 子公 司 之會 計 政 策已 作 必要 之 調整 ,與 本 集團 採 用之 政策 一 致。
2.列 入 合併 財 務報 告之 子 公司 :
| 所持股權百分比 | |||||
|---|---|---|---|---|---|
| 投資公司名稱 | 子公司名稱 | 業務性質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說明 |
| 本公司 | Transtat Investment Ltd.(Transtat) |
控股公司 | 100% | 100% | - |
- Ltd.(Transtat) 本公司 Cortec GmbH 衣架、展示 架之銷售 100% 100% - 本公司 Iron Force Poland Ltd. 汽車安全零 配件之製造 及銷售 100% - 註 Transtat 浙江劍麟金屬製品 有限公司(浙江劍 麟) 衣架、展示 架之製造及 銷售 100% 100% - Transtat 湖州劍力金屬製品 有限公司(湖州劍 汽車安全零 配件之製造 100% 100% -
- 力) 及銷售
註:本 集 團考 量 全 球汽 車 零件 相 關產 品之 製 造銷 售 需求,已於 波 蘭成 立 子 公司 。
3.未 列 入合 併 財務 報告 之 子公 司 :無 此情 形 。
4.子 公 司會 計 期間 不同 之 調整 及 處理 方式 : 無此 情 形。
5.重 大 限制 : 無此 情形 。
6.對 本 集團 具 重大 性之 非 控制 權 益之 子公 司 :無 此 情形 。
(四 )外幣 換 算
本 集 團 內 每 一 個 體 之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之 項 目 , 均 係 以 該 個 體 營 運 所 處 主 要 經 濟環 境 之貨 幣( 即 功能 性 貨幣 )衡 量。本合 併 財務 報 告係 以本 公 司之 功 能性 貨幣 「 新台 幣 」作 為表 達 貨幣 列 報。
1.外 幣 交易 及 餘額
- (1)外幣 交 易採 用 交 易日 或 衡量 日 之 即 期匯 率 換算 為 功 能 性貨 幣 ,換 算 此 等交 易 產生 之 換算 差額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 (2)外幣 貨 幣性 資 產 及負 債 餘額 ,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 期 匯率 評 價調 整 , 因調 整 而產 生 之換 算差 額 認列 為 當期 損益 。
- (3)外幣 非 貨幣 性 資 產及 負 債餘 額 , 屬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 價 值衡 量 者,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 期 匯率 評 價調 整 , 因 調整 而 產生 之 兌 換 差額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屬 透 過 其 他綜 合 損益 按 公 允 價值 衡 量者 ,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期 匯 率評 價 調 整 ,因 調 整而 產 生 之 兌換 差 額認 列 於 其 他綜 合 損益 項
目; 屬 非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者, 則 按初 始交 易 日之 歷 史匯 率衡 量 。
(4)所有 兌 換損 益 在 綜合 損 益表 之 「其 他利 益 及損 失 」列 報。
- 2.國 外 營運 機 構之 換算
- (1)功能 性 貨幣 與 表 達貨 幣 不同 之 所 有 集團 個 體, 其 經 營 結果 和 財務 狀 況 以下 列 方式 換 算為 表達 貨 幣 :
- A.表 達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係 以 該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收 盤 匯率 換 算;
- B.表 達 於每 一 綜合 損益 表 之收 益 及費 損係 以 當期 平 均匯 率換 算 ;及
C.所 有 因換 算 而產 生之 兌 換差 額 認列 為其 他 綜合 損 益。
(2)國外 營 運機 構 淨 投資 之 換算 差 額認 列為 其 他綜 合 損益 。
(五)資產 負 債區 分 流動 及非 流 動之 分 類標 準
- 1.資 產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資 產: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實 現 該資 產, 或 意圖 將 其出 售或 消 耗者 。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實現 者 。
- (4)現金 或 約當 現 金 ,但 於 資產 負 債 表 日後 至 少十 二 個 月 交換 或 用以 清 償 負債 受 到限 制 者除 外。
- 本集 團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資產 分類 為 非流 動 。
- 2.負 債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負 債: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清 償 者。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到期 清 償者 。
- (4)不能 無 條件 將 清 償期 限 遞延 至 資 產 負債 表 日後 至 少 十 二個 月 者。 負 債 之條 款 ,可 能 依 交 易對 方 之選 擇 , 以 發行 權 益工 具 而 導 致清 償 者, 不 影響 其 分類 。
- 本集 團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負債 分類 為 非流 動 。
- (六)約當 現 金
約 當 現 金 係 指 短 期 並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之 投 資 , 該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價 值 變 動 之 風 險 甚 小 。 定 期 存 款 符 合 前 述 定 義 且 其 持 有 目 的 係 為 滿 足 營 運上 之 短期 現 金承 諾者 , 分類 為 約當 現金 。
- (七)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 1.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金 融 資 產 若 在 取 得時 主 要係 為 短期 內出 售,則 分 類為 持 有供 交 易之 金 融資 產。衍生 工 具 除 依避 險 會計 被 指定 為避 險 項目 外,均 分 類為 持 有供 交 易之 金融 資 產。本 集 團 於 金 融 資 產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時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將 其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
(1)係混 合(結 合)合 約; 或
(2)可消 除 或重 大 減 少衡 量 或認 列 不一 致; 或
- (3)係依 書 面之 之 風 險管 理 或投 資 策 略 ,以 公 允價 值 基 礎 管理 並 評估 其 績 效之 投 資。
- 2.本 集 團 對 於 符 合 交 易 慣 例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採 用 交割 日 會計 。
- 3.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於 原 始認 列 時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相 關交 易 成本 則 認列 為當 期 損益。續後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其 公 允價 值 之變 動 認列 於 當期 損 益。對 於持 有 無活 絡 市場 公開 報 價之 權 益工 具投 資,或 與 此 種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權 益 工 具 連 結 且 須 以 交 付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交 割 之 衍 生工 具,當 其 公允 價值 無 法可 靠 衡量 時,本 集團 將 其列 報為「 以成 本 衡量 之金 融 資產 」。
(八)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 1.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或 未 被 分 類 為 任 何 其 他 類 別 之 非 衍 生金 融 資產 。
- 2.本 集 團對 於 符合 交易 慣 例之 備 供出 售金 融 資產 係 採用 交易 日 會計 。
- 3.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其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 續 後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 其公 允 價值 之 變動 認列 於 其他 綜 合損 益。
- (九)放款 及 應收 款 項
係 屬 原 始 產 生 之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就 商 品 銷 售 或 服 務 提 供所 產 生之 應 收客 戶款 項。於原 始 認列 時按 公 允價 值 衡量,後續 採 有效 利 息 法按 攤 銷後 成 本扣 除減 損 後之 金 額衡 量。惟 屬 未付 息 之短 期應 收 帳款,因 折 現影 響 不重 大 ,後 續以 原 始發 票 金額 衡量 。
(十)金融 資 產減 損
- 1.本 集 團於 每 一資 產負 債 表日,評 估是 否已 經 存在 減 損之 任何 客 觀證 據,顯 示 某 一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項 ( 即 「 損 失 事 項 」), 且 該 損 失 事 項 對 一 金 融 資 產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具有 能 可靠 估 計之 影響 。
- 2.本 集 團用 以 決定 是否 存 在減 損 損失 之客 觀 證據 的 政策 如下 :
- (1)發行 人 或債 務 人 之重 大 財務 困 難;
- (2)違約 , 諸如 利 息 或本 金 支付 之 延滯 或不 償 付;
- (3)本集 團 因與 債 務 人財 務 困難 相 關 之 經濟 或 法律 理 由 , 給予 債 務人 原 不 可能 考 量之 讓 步;
- (4)債務 人 將進 入 破 產或 其 他財 務 重整 之可 能 性大 增 ;
- (5)由於 財 務困 難 而 使該 金 融資 產 之活 絡市 場 消失 ;
- (6)可觀 察 到之 資 料 顯示 , 一組 金 融 資 產之 估 計未 來 現 金 流量 於 該等 資 產 原始 認 列後 發 生 可 衡量 之 減少 , 雖 然 該減 少 尚無 法 認 定 係屬 該 組中 之 某個 別 金融 資 產 , 該等 資 料包 括 該 組 金融 資 產之 債 務 人 償付 狀 況之 不 利變 化 ,或 與 該 組 金融 資 產中 資 產 違 約有 關 之全 國 性 或 區域 性 經濟 情 況;
- (7)發行 人 所處 營 運 之技 術 、市 場 、 經 濟或 法 令環 境 中 所 發生 具 不利 影 響 之重 大 改變 的 資 訊 ,且 該 證據 顯 示 可 能無 法 收回 該 權 益 投資 之 投資 成
本; 或
(8)權益 工 具投 資 之 公允 價 值大 幅 或持 久性 下 跌至 低 於成 本。
- 3.本 集 團經 評 估當 已存 在 減損 之 客觀 證據,且 已發 生 減損 損失 時,按以 下 各 類別 處 理:
- (1)以攤 銷 後成 本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 係 以該 資 產 帳面 金 額 與估 計 未 來現 金 流 量按 該 金 融資 產 原 始有 效 利 率 折 現之 現 值 間之 差 額 ,認 列 減 損損 失 於 當期 損 益 。當 後 續 期間 減 損 損 失 金額 減 少 ,且 該 減 少能 客 觀 地與 認 列 減損 後 發 生之 事 項 相連 結 , 則 先 前認 列 之 減損 損 失 在未 認 列 減損 情 況 下於 迴 轉 日應 有 之 攤銷 後 成 本 之 限額 內 於 當期 損 益 迴轉 。 認 列及 迴 轉 減損 損 失 之金 額 係 藉由 備 抵 帳 戶調 整 資產 之 帳面 金額 。
- (2)以成 本 衡量 之 金 融資 產
- 係 以該 資 產 帳面 金 額 與估 計 未 來現 金 流 量按 類 似 金融 資 產 之現 時 市 場 報 酬率 折 現 之現 值 間 之差 額 , 認列 減 損 損失 於 當 期損 益 。 此類 減 損 損 失 續後 不 得 迴轉 。 認 列減 損 損 失之 金 額 係藉 由 備 抵帳 戶 調 整資 產 之 帳 面金 額 。
- (3)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 產
- 係 以該 資 產 之取 得 成 本(減 除任 何 已 償 付 之本 金 及 攤銷 數 )與 現時 公 允 價 值間 之 差 額, 再 減 除該 金 融 資產 先 前 列入 損 益 之減 損 損 失, 自 其 他 綜 合損 益 重 分類 至 當 期損 益 。 屬債 務 工 具投 資 者 ,當 其 公 允價 值 於 後 續 期間 增 加 ,且 該 增 加能 客 觀 地連 結 至 減損 損 失 認列 後 發 生之 事 項 , 則 該減 損 損 失於 當 期 損益 迴 轉 。屬 權 益 工具 投 資 者, 其 已 認列 於 損 益 之 減損 損 失 不得 透 過 當期 損 益 迴轉 。 認 列及 迴 轉 減損 損 失 之金 額 係 藉 由備 抵 帳戶 調 整資 產之 帳 面金 額 。
- (十 一)金融 資 產之 除 列
本 集 團 對 收 取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失 效 時 , 將 除 列 金 融 資 產。
(十 二)存貨
存貨 按 成本 與 淨變 現價 值 孰低 者 衡量,成本 依 加權 平 均法 決定。比 較 成 本 與淨 變 現價 值 孰低 時,採逐 項 比 較法,淨變 現 價值 係 指在 正常 營 業過 程 中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須 投 入 之 估 計 成 本 及 相 關 變 動 銷 售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 (十 三)不動 產 、產 房 及設 備
- 1.不 動 產、廠 房及 設 備係 以 取得 成 本為 入帳 基 礎,並 將購 建 期間 之 有關 利 息資 本 化。
- 2.後 續 成 本 只 有 在 與 該 項 目 有 關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 且 該 項 目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 才 包 括 在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或 認 列 為 一 項單 獨 資產。被 重置 部分 之 帳面 金 額應 除列。所 有其 他 維修 費用 於 發生 時認 列 為當 期 損益 。
- 3.不 動 產、廠 房及 設備 之 後續 衡 量採 成本 模 式,除 土地 不提 折 舊外,其他
按估 計 耐用 年 限以 直線 法 計提 折 舊。不 動產、廠 房及 設 備各 項組 成 若屬 重大 , 則單 獨 提列 折舊 。
4.本 集 團 於 每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對 各 項 資 產 之 殘 值 、 耐 用 年 限 及 折 舊 方 法進 行 檢視,若 殘值 及耐 用 年限 之 預期 值與 先 前之 估 計不 同時,或 資產 所 含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之 預 期 消 耗 型 態 已 有 重 大 變 動 , 則 自 變 動 發 生 日 起依 國 際會 計 準則 第 8 號「 會計 政 策、會計 估 計變 動 及錯 誤」之 會 計估 計變 動 規定 處 理。 各項 資 產之 耐 用年 限如 下 :
| 房屋及建築 | 20年 ~ |
55年 |
|---|---|---|
| 機器設備 | 2年 ~ |
10年 |
| 辦公設備 | 3年 ~ |
5年 |
| 其他 | 2年 ~ |
15年 |
(十 四)營業 租 賃(承租 人)
營 業 租 賃 之 給 付 扣 除 自 出 租 人 收 取 之 任 何 誘 因 ,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 攤銷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十 五)無形 資 產
商譽 係 因企 業 合併 採收 購 法而 產 生。
- (十 六)非金 融 資產 減 損
- 1.本 集 團於 資 產負 債表 日 針對 有 減損 跡象 之 資產,估計 其 可回 收 金額,當 可回 收 金額 低 於其 帳面 價 值時,則 認列 減損 損 失。可 回 收金 額係 指 一項 資產 之 公允 價 值減 出售 成 本或 其 使用 價值,兩 者較 高 者。除商 譽 外,當 以前 年 度已 認 列資 產減 損 之情 況 不存 在或 減 少時,則 迴轉 減損 損 失,惟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而 增 加 之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 不 超 過 該 資 產 若 未 認 列 減 損 損 失情 況 下減 除 折舊 或攤 銷 後之 帳 面金 額。
- 2.商 譽 應定 期 估計 其可 回 收金 額。當 可 回收 金 額低 於 其帳 面價 值 時,則 認 列減 損 損失 。 商譽 減損 之 減損 損 失於 以後 年 度不 予 迴轉 。
- 3.商 譽 為減 損 測試 之目 的,分 攤 至現 金 產生 單 位。此 項分 攤 是依 據 營運 部 門 辨 認 , 將 商 譽 分 攤 至 預 期 可 從 產 生 商 譽 之 企 業 合 併 而 受 益 之 現 金 產 生單 位 或現 金 產生 單位 群 組。
- (十 七)應付 帳 款及 票 據
應 付 帳 款 及 票 據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自 供 應 商 取 得 商 品 或 勞 務 而 應 支 付 之義 務。於 原 始認 列 時按 公 允價 值 衡量,後續 採 有效 利 息法 按攤 銷 後成 本 衡量。惟屬 未 付息 之短 期 應付 帳 款,因折 現 影響 不 重大,後 續 以原 始 發票 金額 衡 量。
- (十 八)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負債
- 1.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係 指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 債 或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分 類 為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 債 係 於 取 得 時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短 期 內 再 買 回 , 及 除 依 避
險 會 計 被 指 定 為 避 險 工 具 外 之 衍 生 工 具 。 本 集 團 於 金 融 負 債 符 合 下 列 條件 之 一時 , 於原 始認 列 時將 其 指定 為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值 衡 量: (1)係混 合(結 合)合 約; 或
- (2)可消 除 或重 大 減 少衡 量 或認 列 不一 致; 或
- (3)係依 書 面 之風 險 管理 政 策 ,以 公 允 價值 基 礎 管理 並 評 估其 績 效 之工 具。
- 2.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 融負 債,於原 始 認列 時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 相關 交 易成 本 則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續後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其 公允 價 值之 變動 認 列於 當 期損 益。
- (十 九)金融 負 債之 除 列
本集 團 於合 約 所載 之義 務 履行 、 取消 或到 期 時, 除 列金 融負 債 。
(二 十)衍生 金 融工 具
衍 生 工 具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簽 訂 合 約 當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續 後 按 公 允 價 值衡 量 ,其 公 允價 值之 變 動認 列 於當 期損 益 。
- (二 十一 )員工 福 利
- 1.短 期 員工 福 利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係 以 預 期 支 付 之 非 折 現 金 額 衡 量 , 並 於 相 關 服 務 提 供 時認 列 為費 用 。
- 2.退 休 金
- (1)確定 提 撥計 畫
對於 確 定提 撥 計畫,係依 權 責發 生 基 礎將 應 提撥 之 退休 基金 數 額 認列 為 當期 之 退休 金成 本。預付 提 撥 金於 可 退還 現 金或 減少 未 來 給付 之 範圍 內 認列 為資 產 。
- (2)確定 福 利計 畫
- A.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下 之 淨 義 務 係 以 員 工 當 期 或 過 去 服 務 所 賺 得 之 未來 福 利金 額 折現 計算,並 以資 產 負 債表 日 之確 定 福利 義務 現 值減 除 計畫 資 產之 公允 價 值。確 定 福 利淨 義 務每 年 由精 算師 採 用預 計 單位 福 利法 計算,折 現 率係 使 用政 府 公債(於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市 場殖 利 率 。
- B.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產 生 之 再 衡 量 數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並 表達 於 保留 盈餘 。
- C.前 期 服務 成 本之 相關 費 用立 即 認列 為損 益 。
- 3.離 職 福利
離 職 福 利 係 於 正 常 退 休 日 前 終 止 對 員 工 之 聘 僱 或 當 員 工 決 定 接 受 公 司 之 福 利 邀 約 以 換 取 聘 僱 之 終 止 而 提 供 之 福 利 。 本 公 司 係 於 不 再 能 撤 銷 離 職 福 利 之 要 約 或 於 認 列 相 關 重 組 成 本 之 孰 早 者 時 認 列 費 用 。 不預 期 在資 產 負債 表日 後 12 個月 全 部 清償 之 福利 應 予以 折現 。
4.員 工 酬勞 及 董事 酬勞
員 工 酬 勞 及 董 事 酬 勞 係 於 具 法 律 或 推 定 義 務 且 金 額 可 合 理 估 計 時 , 認 列 為 費 用 及 負 債 。 嗣 後 股 東 會 決 議 實 際 配 發 金 額 與 估 列 金 額 有 差 異時,則按 會 計估 計變 動 處理。另以 股票 發 放員 工 酬勞 者,計 算股 數 之基 礎 為董 事 會決 議日 前 一日 收 盤價 。
- (二 十二 )所得 稅
- 1.所 得 稅 費 用 包 含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 除 與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之 項 目 有 關 之 所 得 稅 分 別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外 , 所得 稅 係認 列於 損 益。
- 2.本 集 團 依 據 營 運 及 產 生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所 在 國 家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計 算 當 期 所 得 稅 。 管 理 階 層 就 適 用 所 得 稅 相 關 法 規 定 期 評 估 所 得 稅 申 報 之 狀 況 , 並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根 據 預 期 須 向 稅 捐 機 關 支 付 之 稅 款 估 列 所 得 稅 負 債 。 未 分 配 盈 餘 依 所 得 稅 法 加 徵 10%之所 得 稅,嗣 盈餘 產 生年 度 之次 年度 於 股東 會 通過 盈餘 分 派案 後,始 就 實際 盈 餘 之分 派 情形,認 列 10%之 未 分配 盈 餘所 得稅 費 用。
- 3.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資 產 負 債 表 法 , 按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課 稅 基 礎 與 其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帳 面 金 額 所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認 列 。 若 遞 延 所 得 稅 源自 於 交易( 不包 括企 業 合併 )中對 資產 或 負債 之 原始 認列,且在 交 易當 時 未影 響 會計 利潤 或 課稅 所 得(課 稅損 失),則不 予 認 列。若 投資 子公 司 產生 之 暫時 性差 異,本 集 團 可以 控制 暫 時性 差 異迴 轉之 時 點, 且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不 會 迴 轉 者 則 不 予 認 列 。 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 並 於 有 關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實 現 或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清 償 時 預 期 適 用 之 稅 率 ( 及 稅法 ) 為準 。
- 4.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於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用 以 抵 減 未 來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 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重 評 估 未 認 列 及 已 認 列 之 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
- (二 十三 )股本
普 通 股 分 類 為 權 益 。 直 接 歸 屬 於 發 行 新 股 或 認 股 權 之 增 額 成 本 以 扣 除 所得 稅 後之 淨 額於 權益 中 列為 價 款減 項。
(二 十四 )股利 分 配
分 派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股 利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派 股 利 時 於 財 務 報 告 認列,分 派 現金 股 利 認列 為 負債,分 派 股 票股 利 則認 列 為待 分配 股 票股 利, 並 於發 行 新股 基準 日 時轉 列 普通 股。
(二 十五 )收入 認 列
收 入 係 正 常 營 業 活 動 中 對 集 團 外 顧 客 銷 售 商 品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值,以 扣 除增 值 稅、銷貨 退 回、數 量 折扣 及 折讓 之 淨額 表達。商 品 銷 售於 商 品交 付 予買 方、銷 貨金 額 能可 靠 衡量 且 未來 經 濟效 益很 有 可能 流 入企 業 時認 列 收入。當與 所 有權 相 關之 重大 風 險與 報 酬已 移轉 予 顧客, 本 集 團 對 商 品 既 不 持 續 參 與 管 理 亦 未 維 持 有 效 控 制 且 顧 客 根 據 銷 售 合 約接 受 商品,或 有 客 觀證 據 顯示 所 有接 受條 款 均已 符 合時,商品 交 付方 屬發 生 。
(二 十六 )營運 部 門
本 集 團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與 提 供 給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之 內 部 管 理 報 告 採 一 致 之方 式 報導。主 要 營 運決 策 者負 責 分配 資源 予 營運 部 門並 評估 其 績效, 經辨 識 本集 團 之主 要營 運 決策 者 為董 事會 。
五、 重大 會 計判 斷 、估 計及 假 設不 確 定性 之主 要 來源
本 集 團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 管 理 階 層 已 運 用 其 判 斷 以 決 定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 並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當 時 之 情 況 對 於 未 來 事 件 之 合 理 預 期 以 作 出 會 計 估 計 及假 設。所作 出 之重 大會 計 估計 與 假設 可能 與 實際 結 果存 有差 異,將考 量 歷史 經 驗及 其 他因 子 持續 評估 及 調整。請 詳下 列對 重 大會 計 判斷、估計 與 假設 不 確定 性 之說 明 :
(一 )會計 政 策採 用 之重 要判 斷
無此 情 形。
(二 )重要 會 計估 計 及假 設
無此 情 形。
- 六、 重要 會 計項 目 之說 明
- (一 )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零用金 | \$ 704 |
\$ 640 |
| 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 | 504,616 | 411,988 |
| 定期存款 | 561,228 | 162,357 |
| 約當現金 | 71,688 | 568,263 |
| 合計 | \$ 1,138,236 |
\$ 1,143,248 |
- 1.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 之 定期 存 款及 列 為約 當現 金 之短 期 票券 等 三 個 月 內 到 期 之 高 度 流 動 性 投 資 , 年 利 率 分 別 為 0.38%~4.10% 及 0.25%~7.20%。
- 2.本 集 團 往 來 之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品 質 良 好 , 且 本 集 團 與 多 家 金 融 機 構 往 來 以 分散 信 用風 險 ,預 期發 生 違約 之 可能 性甚 低 。
3.本 集 團未 有 將現 金及 約 當現 金 提供 質押 之 情形 。
(二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負債 -流 動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流動項目: | ||||
| 受益憑證 | \$ | 36,432 | \$ | 37,174 |
| 非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 - | 1,284 | ||
| 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付公司債 | - | 53 | ||
| 36,432 | 38,511 | |||
| 評價調整 | 2,735 | 1,402 | ||
| \$ | 39,167 | \$ | 39,913 | |
| 流動項目: | ||||
| 非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 \$ | 1,888 | \$ | - |
1.本 集 團透 過 損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融 資 產/負債 於 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度認 列 之淨 (損 失)利益 分 別計 \$(12,721)及 \$6,187。
2.有 關 非避 險 之衍 生金 融 資產 /負 債 之 交易 及 合約 資 訊說 明如 下 :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合約金額 | 合約金額 | |||||
|---|---|---|---|---|---|---|
| 金融商品 | (名目本金) | 到期日 | (名目本金) | 到期日 | ||
| 預售遠期外匯 | EUR | 3,000,000 | 107/2/26~107/4/25 | EUR | 500,000 | 106/1/25 |
本集 團 簽訂 之 遠期 外匯 交 易係 預 售之 遠期 外 匯交 易,係 為 規避 外 銷價 款 之 匯率 風 險, 惟 未適 用避 險 會計 。
3.本 集 團未 有 將透 過損 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量 之 金融 資 產提 供質 押 之情 形 。
(三 )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流動
| 項目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流動項目: | |||||
| 興櫃公司股票 | \$ | 25,000 | \$ | 25,000 | |
| 上市公司股票 | 7,158 | 140,246 | |||
| 小計 | 32,158 | 165,246 | |||
| 評價調整 | ( | 7,006) | 69,754 | ||
| 合計 | \$ | 25,152 | \$ | 235,000 |
-
- 本 集 團於 民國 106 年及 105 年度 所 有 之備 供 出售 金 融資 產因 公 允價 值 變 動認 列 於其 他 綜合 損益 之 利益 分 別為 \$(\$16,587)及 \$71,754,自 權 益重 分 類至 當 期損 益 之金 額分 別 為(\$60,173)及 \$0。
-
- 本集 團持 有 之權 益 證券 -力 達 控股 有 限 公司 (上 市 公司 )已 於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掛 牌上 市,因該 標 的已 於 活絡 市場 公 開交 易,即 日帳 列 備供 出 售 金融 資 產, 並 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依 公 開市 場 報價 予 以評 價。
-
- 本集 團 考量 營 運規 劃, 於 民國 106 年 第 4 季 期間 陸 續出 售力 達 控股 有 限 公司 股 票, 截 至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團 出 售價 款達 \$193,261, 並認 列 處分 投 資利 益\$60,173。
-
本集 團 未有 將 備供 出售 金 融資 產 提供 質押 之 情形 。
(四 )應收 帳 款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應收帳款 | \$ | 857,853 | \$ | 845,040 |
| 減:備抵呆帳 | ( | 7,165) | ( | 2,599) |
| \$ | 850,688 | \$ | 842,441 |
1.本 集 團 之 應 收 帳 款 為 未 逾 期 且 未 減 損 者 , 依 據 本 集 團 之 授 信 標 準 的 信 用 品質 資 訊如 下 :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群 組 1 | \$ | 769,758 | \$ | 781,128 | |
| 群 組 2 | 33,028 | 34,512 | |||
| \$ | 802,786 | \$ | 815,640 |
群 組 1:國 際 知名 企 業或 國 內外 上 市公 司, 且 未有 重 大呆 帳紀 錄 。 群 組 2:非 屬 群組 1 之客 戶 。
2.已 逾 期但 未 減損 之金 融 資產 之 帳齡 分析 如 下: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30天內 | \$ | 21,322 | \$ | 21,505 | |
| 31-90天 | 1,895 | 3,165 | |||
| 91-180天 | 24,069 | 343 | |||
| 181天以上 | 616 | 1,788 | |||
| \$ | 47,902 | \$ | 26,801 |
以上 係 以逾 期 天數 為基 準 進行 之 帳齡 分析 。
- 3.已 減 損金 融 資產 之變 動 分析 :
- (1)於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 集團 已 減損 之 應收 帳 款金 額 分別 為\$7,165 及 \$2,599。
- (2)備抵 呆 帳變 動 表 如下 :
| 106年 | 105年 | |
|---|---|---|
| 1月1日 | \$ 2,599 \$ |
2,606 |
| 提列(迴轉)減損損失 | 4,566 ( |
7) |
| 12月31日 | \$ 7,165 \$ |
2,599 |
4.本 集 團並 未 持有 任何 的 擔保 品 。
(五)存貨
| 106年12月31日 | |||||||
|---|---|---|---|---|---|---|---|
| 成本 | 備抵跌價損失 | 帳面金額 | |||||
| 原料 | \$ | 206,852 | (\$ | 10,899) | \$ | 195,953 | |
| 在製品 | 104,313 | ( | 562) | 103,751 | |||
| 製成品 | 241,035 | ( | 7,685) | 233,350 | |||
| 商品 | 133,013 | ( | 4,203) | 128,810 | |||
| 合計 | \$ | 685,213 | (\$ | 23,349) | \$ | 661,864 | |
| 105年12月31日 | |||||||
| 成本 | 備抵跌價損失 | 帳面金額 | |||||
| 原料 | \$ | 208,226 | (\$ | 11,380) | \$ | 196,846 | |
| 在製品 | 113,906 | ( | 116) | 113,790 | |||
| 製成品 | 274,614 | ( | 6,909) | 267,705 | |||
| 商品 | 128,534 | ( | 4,598) | 123,936 | |||
本集 團 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度 認列 為 費損 之 存貨 成 本分 別為 \$3,061,097 及 \$3,037,565, 其 中 分 別 包 含 存 貨 淨 變 現 價 值 變 動 而 認 列 為 銷 貨 成 本 增 加 之 金額 \$346 及 \$8,455。
(六)以成 本 衡量 之 金融 資產 -非 流 動
| 項 | 目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非流動項目: | |||||
| 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 \$ | 12,000 | \$ | 12,000 | |
| 持 1.本 集 團 |
證 券 有 之 權 益 -澔 鴻 科 |
技 股 份 有 |
限 司 公 金 額 |
\$12,000, | 依 據 投 資 |
| 之意 圖 | 應分 類 為備 供出 售 金融 資 產,惟 因該 標 的非 於 | 活絡 市場 | 公 開交 易, |
||
| 且 無 法 取 得 足 |
夠 之 類 似 公 司 |
之 產 業 資 訊 及 |
被 投 資 公 司 |
之 相 關 財 務 資 訊 , |
|
| 因此 無 法合 理 可靠 |
衡量 該 | 些標 的 之公 允價 值,因 | 此 分類 為「以 成本 衡 量 之 | ||
| 金融 資 產」。 |
2.本 集 團未 有 將以 成本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提 供 質押 之 情況 。
(七)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 土 地 | 房屋及建築 | 機器設備 | 辦公設備 | 其他 | 未完工程 | 合 | 計 | ||||||||||
|---|---|---|---|---|---|---|---|---|---|---|---|---|---|---|---|---|---|
| 106年1月1日 | |||||||||||||||||
| 成本 | \$ | 103,427 | \$ | 930,115 | \$ | 955,327 | \$ | 76,645 | \$ 18,712 |
\$ 112,151 |
\$ | 2,196,377 | |||||
| 累計折舊 | - | ( | 175,905) | ( | 370,985) | ( | 54,879) | ( | 9,629) | - | ( | 611,398) | |||||
| \$ | 103,427 | \$ | 754,210 | \$ | 584,342 | \$ | 21,766 | \$ 9,083 |
\$ 112,151 |
\$ | 1,584,979 | ||||||
| 106年 | |||||||||||||||||
| 1月1日 | \$ | 103,427 | \$ | 754,210 | \$ | 584,342 | \$ | 21,766 | \$ 9,083 |
\$ 112,151 |
\$ | 1,584,979 | |||||
| 本期增添 | - | 37,306 | 61,506 | 10,402 | 2,390 | 136,396 | 248,000 | ||||||||||
| 本期處分 | - | ( | 22) | ( | 5,607) | ( | 395) ( |
1) | - | ( | 6,025) | ||||||
| 重分類 | - | 59,066 | 137,041 | 1,496 | - | ( 197,603) |
- | ||||||||||
| 折舊費用 | - | ( | 27,612) | ( | 129,207) | ( | 6,318) | ( | 2,290) | - | ( | 165,427) | |||||
| 淨兌換差額 | 478 | ( | 9,872) | ( | 7,494) | ( | 90) | 39 | ( | 3,017) | ( | 19,956) | |||||
| 12月31日 | \$ | 103,905 | \$ | 813,076 | \$ | 640,581 | \$ | 26,861 | \$ 9,221 |
\$ 47,927 |
\$ | 1,641,571 | |||||
| 106年12月31日 | |||||||||||||||||
| 成本 | \$ | 103,905 | \$ | 1,014,983 | \$ | 1,082,117 | \$ | 84,210 | \$ 18,812 |
\$ 47,927 |
\$ | 2,351,954 | |||||
| 累計折舊 | - | ( | 201,907) | ( | 441,536) | ( | 57,349) | ( | 9,591) | - | ( | 710,383) | |||||
| \$ | 103,905 | \$ | 813,076 | \$ | 640,581 | \$ | 26,861 | \$ 9,221 |
\$ 47,927 |
\$ | 1,641,571 | ||||||
| 土 地 | 房屋及建築 | 機器設備 | 辦公設備 | 其他 | 未完工程 | 合 | 計 | ||||||||||
| 105年1月1日 | |||||||||||||||||
| 成本 | \$ | 104,033 - |
\$ ( |
635,814 168,773) |
\$ ( |
809,535 314,720) |
\$ ( |
82,420 55,230) |
\$ ( |
27,140 19,680) |
\$ 248,958 |
- | \$ ( |
1,907,900 558,403) |
|||
| 累計折舊 | |||||||||||||||||
| \$ | 104,033 | \$ | 467,041 | \$ | 494,815 | \$ | 27,190 | \$ | 7,460 | \$ 248,958 |
\$ | 1,349,497 | |||||
| 105年 | |||||||||||||||||
| 1月1日 本期增添 |
\$ | 104,033 - |
\$ | 467,041 | 3,921 | \$ | 494,815 100,119 |
\$ | 27,190 4,784 |
\$ | 7,460 4,273 |
\$ 248,958 356,486 |
\$ | 1,349,497 469,583 |
|||
| 本期處分 | - | - | ( | 3,511) | ( | 189) | ( | 4) | - | ( | 3,704) | ||||||
| 重分類 | - | 342,666 | 135,813 | 548 | - | ( | 477,272) | 1,755 | |||||||||
| 折舊費用 | - | ( | 21,555) | ( | 106,095) | ( | 8,584) | ( | 2,634) | - | ( | 138,868) | |||||
| 淨兌換差額 | ( | 606) | ( | 37,863) | ( | 36,799) | ( | 1,983) | ( | 12) | ( | 16,021) | ( | 93,284) | |||
| 12月31日 | \$ | 103,427 | \$ | 754,210 | \$ | 584,342 | \$ | 21,766 | \$ | 9,083 | \$ 112,151 |
\$ | 1,584,979 | ||||
| 105年12月31日 | |||||||||||||||||
| 成本 | \$ | 103,427 | \$ | 930,115 | \$ | 955,327 | \$ | 76,645 | \$ | 18,712 | \$ 112,151 |
\$ | 2,196,377 | ||||
| 累計折舊 | - | ( | 175,905) | ( | 370,985) | ( | 54,879) | ( | 9,629) | - | ( | 611,398) | |||||
| \$ | 103,427 | \$ | 754,210 | \$ | 584,342 | \$ | 21,766 | \$ | 9,083 | \$ 112,151 |
\$ | 1,584,979 | |||||
以不 動 產、 廠 房及 設備 提 供擔 保 之資 訊, 請 詳附 註 八之 說明 。
(八)其他 非 流動 資 產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 | \$ 69,698 |
\$ 72,736 |
| 預付設備款 | 128,333 | 55,947 |
| 其他 | 27,997 | 26,789 |
| 合計 | \$ 226,028 |
\$ 155,472 |
本集 團 與中 華 人民 共和 國 約定 之 三筆 土地 使 用權 , 分別 於民 國 96 年 2 月 、 民國 99 年 1 月、 民 國 103 年 12 月開 始 租用 , 租用 年 限為 50 年 ,於 租 約簽 訂時 業 已全 額 支付,於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度 分別 認 列之 租 金費 用 為\$1,566 及 \$1,676。
(九)其他 應 付款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應付薪資 | \$ | 129,576 | \$ | 106,621 |
| 應付加工費 | 7,437 | 12,095 | ||
| 應付設備款 | 64,364 | 44,381 | ||
| 應付佣金 | 4,409 | 5,639 | ||
| 應付進出口費 | 9,539 | 7,867 | ||
| 其他 | 93,800 | 91,054 | ||
| \$ | 309,125 | \$ | 267,657 | |
(十)短期 借 款
| 借款性質 | 105年12月31日 | 利率區間 | 擔保品 |
|---|---|---|---|
| 銀行借款 | |||
| 信用借款 | \$ 270,000 |
0.84%~0.91% | 無 |
(十 一)應付 公 司債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應付公司債 | \$ | - \$ |
3,300 |
| 減:應付公司債折價 | - ( |
78) | |
| \$ | - \$ |
3,222 |
1.本 集 團於 104 年 5 月 26 日 發行 國 內 第 1 次無 擔 保轉 換 公司 債 之發 行 條 件如 下:
| 第1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 |
|---|---|
| 發行總額 | \$ 300,000 |
| 票面利率 | 0% |
| 有效利率 | 2.20% |
| 發行期間 | 3年 |
| 到期日 | 民國107年5月26日 |
| 擔保品 | 無 |
| 賣回權 |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時,要求本公司以 |
| 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之轉換公司債買回。 |
第1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贖回權 (1)到期贖回: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期滿後,本公司將一次償 還本金。 (2)提前贖回:當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後翌日起至發 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連續三十個 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30%(含)時,或本轉換公司債發行 滿三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公司債 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 何時間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轉換價格(元/股) \$ 129.2 轉換期間 發行滿三個月之次日至到期日止
已轉換金額 \$ 300,000 已買回金額 \$ -
- 2.本 集 團於 發 行可 轉換 公 司債 時,依 據 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 32 號「 金融 工 具: 表達 」規定,將 屬權 益性 質 之轉 換 權與 各負 債 組成 要 素分 離,帳 列「資 本公 積 -認 股 權」 計 \$14,234。 另 嵌入 之買 回 權與 賣 回權 ,依 據國 際 會 計準 則 第 39 號 「金 融工 具: 認 列與 衡 量」 規定 ,因 其 與 主契 約 債務 商 品 之 經 濟 特 性 及 風 險 非 緊 密 關 聯 , 故 予 以 分 離 處 理 , 並 以 其 淨 額 帳 列 「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或 負 債」。
- 3.本 集 團於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經 董 事 會通 過 調整 轉 換價 格調 整 至\$129.2 元。
- 4.本 集 團於 民國 106 年 8 月, 本 轉換 公司 債 面額 計\$3,000 已全 數 轉換 為 普通 股 2,275 仟股 。
- (十 二)退休 金
- 1.(1)本 公 司依 據「 勞動 基 準法 」之 規 定,訂 有 確定 福 利 之退 休 辦法,適 用於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實 施 「勞 工 退休 金 條例 」 前所 有正 式 員工 之服 務 年資,以及 於實 施「勞 工 退休 金條 例 」後 選 擇繼 續適 用 勞 動 基準 法 員工 之 後續 服務 年 資。員 工符 合退 休 條件 者,退 休金 之 支 付 係根 據 服務 年 資及 退休 前 6 個 月 之平 均薪 資 計算,15 年 以內 (含 )的 服務 年 資每 滿 一年 給予 兩 個基 數 ,超 過 15 年之 服 務年 資每 滿 一 年 給予 一 個基 數 ,惟 累積 最 高 以 45 個 基數 為 限。 本 公司 按月 就 薪 資 總 額 3.5%提撥 退 休 基金,以 勞 工 退休 準 備金 監 督委 員 會之 名義 專 戶 儲存 於 台灣 銀 行。另本 公 司於 每 年年 度終 了 前,估 算前 項勞 工 退 休 準備 金 專戶 餘 額,若該 餘 額不 足 給付 次一 年 度內 預 估符 合退 休 條 件 之勞 工 依前 述 計算 之退 休 金數 額,本 公司 將 於次 年 度三 月底 前 一 次 提撥 其 差額 。
- (2)資產 負 債表 認 列 之金 額 如下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93,238 | \$ | 87,643 |
| ( | 20,444) | 19,874) | |
| \$ | 72,794 | \$ | 67,769 |
| 106年12月31日 | ( |
(3)淨確 定 福利 負 債 之變 動 如下 :
|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
|---|---|---|---|---|---|---|
| 106年 | ||||||
| 1月1日餘額 | \$ | 87,643 | (\$ | 19,874) | \$ | 67,769 |
| 當期服務成本 | 544 | - | 544 | |||
| 利息費用(收入) | 1,578 | ( | 358) | 1,220 | ||
| 89,765 | ( | 20,232) | 69,533 | |||
| 再衡量數: | ||||||
| 計畫資產報酬(不 | - | 194 | 194 | |||
| 包括包含於利息收 | ||||||
| 入或費用之金額) | ||||||
| 人口統計假設變 | 947 | - | 947 | |||
| 動影響數 財務假設變動影 |
8,374 | - | 8,374 | |||
| 響數 | ||||||
| 經驗調整 | ( | 2,993) | - | ( | 2,993) | |
| 6,328 | 194 | 6,522 | ||||
| 提撥退休基金 | - | ( | 3,261) | ( | 3,261) | |
| 支付退休金 | ( | 2,855) | 2,855 | - | ||
| 12月31日餘額 | \$ | 93,238 | (\$ | 20,444) | \$ | 72,794 |
|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
| 105年 | ||||||
| 1月1日餘額 | \$ | 78,946 | (\$ | 1,079) | \$ | 77,867 |
| 當期服務成本 | 524 | - | 524 | |||
| 利息費用(收入) | 1,185 | ( | 16) | 1,169 | ||
| 80,655 | ( | 1,095) | 79,560 | |||
| 再衡量數: | ||||||
| 計畫資產報酬(不 | - | 3 | 3 | |||
| 包括包含於利息收 | ||||||
| 入或費用之金額) | ||||||
| 人口統計假設變 動影響數 |
622 | - | 622 | |||
| 財務假設變動影 | ( | 83) | - | ( | 83) | |
| 響數 | ||||||
| 經驗調整 | 8,905 | - | 8,905 | |||
| 9,444 | 3 | 9,447 | ||||
| 提撥退休基金 | - | ( | 21,238) | ( | 21,238) | |
| 支付退休金 | ( | 2,456) | 2,456 | - | ||
| 12月31日餘額 | \$ | 87,643 | (\$ | 19,874) | \$ | 67,769 |
- (4)本公 司 之 確定 福 利退 休 計 畫基 金 資 產, 係 由 臺灣 銀 行 按該 基 金 年度 投資 運 用計 畫 所定 委託 經 營項 目 之比 例及 金 額範 圍 內, 依勞 工 退休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六 條 之 項 目 ( 即 存 放 國 內 外 之 金 融 機 構, 投資 國 內外 上 市、 上櫃 或 私募 之 權益 證 券及 投 資國 內外 不 動產 之證 券 化商 品 等) 辦理 委 託經 營, 相 關運 用 情形 係 由勞 工退 休 基金 監理 會 進行 監 督。 該基 金 之運 用, 其 每年 決 算分 配 之最 低收 益, 不 得低 於 依當 地 銀行 二年 定 期存 款 利率 計算 之 收益 ,若 有 不足 ,則 經 主管 機 關核 准 後由 國庫 補 足。因 本 公 司無 權 參與 該 基金 之運 作 及管 理, 故 無法 依 國際 會計 準 則第 19 號 第 142 段 規 定揭 露 計劃 資 產公 允價 值 之分 類 。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構 成 該基 金 總 資產 之 公 允價 值 ,請 詳 政府 公告 之 各年 度 之勞 工退 休 基金 運 用報 告。
- (5)有關 退 休金 之 精 算假 設 彙總 如 下: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折現率 | 1.39% | 1.80% |
| 未來薪資增加率 | 3.71% | 3.49% |
對於 未 來死 亡 率之 假設 係 按照 各 國已 公布 的 統計 數 字及 經驗 估 計。 因採 用 之主 要 精算 假設 變 動而 影 響之 確定 福 利義 務 現值 分析 如 下:
| 折現率 | 未來薪資增加率 | |||||
|---|---|---|---|---|---|---|
| 增加0.5% | 減少0.5% | 增加0.5% 減少0.5% |
||||
| 106年12月31日 | ||||||
| 對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影響 | (\$ 6,836) |
\$ 7,564 |
\$ 7,349 (\$ 6,721) |
|||
| 105年12月31日 | ||||||
| 對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影響 | (\$ 6,512) |
\$ 7,212 |
\$ 7,052 (\$ 6,440) |
|||
| 上 述之 敏 感 度分 析 係 基於 其 他 |
假設 不 變 |
的情 況 下 分析 |
單 一 假設 變 動 之 |
|||
| 影 響。 實 務 上許 多 假 設的 |
變 動 則可 能 是 |
連動 的 。 |
敏感 度 分 析係 與 計 算 |
|||
| 資產 負 債表 之 淨退 休金 負 債所 採 用的 | 方法 | 一 致。 |
||||
| 本期 編 製敏 感 度分 析所 使 用之 |
方 法與 假設 |
與 前期 相 同。 | ||||
| 司 度 (6)本公 於民 國 107 年 預計 |
支 付予 退 休計 |
畫 之提 |
撥 金為 \$261。 |
|||
| (7)截 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 該退 休 |
計 | 畫之 加 權平 均 | 存續 期間 為 15 年。 |
|||
| 退休 金 支付 之 到期 分析 如 下: |
| 短於1年 | \$ 39,310 |
|---|---|
| 1-2年 | 2,207 |
| 2-5年 | 11,322 |
| 5年以上 | 26,881 |
| \$ 79,720 |
2.(1)自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起,本 公 司 依據「 勞工 退 休金 條例 」,訂 有確 定 提撥 之 退休 辦 法 , 適用 於 本國 籍 之 員 工。 本 公司 就 員 工 選擇 適 用「 勞 工退 休 金條 例」所 定之 勞 工退 休 金制 度部 分,每 月按 不 低於 薪 資 之 6% 提繳 勞 工退 休 金 至 勞保 局 員工 個 人 帳 戶, 員 工退 休 金 之 支付 依 員工 個 人 之 退 休 金 專 戶 及 累 積 收 益 之 金 額 採 月 退 休 金 或 一 次 退 休 金 方 式 領 取。
- (2)海外 子 公司 係 採 確定 提 撥制 , 每 月 依當 地 員工 薪 資 總 額之 一 定比 率 提 撥退 休 金, 公 司除 按月 提 撥外 , 無進 一步 義 務。
- (3)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度 ,本 公 司依 上 開退 休 金辦 法 認列 之退 休 金成 本 分別 為\$26,344 及 \$26,054。
- (十 三)股本
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 公 司額 定 資 本額 為\$1,000,000,分為 100,000 仟股, 實 收資 本 額 為\$757,803, 每 股 面 額 10 元。 本公 司 已發 行 股份 之 股 款均 已 收訖 。
本公 司 普通 股 期初 與期 末 流通 在 外股 數(仟股 )調 節 如下 :
| 106年 | 105年 | |
|---|---|---|
| 1月1日 | 75,755 | 75,194 |
|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 | 25 | 561 |
| 12月31日 | 75,780 | 75,755 |
(十 四)資本 公 積
依公 司 法規 定,超 過 票面 金 額發 行 股票 所得 之 溢額 之 資本 公積,除得 用 於 彌補 虧 損外,於公 司 無累 積 虧損 時,按 股 東原 有 股份 之 比例 發給 新 股或 現 金。另依 證 券交 易 法之 相 關規 定,以 上開 資 本公 積 撥充 資本 時,每 年以 其 合計 數 不超 過 實收 資本 額 百分 之 十之 為限。公司 非 於盈 餘 公積 填 補資 本 虧 損仍 有 不足 時 ,不 得以 資 本公 積 補充 之。
- (十 五)保留 盈 餘
- 1.依 本 公司 章 程規 定,本公 司 每 年決 算 後所 得 純益,除依 法 完納 一 切稅 捐 外, 應先 彌 補以 往 年度 虧 損, 次提 列10%為 法 定盈 餘 公積 ,如 尚有 盈 餘 應依 股 東會 決 議保 留或 分 派之 。
- 2.本 公 司 考 量 公 司 所 處 環 境 及 成 長 階 段 , 因 應 未 來 資 金 需 求 及 長 期 財 務 規劃,並 滿足 股 東對 現金 流 入之 需 求,得 視當 年 度實 際 獲利 及資 金 狀況 經股 東 會決 議 分派 股東 股 利。
- 3.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除 彌 補 公 司 虧 損 及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外,不 得使 用 之,惟發 給 新股 或 現金 者,以 該 項公 積 超 過實 收 資本 額 25%之部 分 為限 。
- 4.本 公 司於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及 105 年 6 月 15 日經 股 東會 決 議通 過 民 國 105 年 及 104 年度 盈 餘分 派 案, 內容 如 下: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金額 | 每股股利(元) | 金額 | 每股股利(元) | ||||||
|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
\$ 68,769 52,739 |
\$ 62,003 - |
|||||||
| 現金股利 合計 |
75,755 \$ 197,263 |
\$ | 1 | 338,373 \$ 400,376 |
\$ | 4.5 | |||
| 金額 | 每股發放現金(元) | |
|---|---|---|
| 資本公積發放現金 | \$284,080 | \$ 3.75 |
5.有 關 員工 酬 勞(紅 利)及董 事 酬勞 資 訊 ,請 詳 附註 六 、 (十 六)。
6.期 後 事項 :
本公 司 於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經 董事 會提 議 通過 民 國 106 年 度 盈餘 分 派案 內 容如 下 :
| 106年度 | |||
|---|---|---|---|
| 金額 | 每股股利及分配現金(元) | ||
| 法定盈餘公積 | \$ 55,016 |
||
| 特別盈餘公積 | 97,868 | ||
| 現金股利 | 397,089 | \$ | 5.24 |
| 合計 | \$ 549,973 |
(十 六)費用 性 質之 額 外資 訊/期後 事 項
| 106年度 | |||||
|---|---|---|---|---|---|
| 屬於營業成本者 | 屬於營業費用者 | 合計 | |||
| 員工福利費用 | |||||
| 薪資費用 | \$ 490,011 |
\$ 247,891 |
\$ | 737,902 | |
| 勞健保費用 | 34,968 | 28,898 | 63,866 | ||
| 退休金費用 | 18,191 | 9,917 | 28,108 | ||
| 其他用人費用 | 25,382 | 15,522 | 40,904 | ||
| 折舊費用 | 137,460 | 27,967 | 165,427 | ||
| 合計 | \$ 706,012 |
\$ 330,195 |
\$ | 1,036,207 | |
| 105年度 | |||||
| 屬於營業成本者 | 屬於營業費用者 | 合計 | |||
| 員工福利費用 | |||||
| 薪資費用 | \$ 509,358 |
\$ 228,996 |
\$ | 738,354 | |
| 勞健保費用 | 34,974 | 28,623 | 63,597 | ||
| 退休金費用 | 18,776 | 8,971 | 27,747 | ||
| 其他用人費用 | 22,816 | 16,946 | 39,762 | ||
| 折舊費用 | 111,325 | 27,543 | 138,868 | ||
| 合計 | \$ 697,249 |
\$ 311,079 |
\$ | 1,008,328 |
1.依 本 公司 章 程規 定,本年 度 如 有獲 利,應 提撥 不 低 於百 分 之零 點 五為 員 工酬 勞,由董 事 會決 議以 股 票或 現 金分 派發 放;本公 司 得以 上開 獲 利數 額,由 董 事會 決 議提 撥不 高 於百 分 之五 為董 事 酬勞,員 工酬 勞及 董 事酬 勞分 派 案應 提 股東 會報 告 。
2.本 公 司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度 員 工 酬勞 及 董事 酬 勞估 列金 額 分別 如 下: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董事酬勞 | \$ 3,000 |
\$ | 3,000 | ||
| 員工酬勞 | 6,997 | 6,789 | |||
| \$ 9,997 |
\$ | 9,789 |
前述 金 額帳 列 薪資 費用 科 目, 另 民國 106 年 度 係依 截 至 當期 止 之獲 利 情況 分 別依 章 程規 定估 列 。
- 3.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經 董 事會 通 過之 民國 106 年 度 董事 酬勞 \$1,824 及 員工 酬 勞\$4,100, 與民 國 106 年度 財 務報 告 認列 之 董事 酬勞 \$3,000 及 員工 酬 勞\$6,997 之 差異 , 視為 會 計估 計變 動 ,列 為 民 國 107 年 度 之損 益。
- 4.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經 董 事會 通 過之 民國 105 年 度 董事 酬勞 \$2,000 及 員工 酬 勞\$4,871, 與民 國 105 年度 財 務報 告 認列 之 董事 酬勞 \$3,000 及 員工 酬 勞\$6,789 之 差異 , 視為 會 計估 計變 動 ,列 為 民 國 106 年 度 之損 益。
- 5.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員 工 及 董 事 酬 勞 相 關 資 訊 可 至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查 詢。
- (十 七)其他 利 益及 損 失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淨外幣兌換損失 | (\$ | 44,237) (\$ |
40,049)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工具淨(損失)利益 |
( | 12,721) | 6,187 | ||
| 處分投資利益(註) | 60,173 | - | |||
| 什項收支 | 98,925 | 68,830 | |||
| \$ | 102,140 \$ |
34,968 |
註 : 係 出 售 帳 列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力 達 股 票 利 益 , 請 詳 附 註 六 、 (三 )3. 相關 說 明。
- (十 八)所得 稅
- 1.所 得 稅費 用
(1)所得 稅 費用 組 成 部分 :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當期所得稅: | |||||||
| 當期所得產生之所得稅 | \$ | 127,197 | \$ | 153,283 | |||
| 未分配盈餘加徵 | 48,259 | 21,619 | |||||
| 以前年度所得稅高估 | ( | 4,453) | ( | 7,130) | |||
| 當期所得稅總額 | 171,003 | 167,772 | |||||
| 遞延所得稅: | |||||||
| 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及迴轉 | 61,937 | 74,340 | |||||
| 所得稅費用 | \$ | 232,940 | \$ | 242,112 |
(2)與其 他 綜合 損 益 相關 之 所得 稅 金額 :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國外營運機構換算差額 | \$ | 4,324 | \$ | 33,195 |
| 確定福利義務之再衡量數 | 1,109 | 1,606 | ||
| 2.所 得 稅費 用 與會 計利 潤 關係 |
||||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稅前淨利按法令稅率計算所得稅 | \$ | 189,061 | \$ | 227,254 |
| 按稅法規定應剔除之所得稅影響數 | 73 | 369 | ||
| 未分配盈餘加徵10%所得稅 | 48,259 | 21,619 | ||
| 以前年度所得稅高估 | ( | 4,453) | ( | 7,130) |
| 所得稅費用 | \$ | 232,940 | \$ | 242,112 |
3.因 暫 時性 差 異而 產生 之 各遞 延 所得 稅資 產 或負 債 金額 如下 :
106年
| 1月1日 | 認列於損益 | 綜合淨利 | 12月31日 | ||||
|---|---|---|---|---|---|---|---|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
| -暫時性差異: | |||||||
| 存貨跌價 | \$ | 80 | \$ | 173 | \$ - |
\$ | 253 |
| 聯屬公司間未實現利益 | 11,431 | 1,086 | - | 12,517 | |||
| 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 | - | 2,162 | 2,162 | ||||
| 未休假獎金 | 664 | - | - | 664 | |||
| 退休金費用未實際提撥數 | 11,521 | ( | 254) | 1,109 | 12,376 | ||
| 未實現兌換利益 | 2,839 | ( | 2,188) | - | 651 | ||
| 國外營運機構兌換差額 | 25,089 | - | 4,324 | 29,413 | |||
| 小計 | 51,624 | 979 | 5,433 | 58,036 | |||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
| 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 | ( | 1,052) | 1,052 | - | - | ||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損益 | ( | 204,929) | ( | 63,968) | - | ( | 268,897) |
| 小計 | ( | 205,981) | ( | 62,916) | - | ( | 268,897) |
| 合計 | (\$ | 154,357) | (\$ | 61,937) | \$ 5,433 |
(\$ | 210,861) |
| 105年 | ||||||||||||||
|---|---|---|---|---|---|---|---|---|---|---|---|---|---|---|
| 認列於其他 | ||||||||||||||
| 1月1日 | 認列於損益 | 綜合淨利 | 12月31日 | |||||||||||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
| -暫時性差異: | ||||||||||||||
| 存貨跌價 | \$ | 134 | (\$ | 54) | \$ | - | \$ | 80 | ||||||
| 聯屬公司間未實現利益 | 11,494 | ( | 63) | - | 11,431 | |||||||||
| 未休假獎金 | 664 | - | - | 664 | ||||||||||
| 退休金費用未實際提撥數 | 13,237 | ( | 3,322) | 1,606 | 11,521 | |||||||||
| 未實現兌換利益 | ( | 1,529) | 4,368 | - | 2,839 | |||||||||
| 國外營運機構兌換差額 | ( | 8,106) | - | 33,195 | 25,089 | |||||||||
| 小計 | 15,894 | 929 | 34,801 | 51,624 | ||||||||||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損益 | ( | 130,548) | ( | 74,381) | - | ( | 204,929) | |||||||
| 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 | ( | 164) | ( | 888) | - | ( | 1,052) | |||||||
| 小計 | ( | 130,712) | ( | 75,269) | - | ( | 205,981) | |||||||
| 合計 | (\$ | 114,818) | (\$ | 74,340) | \$ | 34,801 | (\$ | 154,357) |
- 4.本 集 團 之 子 公 司 -湖 州 劍 力 金 屬 製 品 有 限 公 司 係 設 立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之 生 產性 外 商投 資企 業,經國 家 稅務 局核 准,同意 該 公司 為高 新 技術 產業 企 業,可享 有 自民 國 106 年 至 108 年 繳 納所 得 稅稅 率 15%之優 惠。
- 5.本 公 司營 利 事業 所得 稅 業經 稅 捐稽 徵機 關 核定 至 民 國 104 年度 。
- 6.因 民 國 107 年 2 月公 布 生效 之 台灣 所得 稅 法修 正 內容 業已 廢 除兩 稅 合 一制 度 相關 規 定, 故不 予 揭露 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 之 未分 配 盈餘 、 股東 可 扣抵 帳 戶餘 額及 預 計民 國 106 年度 盈 餘分 配 之股 東可 扣 抵稅 額 相關 資 訊。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 之 未分 配 盈餘 相 關資 訊 如下 :
105年12月31日 87年度以後 \$ 1,491,850
| 7.民 國 | 105 年 12 月 31,本 公 | 司股 東 | 可 | 扣抵 | 稅 | 額帳 | 戶 | 餘額 為\$184,599。民 | ||||||||
|---|---|---|---|---|---|---|---|---|---|---|---|---|---|---|---|---|
| 國 105 年度 | 盈 餘分 | 配之 | 稅 | 額扣 | 抵 | 比率 | 為 | 15.69%。 |
(十 九)每股 盈 餘
| 106年度 |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股盈餘 | ||
| 稅後金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元)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本期淨利 | \$ 550,160 |
75,770 | \$ 7.26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 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第一次) | 69 | 10 | |
| 員工分紅 | - | 67 | |
| 本期淨利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550,229 |
75,847 | \$ 7.25 |
| 105年度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股盈餘 | ||
| 稅後金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元)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本期淨利 | \$ 687,691 |
75,614 | \$ 9.09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 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第一次) | 411 | 150 | |
| 員工分紅 | - | 18 | |
| 本期淨利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688,102 |
75,782 | \$ 9.08 |
| (二 十)現金 流 量補 充 資訊 |
|||
| 1.僅 有 部分 現 金支 付之 投 資活 動 |
: | ||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248,000 \$ |
469,583 |
| 加:期初應付設備款 | 44,381 | 11,780 | |
| 減:期末應付設備款 | ( | 64,364) ( |
44,381) |
| 加:預付設備款增加 | 72,386 | 8,362 | |
| 本期支付現金 | \$ | 300,403 \$ |
445,344 |
| 2.不 影 響現 金 流量 之籌 資 活動 |
: |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成股本 \$ 70,523 3,252 \$
七、 關係 人 交易
(一 )關係 人 之名 稱 及關 係
| VТ. | ╯ | п. | fi |
|---|---|---|---|
關係人名稱 與本集團之關係
106年度 105年度
罕特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長與該公司董事長為二親等以 內之親屬
(二 )與關 係 人間 之 重大 交易 事 項
其他 收 入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由主要管理階層控制之個體 | \$ 876 |
\$ 876 |
本集 團 對關 係 人之 其他 收 入係 管 理服 務收 入 及租 金 收入 。 (三 )主要 管 理階 層 薪酬 資訊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短期員工福利 | \$ 23,619 |
\$ 21,623 |
八、 質押 之 資產
本集 團 之資 產 提供 擔保 明 細如 下 :
| 帳面價值 | |||||
|---|---|---|---|---|---|
| 資產項目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擔保用途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土地 | \$ 93,538 |
\$ | 93,538 | 短、長期借款額度 | |
| -房屋及建築 | 172,490 | 173,707 | " | ||
| \$ 266,028 |
\$ | 267,245 |
九、 重大 或 有負 債 及未 認列 之 合約 承 諾
(一 )或 有事 項
無此 情 形。
- (二 )承 諾事 項
- 1.已 簽 約但 尚 未發 生之 資 本支 出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76,914 | \$ | 66,511 |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1,190 | 1,214 | ||
| \$ | 78,104 | \$ | 67,725 |
2.營 業 租賃 協 議
本集 團 租用 房 屋及 辦公 室 等係 不 可取 消之 營 業租 賃 協議。租期 均 係 於 5 年 以內 , 大部 分 租賃 協議 可 於租 期 結束 時按 市 場價 格 續約 。
不可 取 消營 業 租賃 之未 來 最低 應 付租 賃給 付 總額 如 下: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不超過1年 | \$ | 8,969 | \$ | 8,800 | |
| 超過1年但不超過5年 | 1,476 | 3,159 | |||
| 總計 | \$ | 10,445 | \$ | 11,959 |
十、 重大 之 災害 損 失
無此 情 形。
十一 、 重大 之 期後 事 項
(一 )請詳 附 註六 (十 五)及六 (十 六)。
- (二 )台灣 所 得稅 法 修正 案於 民 國 107 年 2 月公 布 生效 , 營利 事業 所 得稅 之 稅 率 自 17%調 增 至 20%,此 修 正自 民 國 107 年 度 開始 適 用。 本 公司 評 估此 稅率 變 動將 影 響遞 延所 得 稅資 產 及負 債分 別 增加 \$9,518 及 \$47,452,相 關影 響 數將 會 調整 於民 國 107 年 度第 一季 財 務報 表 中。
- 十二 、 其他
- (一 )資本 管 理
本集 團 之資 本 管理 目標,係 為 保 障集 團 能繼 續 經營,維持 最 佳資 本 結構 以 降低 資 金成 本,並 為股 東 提供 報 酬。為了 維 持或 調 整資 本結 構,本 集 團可 能會 調 整支 付 予股 東之 股 利金 額、退 還 資本 予 股東、發行 新 股或 出 售資 產 以降 低 債務 。
- (二 )金融 工 具
- 1.金 融 工具 公 允價 值資 訊
本 集 團 非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的 帳 面 金 額 係 公 允 價 值 之 合 理 近 似值,包 括 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應收 帳 款、其他 應 收款、短期 借 款、應付 票據、應 付 帳款 及 其 他應 付 款,另以 公 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 融工 具的 公 允價 值資 訊 請詳 附 註十 二、 (三 )。
- 2.財 務 風險 管 理政 策
- (1)本 集 團 日 常 營 運 受 多 項 財 務 風 險 之 影 響 , 包 含 市 場 風 險 (包 括 匯 率 風險、價 格風 險 及 利率 風 險)、信 用風 險及 流 動性 風 險。本集 團 整體 風險 管 理政 策 係適 當考 慮 總體 經 濟、產業 發 展、市 場 競 爭及 公 司營 運發 展 對公 司 財務 影響 下,分析 及 辨 認本 公 司所 有 風險,以達 到 最 佳 化 之 風 險 部 位 、 維 持 適 當 流 動 性 部 位 及 集 中 管 理 所 有 市 場 風 險 。
- (2)風險 管 理工 作 由 本集 團 財務 部 按照 本集 團 之政 策 執行。本 集團 財 務 部透 過 與集 團 營運 單位 密 切合 作,負 責 辨認、評估 與 規避 財 務風 險。
- 3.重 大 財務 風 險之 性質 及 程度
- (1)市場 風 險
- 匯率 風 險
- A.本 集 團係 跨 國營 運, 因 此承 受 多種 不同 貨 幣所 產 生之 匯率 風 險 , 主要 為 美元、歐 元及 人民 幣。相關 匯 率風 險來 自 未來 之 商業 交易、 已認 列 之資 產 與負 債及 對 國外 營 運機 構之 淨 投資 。
- B.本 集 團管 理 階層 已訂 定 政策,規 定 集團 內 各公 司 管理 相對 其 功能 性貨 幣 之匯 率 風險。集團 內 各公 司 應 透過 集 團財 務 部就 其整 體 匯 率風 險 進行 避 險。為管 理 來自 未 來商 業交 易 及已 認 列資 產與 負 債 之匯 率 風險,集 團 內各 公 司透 過 集團 財務 部 採用 遠 期外 匯合 約 進 行。當未 來 商業 交 易、已認 列 資產 或 負債 係 以非 該 個體 之功 能 性
貨幣 之 外幣 計 價時 ,匯 率 風險 便 會產 生。
C.本 集 團持 有 若干 國外 營 運機 構 投資,其淨 資 產承 受 外 幣換算風險。 D.本 集 團 從 事 之 業 務 涉 及 若 干 非 功 能 性 貨 幣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為台 幣,部 分子 公 司 之功 能 性貨 幣 為歐 元及 人 民幣 ),故受 匯率 波 動之 影 響, 具 重大 匯率 波 動影 響 之外 幣資 產 及負 債 資訊 如下 :
| 106年12月31日 | |||||
|---|---|---|---|---|---|
| 帳面金額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外幣(仟元) | 匯率 | (新台幣仟元) |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 4,450 |
29.77 | \$ | 132,477 | |
| 人民幣:新台幣 | 103,440 | 4.56 | 471,686 | ||
| 歐元:新台幣 | 6,443 | 35.55 | 229,049 | ||
| 美金:人民幣 | 3,939 | 6.53 | 117,264 | ||
| 歐元:人民幣 | 2,490 | 7.80 | 88,520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歐元:新台幣 | \$ 1,626 |
35.55 | \$ | 57,804 | |
| 美金:人民幣 | 350 | 6.53 | 10,420 | ||
| 105年12月31日 | |||||
| 帳面金額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外幣(仟元) | 匯率 | (新台幣仟元) |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 23,100 |
32.23 | \$ | 744,513 | |
| 人民幣:新台幣 | 14,084 | 4.65 | 65,491 | ||
| 歐元:新台幣 | 9,390 | 33.91 | 318,415 | ||
| 美金:人民幣 | 3,533 | 6.94 | 113,869 | ||
| 歐元:人民幣 | 2,753 | 7.31 | 93,354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歐元:新台幣 | \$ 1,808 |
33.91 | \$ | 61,309 | |
| 美金:新台幣 | 897 | 32.23 | 28,910 | ||
| 美金:人民幣 | 420 | 6.94 | 13,537 | ||
| 歐元:人民幣 | 3,599 | 7.31 | 122,042 |
| 106年度 | |||
|---|---|---|---|
| 敏感度分析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變動幅度 | 影響損益 | 影響其他綜合損益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1% | \$ 1,325 |
\$ - |
| 人民幣:新台幣 | 1% | 4,717 | - |
| 歐元:新台幣 | 1% | 2,290 | - |
| 美金:人民幣 | 1% | 1,173 | - |
| 歐元:人民幣 | 1% | 885 |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歐元:新台幣 | 1% | \$ 578 |
\$ - |
| 美金:人民幣 | 1% | 104 | - |
| 105年度 | |||
| 敏感度分析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變動幅度 | 影響損益 | 影響其他綜合損益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1% | \$ 7,455 |
\$ - |
| 人民幣:新台幣 | 1% | 655 | - |
| 歐元:新台幣 | 1% | 3,184 | - |
| 美金:人民幣 | 1% | 1,139 | - |
| 歐元:人民幣 | 1% | 934 |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歐元:新台幣 | 1% | \$ 613 |
\$ - |
| 美金:新台幣 | 1% | 289 | - |
| 美金:人民幣 | 1% | 135 | - |
| 歐元:人民幣 | 1% | 1,220 | - |
E.本 集 團因 重 大匯 率波 動 影響 之 外幣 市場 風 險分 析 如下 :
本集 團 貨幣 性 項目 因匯 率 波動 具 重大 影響 於 民國 106 年 及 105 年度 認 列 全 部 兌 換 損 益 (含 已 實 現 及 未 實 現 )彙 總 金 額 分 別 為 (\$44,237) 及 (\$40,049)。
價格 風 險
A.由 於 本 集 團 持 有 之 投 資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係 分 類 為 備 供 出 售 金融 資 產,或 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因 此本 集 團 暴 露 於 權 益 工 具 之 價 格 風 險 。 本 集 團 未 有 商 品 價 格 風 險 之 暴 險 。 為管 理 權益 工 具投 資之 價 格風 險,本 集團 將 其投 資 組合 分散,其 分散 之 方式 係 根據 本集 團 設定 之 限額 進行 。
B.本 集 團主 要 投資 於國 內 上市 櫃 及未 上市 櫃 之權 益 工具,此 等權 益 工具 之 價格 會 因該 投資 標 的未 來 價值 之不 確 定性 而 受影 響。若 該 等權 益 工具 價 格上 升或 下 跌 1%,而 其 他所 有 因素 維 持不 變之 情 況 下,對 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度 股 東權 益之 影 響因 分 類為 備供 出 售 之權 益 工具 之 利益 或損 失 分別 增 加或 減少 \$252 及 \$2,350。
利率 風 險
- A.本 集 團之 利 率風 險來 自 借款。按 固 定利 率 發行 之 借款 則使 本 集團 承受 公 允價 值 利率 風險 。
- B.本 集 團模 擬 多項 方案 並 分析 利 率風 險,包 含 考量 再 融 資、現 有 部 位之 續 約、其他 可 採用 之 融資 和 避險 等,以計 算 特定 利 率之 變 動 對損 益 之影 響。就 每個 模 擬方 案,所 有貨 幣 均係 採 用相 同之 利 率 變動 。 此等 模 擬方 案僅 運 用於 計 息之 重大 負 債部 位 。
- (2)信用 風 險
- A.信 用 風 險 係 本 集 團 因 客 戶 或 金 融 工 具 之 交 易 對 手 無 法 履 行 合 約 義務 而 產生 財 務損 失之 風 險。本集 團 依內 部 明定 之 授信 政策,於 訂定 客 戶付 款 及提 出交 貨 之條 款 與條 件前,須 就其 每 一 新客 戶 進 行 管 理 及 信 用 風 險 分 析 。 內 部 風 險 控 管 係 透 過 考 慮 其 財 務 狀 況 、 過往 經 驗及 其 他因 素,以評 估 客戶 之 信用 品 質。主要 信 用風 險 來 自現 金 及約 當 現金,及 存放 於 銀行 與 金融 機 構之 存 款,亦有 來 自 於顧 客 之信 用 風險 ,並 包 括尚 未 收現 之應 收 帳款 。
- B.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度,管理 階 層不 預期 會 受交 易 對手 之不 履 約 而產 生 任何 重 大損 失。
- C.本 集 團 未 逾 期 且 未 減 損 重 大 金 融 資 產 之 信 用 品 質 資 訊 及 已 逾 期 惟未 減 損金 融 資產 之帳 齡 分析 請 詳附 註六 、 (四 )說 明。
- (3)流動 性 風險
- A.現 金 流量 預 測是 由集 團 內各 營 運個 體執 行。本 集團 財 務部 監 控公 司 流 動 資 金 需 求 之 預 測 , 確 保 其 有 足 夠 資 金 得 以 支 應 營 運 需 要 , 並在 任 何時 候 維持 足夠 之 未支 用 的借 款承 諾 額度,以 使 公司 不 致 違反 相 關之 借 款限 額或 條 款。
- B.於 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本集 團 之短 期 借款、應付 票 據、應付 帳 款和 其 他應 付 款均 為 1 年 內到 期,其 一年 以 內之 現 金 流 量 金 額 , 係 未 折 現 之 金 額 , 與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各 科 目 餘 額 一 致 。
- (三 )公允 價 值資 訊
- 1.本 集 團 非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資 訊 請 詳 附註 十 二、 (二 )1.說明 。
- 2.為 衡 量 金 融 及 非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所 採 用 評 價 技 術 的 各 等 級 定 義 如 下:
- 第 一 等 級 : 企 業 於 衡 量 日 可 取 得 之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絡 市 場 之 報 價 (未 經 調 整 )。 活 絡 市 場 係 指 有 充 分 頻 率 及 數 量 之 資 產 或 負 債 交 易 發 生 , 以 在 持 續 基 礎 上 提 供 定 價 資 訊 之 市 場 。 本 集
團 投 資 之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股 票 投 資 及 受 益 憑 證 的 公 允 價值 皆 屬之 。
- 第 二 等 級 : 資 產 或 負 債 直 接 或 間 接 之 可 觀 察 輸 入 值 , 但 包 括 於 第 一 等 級 之 報 價 者 除 外 。 本 集 團 投 資 之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負債 的 公允 價 值 均屬 之 。
- 第 三 等 級 :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不 可 觀 察 輸 入 值 。 本 集 團 投 資 之 以 成 本 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的 公允 價值 均 屬之 。
- 3.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 以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 金融 及非 金 融工 具, 本集 團 依資 產 及負 債之 性 質、特 性 及風 險及 公 允價 值 等級 之基 礎 分類, 相關 資 訊如 下 :
| 106年12月31日 | 第一等級 | 第二等級 | 第三等級 | 合計 |
|---|---|---|---|---|
| 資產 | ||||
| 重複性公允價值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權益證券 | \$ 25,152 |
\$ - |
\$ - |
\$ 25,152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 | 12,000 | 12,000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
| 之金融資產 | 39,167 | - | - | 39,167 |
| 合計 | \$ 64,319 |
\$ - |
\$ 12,000 |
\$ 76,319 |
| 負債 | ||||
| 重複性公允價值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
| 之金融負債 | \$ - |
\$ 1,888 |
\$ - |
\$ 1,888 |
| 105年12月31日 | 第一等級 | 第二等級 | 第三等級 | 合計 |
| 資產 | ||||
| 重複性公允價值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權益證券 | \$ 235,000 |
\$ - |
\$ - |
\$ 235,000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 | 12,000 | 12,000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
| 之金融資產 | 38,576 | 1,337 | - | 39,913 |
| 合計 | \$ 273,576 |
\$ 1,337 |
\$ 12,000 |
\$ 286,913 |
- 4.於 活 絡 市 場 交 易 之 金 融 工 具 , 其 公 允 價 值 係 依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市 場 報 價衡 量。當 報價 可 即時 且 定期 自 證券 交易 所、交 易商、經紀 商、產 業、 評 價 服 務 機 構 或 監 管 機 構 取 得 , 且 該 等 報 價 係 代 表 在 正 常 交 易 之 基 礎 下進 行 之實 際 及定 期市 場 交易 時,該市 場被 視 為活 絡 市場。本公 司 持有 金融 資 產之 市 場報 價為 收 盤價,該 等工 具係 屬 於第 一 等級。第一 等 級之 工具 主 要包 括 權益 工具 , 其分 類 為備 供出 售 金融 資 產。
-
5.遠 期 外 匯 合 約 取 得 之 公 允 價 值 估 計 均 屬 於 第 二 等 級 , 係 根 據 目 前 之 遠 期匯 率 評價 。
-
6.如 一 項 或 多 項 重 大 參 數 並 非 依 可 觀 察 市 場 資 料 取 得 , 則 該 金 融 工 具 係 屬於 第 三等 級 。
- 7.因 力 達控 股 有限 公司 已 於民 國 105 年 7 月 上 市, 因 此 本集 團 於該 事 件 發生 當 月底 將 所採 用之 公 允價 值 自第 二等 級 移轉 至 第一 等級 。
十三 、 附註 揭 露事 項
- (一 )重 大交 易 事項 相關 資 訊
- 1.資 金 貸與 他 人: 請詳 附 表一 。
- 2.為 他 人背 書 保證 :請 詳 附表 二 。
- 3.期 末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情 形 ( 不 包 含 投 資 子 公 司 、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控 制 部 分):請 詳 附表 三 。
- 4.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之 二 十以 上 :請 詳附 表 四。
- 5.取 得 不動 產 之金 額達 新 台幣 三 億元 或實 收 資本 額 百分 之二 十 以上 : 無此 情 形。
- 6.處 分 不動 產 之金 額達 新 台幣 三 億元 或實 收 資本 額 百分 之二 十 以上 : 無此 情 形。
- 7.與 關 係 人 進 、 銷 貨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請 詳附 表 五。
- 8.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此 情形 。
- 9.從 事 衍生 工 具交 易: 請 詳附 註 六、 (二 )。
- 10.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及 金 額: 請 詳附 表 六。
- (二 )轉 投資 事 業相 關資 訊
被投 資 公司 名 稱、 所在 地 區等 相 關資 訊(不 包 含大 陸 被 投資 公 司): 請詳 附表 七 。
(三 )大 陸投 資 資訊
1.基 本 資料 : 請詳 附表 八 。
2.直 接 或 間 接 經 由 第 三 地 區 事 業 與 轉 投 資 大 陸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所 發 生 之 重 大交 易 事項 : 請詳 附表 六 。
十四 、 營運 部 門財 務 資訊
(一 )一般 性 資訊
本 集 團 管 理 階 層 已 依 據 董 事 會 於 制 定 決 策 所 使 用 之 報 導 資 訊 辨 認 應 報 導 部門 。
本 集 團 係 以 地 區 別 資 訊 提 供 予 營 運 決 策 者 覆 核 , 本 集 團 目 前 將 銷 售 接 單
區域 劃 分為 三 個主 要地 區,分 別 為台 灣、大 陸及 歐 洲地 區。本 集團 營 運決 策 者 於 財 務 管 理 及 評 估 經 營 績 效 時 亦 以 此 三 個 區 域 分 別 進 行 , 故 在 營 運 部門 係 以台 灣 、大 陸及 歐 洲為 應 報導 部門 。
(二 )部門 損 益及 資 產之 資訊
提供 予 主要 營 運決 策者 之 應報 導 部門 資訊 如 下:
| 106年度 | |||||
|---|---|---|---|---|---|
| 台 灣 |
大陸地區 | 歐 洲 |
合併沖銷 | 合 併 |
|
| 來自外部客戶 | |||||
| 之收入 | \$ | \$ | \$ | \$ | \$ |
| 1,604,557 | 2,274,910 | 446,470 | - | 4,325,937 | |
| 部門間收入 | 217,893 | 195,395 | ( 413,288) |
- - |
|
| 收入合計 | \$ | \$ | \$ | (\$ | \$ |
| 1,822,450 | 2,470,305 | 446,470 | 413,288) | 4,325,937 | |
| 部門損益 | \$ | \$ | \$ | (\$ | \$ |
| 550,160 | 375,856 | 421 | 376,277) | 550,160 | |
| 部門損益包含: | |||||
| 折舊費用 | \$ | \$ | \$ | \$ | \$ |
| 42,964 | 118,536 | 3,927 | - | 165,427 | |
| 所得稅費用 | \$ | \$ | \$ | \$ | \$ |
| 170,802 | 62,108 | 30 | - | 232,940 | |
| 部門資產包含: | |||||
| 非流動資產 | \$ | \$ | \$ | (\$ | \$ |
| 3,160,594 | 1,446,776 | 33,291 | 2,748,843) | 1,891,818 | |
| 105年度 | |||||
| 台 灣 |
大陸地區 | 歐 洲 |
合併沖銷 | 合 併 |
|
| 來自外部客戶 | |||||
| 之收入 | \$ | \$ | \$ | \$ | \$ |
| 1,594,135 | 2,279,397 | 587,482 | - | 4,461,014 | |
| 部門間收入 | 270,349 | 175,974 | - | ( 446,323) |
- |
| 收入合計 | \$ | \$ | \$ | (\$ | \$ |
| 1,864,484 | 2,455,371 | 587,482 | 446,323) | 4,461,014 | |
| 部門損益 | \$ | \$ | \$ | (\$ | \$ |
| 687,691 | 422,940 | 14,597 | 437,537) | 687,691 | |
| 部門損益包含: | |||||
| 折舊費用 | \$ | \$ | \$ | \$ | \$ |
| 40,451 | 93,792 | 4,625 | - | 138,868 | |
| 所得稅費用 | \$ | \$ | \$ | \$ | \$ |
| 167,565 | 68,740 | 5,807 | - | 242,112 | |
| 部門資產包含: | |||||
| 非流動資產 | \$ | \$ | \$ | (\$ | \$ |
| 2,851,143 | 1,268,633 | 31,240 | 2,404,346) | 1,746,670 |
(三 )部門 損 益之 調 節資 訊
部 門 間 之 銷 售 係 按 公 允 交 易 原 則 進 行 。 向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呈 報 之 外 部 收 入, 與 損益 表 內之 收入 採 用一 致 之衡 量方 式 。
(四 )產品 別 及勞 務 別之 資訊
外 部 客 戶 收 入 主 要 來 自 展 示 架 及 汽 車 零 配 件 收 入 。 各 項 收 入 明 細 組 成 如 下:
| 105年度 | |||||
|---|---|---|---|---|---|
| 展示架 | \$ | 1,064,636 | \$ | 1,212,674 | |
| 汽車零配件 | 3,254,580 | 3,241,201 | |||
| 其他 | 6,721 | 7,139 | |||
| 合計 | \$ | 4,325,937 | \$ | 4,461,014 |
(五)地區 別 資訊
本集 團 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度 地 區別 資訊 如 下:
| 收入 | 收入 | 非流動資產 | ||||||
|---|---|---|---|---|---|---|---|---|
| \$ 24,885 |
\$ 399,750 |
\$ | 10,266 | \$ | 435,108 | |||
| 993,726 | 33,291 | 1,178,176 | 31,241 | |||||
| 1,326,832 | 1,446,777 | 1,358,457 | 1,286,633 | |||||
| 902,810 | - | 920,834 | - | |||||
| 1,077,684 | - | 993,281 | - | |||||
| \$ 4,325,937 |
\$ 1,879,818 |
\$ | 4,461,014 | \$ | 1,752,982 | |||
| 106年度 | 非流動資產 | 105年度 |
(六)重要 客 戶資 訊
本集 團 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度 重 要客 戶資 訊 如下 :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收入 | 部門 | 收入 | 部門 | ||||||
| 集團A客戶 | \$ 1,168,612 |
台灣及大陸 | \$ 1,242,430 |
台灣及大陸 | |||||
| 集團B客戶 | 1,155,780 | 台灣及大陸 | 902,316 | 台灣及大陸 | |||||
| 集團C客戶 | 862,944 | 台灣及大陸 | 1,012,952 | 台灣及大陸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
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表一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資金貸 | 業務 | 有短期融通 | 對個別對象 | 資金貸與 | |||||||||||||
|---|---|---|---|---|---|---|---|---|---|---|---|---|---|---|---|---|---|
| 編號 | 貸出資金 | 往來項目 | 是否為 | 本期 | 實際動支 | 與性質 | 往來金額 | 資金必要之 | 提列備抵 | 擔保品 | 資金貸與限 | 總限額 | |||||
| (註1) | 之公司 | 貸與對象 | (註2) | 關係人 | 最高金額 | 期末餘額 | 金額 | 利率區間 | (註3) | (註4) | 原因(註5) | 呆帳金額 | 名稱 | 價值 | 額(註6) | (註6) | 備註 |
| 0 | 劍麟股份有限公 | 浙江劍麟金屬製 | 其他應收款 -關 | 是 | \$ 137,139 | \$ - |
\$ - |
- | 2 | \$ - |
營業週轉 | \$ - |
無 | - | \$ 374,814 |
\$ 1,499,258 | |
| 司 | 品有限公司 | 係人 | |||||||||||||||
| 1 | 湖州劍力金屬製 | 浙江劍麟金屬製 | 其他應收款 -關 | 是 | 137,139 | 136,659 | - | - | 2 | - | 營業週轉 | - | 無 | - | 374,814 | 1,499,258 | |
| 品有限公司 | 品有限公司 | 係人 | |||||||||||||||
| 註1:編號欄之說明如下: (1).發行人填0。 (2).被投資公司按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開始依序編號。 註2:帳列之應收關係企業款項、應收關係人款項、股東往來、預付款、暫付款…等項目,如屬資金貸與性質者均須填入此欄位。 註3:資金貸與性質之填寫方法如下: (1).有業務往來者請填1。 (2).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請填2。 註4:資金貸與性質屬業務往來者,應填列業務往來金額,業務往來金額係指貸出資金之公司與貸與對象最近一年度之業務往來金額。 註5:資金貸與性質屬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具體說明必要貸與資金之原因及貸與對象之資金用途,例如:償還借款、購置設備、營業週轉等。 註6:資金貸與限額之計算方法如下: (1)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係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之10%為限。 (2)資金貸與總限額係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之40%為限。 註7:本集團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於九仟萬元之額度內,全權處理對湖州劍力逾期應收款轉列資金貸與,並辦理公告申報。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為他人背書保證
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表二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被背書保證對象 | 實際動支 | 以財產擔保 | 累計背書保證金 | 背書保證 | 屬母公司對 | 屬子公司對 | 屬對大陸地 | |||||||
|---|---|---|---|---|---|---|---|---|---|---|---|---|---|---|
| 編號 | 背書保證者 | 關係 | 對單一企業 | 本期最高 | 期末背書 | 金額 | 之背書保證 | 額佔最近期財務 | 最高限額 | 子公司背書 | 母公司背書 | 區背書保證 | ||
| (註1) | 公司名稱 | 公司名稱 | (註2) | 背書保證限額 | 背書保證餘額 | 保證餘額 | (註3) | 金額 | 報表淨值之比率 | (註4) | 保證(註5) | 保證(註5) | (註5) | 備註 |
| 0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劍麟金屬製品 有限公司 |
3 | \$ 937,036 |
\$ 55,065 |
\$ 55,065 |
\$ - |
\$ - |
11% | \$ 1,874,073 | Y | N | Y | |
| 0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 湖州劍力金屬製品 有限公司 |
3 | 937,036 | 365,030 | 357,180 | - | - | 11% | 1,874,073 | Y | N | Y |
註1:編號欄之說明如下:
(1).發行人填0。
(2).被投資公司按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開始依序編號。
註2:背書保證者與被背書保證對象之關係有下列六種,標示種類即可:
(1).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 (2).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 (3).母公司與子公司持有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4).對於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母公司。
(5).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公司。
(6).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例對其背書保證之公司。
註3:應輸入被背書保證公司於使用背書保證餘額範圍內之實際動支金額。
註4:最高限額之計算方法及最高限額之金額如下:(財務報表如有認列或有損失,應註明已認列之金額)
(1).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以本公司淨值25%為限。
(2).本公司背書保證總額度以本公司淨值50%為限。
註5:屬上市櫃母公司對子公司背書保證者、屬子公司對上市櫃母公司背書保證者、屬大陸地區背書證者始須填列Y。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控制部分)
民國106年12月31日
附表三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期 | 末 | |||||||||
|---|---|---|---|---|---|---|---|---|---|---|
|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 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關係 | 帳面金額 | 備註 | |||||||
| 持有之公司 | (註1) | (註2) | 帳列科目 | 股 數 | (註3) | 持股比例 | 公允價值 | (註4) | ||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 / 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 動 |
1,000,000 | \$ | 16,000 | 5% | \$ 16,000 |
- | |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 / 力達控股有限公司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 動 |
102,000 | 9,152 | 0% | 9,152 | - | ||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 / 澔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產-非流動 |
400,000 | 12,000 | 2% | 12,000 | - | ||
| 湖州劍力金屬製品有限公司 | 受益憑證 / 華潤元大現金收益貨幣B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8,000,000 | 39,167 | - | 39,167 | - |
註1:本表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屬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範圍內之股票、債券、受益憑證及上述項目所衍生之有價證券。
註2:有價證券發行人非屬關係人者,該欄免填。
註3:按公允價值衡量者,帳面金額乙欄請填公允價值評價調整後及扣除累計減損之帳面餘額;非屬按公允價值衡量者,帳面金額乙欄請填原始取得成本或攤銷後成本扣除累計減損之帳面餘額。
註4:所列有價證券有因提供擔保、質押借款或其他依約定而受限制使用者,應於備註欄註明提供擔保或質借股數、擔保或質借金額及限制使用情形。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表四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有價證券種類及 | 交易對象 | 關係 | 期初 | 買入(註3) 賣出(註3、5) |
期 末 | ||||||||||
|---|---|---|---|---|---|---|---|---|---|---|---|---|---|---|---|
| 買、賣之公司 | 名稱(註1) | 帳列科目 | (註2) | (註2) | 股數 | 金 額 | 股數 | 金額 | 股數 | 售價 | 帳面成本 | 處分損益 | 股數 | 金額 | |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 / 力達控股 | 備供出售金融 | - | - | 2,000,000 | \$ 140,246 | - | \$ - |
1,898,000 | \$ 193,261 | \$ 133,088 | \$ 60,173 | 102,000 | \$ | 7,158 |
| 有限公司 | 資產-流動 |
註1:本表所稱有價證券,係指股票、債券、受益憑證及上述項目所衍生之有價證券。
註2:有價證券帳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者,須填寫該二欄,餘得免填。
註3:累計買進、賣出金額應按市價分開計算是否達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註4:實收資本額係指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發行人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註5:售價及帳面價值及處分損益差異為交易手續費及稅費。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民國106年12月31日
附表五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交易情形 | 交易條件與一般交易 | 應收(付)票據、帳款 | ||||||||||
|---|---|---|---|---|---|---|---|---|---|---|---|---|
| 佔總進(銷)貨 | 佔總應收(付) | |||||||||||
| 進(銷)貨之公司 | 交易對象 | 關係 | 進(銷)貨 | 金額 | 之比率 | 授信期間 | 單價 | 授信期間 | 餘額 | 票據、帳款之比率 | 備註 | |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 Cortec GmbH | 本公司之子公司 | 銷貨 | \$ 209,822 | 12 出貨後30~90天 | 依雙方約定 之價格交易 |
與一般銷貨交易 無重大差異 |
\$ 305 |
0% | |||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劍麟金屬製品有限公司 | 本公司之孫公司 | 進貨 | 195,395 | 20 月結後10~15天 | 依雙方約定 之價格交易 |
與一般進貨交易 無重大差異 |
(1,769) | 2% | |||
| Cortec GmbH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之母公司 | 進貨 | 209,822 | 59 出貨後30~90天 | 依雙方約定 之價格交易 |
與一般進貨交易 無重大差異 |
(305) | 4% | |||
| 浙江劍麟金屬製品有限公司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之母公司 | 銷貨 | 195,395 | 51 月結後10~15天 | 依雙方約定 之價格交易 |
與一般銷貨交易 無重大差異 |
1,769 | 4% |
註一:關係人交易條件如與一般交易條件不相同,應於單價及授信期間欄位敘明差異情形及原因。
註二:若有預收(付)款項情形者,應於備註欄敘明原因、契約約定條款、金額及一般交易型態之差異情形。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表六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交易往來情形 | |||||||
|---|---|---|---|---|---|---|---|
| 編號 | 與交易人之關係 | 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產 之比率 |
|||||
| (註1) | 交易人名稱 | 交易往來對象 | (註2) | 科目 | 金額 | 交易條件 | (註3) |
| 0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 Cortec GmbH | 1 | 銷貨 | \$ 209,822 |
出貨後30~90天 | 5% |
| 0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劍麟金屬製品有限公司 | 1 | 進貨 | 195,395 | 月結後10~15天 | 5% |
| (1).母公司填0。 | 註1:母公司及子公司相互間之業務往來資訊應分別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填寫方法如下: |
(2).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開始依序編號。
註2:與交易人之關係有以下三種,標示種類即可
(1).母公司對子公司。
(2).子公司對母公司。
(3).子公司對子公司。
註3:交易往來金額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產比率之計算,若屬資產負債項目者,以期末餘額佔合併總資產之方式計算;若屬損益項目者,以期中累積金額佔合併總營收之方式計算。
註4:個別交易未達一億者,不予揭露;另以資產面及收入面為揭露方式,其相對交易不再揭露。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等相關資訊(不包含大陸被投資公司)
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表七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被投資公司名稱 | 原始投資金額 | 期末持有 | 損益 | 損益 | |||||||||
|---|---|---|---|---|---|---|---|---|---|---|---|---|---|
| 投資公司名稱 | (註1、2) | 所在地區 | 主要營業項目 | 本期期末 | 去年年底 | 股數(仟股) | 比率 | 帳面金額 | (註2(2)) | (註2(3)) | 備註 | ||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 Transtat Investment Ltd. | 香港 | 控股公司 | \$ 873,960 |
\$ 873,960 |
25,997 | 100% | \$ 2,481,885 | \$ | 375,856 | \$ | 375,856 | |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 Cortec GmbH | 德國 | 衣架、展示架買賣 | 27,104 | 27,104 | 750 | 100% | 279,142 | 427 | 427 | |||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 IRON FORCE POLAND Ltd. | 波蘭 | 汽車安全零配件之 製造及銷售 |
43 | - | 100股 | 100% | 36 | ( | 6) | ( | 6) |
註1:公開發行公司如設有國外控股公司且依當地法令規定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要財務報告者,有關國外被投資公司資訊之揭露,得僅揭露至該控股公司之相關資訊。
註2:非屬註1所述情形者,依下列規定填寫:
(1)「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及「期末持股情形」等欄,應依本(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情形及每一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再轉投資情形 依序填寫,並於備註欄註明各被投資公司與本(公開發行)公司之關係(如係屬子公司或孫公司)。
(2)「被投資公司本期損益」乙欄,應填寫各被投資公司之本期損益金額。
(3)「本期認列之投資損益」乙欄,僅須填寫本(公開發行)公司認列直接轉投資之各子公司及採權益法評價之各被投資公司之損益金額,餘得免填。於填寫「認列直接轉投資之各子公司本期損 益金額」時,應確認各子公司本期損益金額業已包含其再轉投資依規定應認列之投資損益。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大陸投資資訊-基本資料 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表八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實收資本額 | 投資方式 | 本期期初自台 灣匯出累積投 |
本期匯出或收回 | 投資金額 | 本期期末自台 灣匯出累積投 |
被投資公司本 | 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投資 |
本期認列投資 損益 |
期末投資帳面 | 截至本期止已 | |||||||
|---|---|---|---|---|---|---|---|---|---|---|---|---|---|---|---|---|---|
| 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 | 主要營業項目 | (註4) | (註1) | 資金額 | 匯出 | 收回 | 資金額 | 期損益 | 之持股比例 | (註2) | 金額 | 匯回投資收益 | 備註 | ||||
| 浙江劍麟金屬製品有 限公司 |
衣架、百貨展示 架、金屬架之製 造及銷售 |
\$ 148,825 |
(2) | \$ 143,346 |
\$ - |
\$ | - | \$ 143,346 |
(\$ | 5,547) | 100 | (\$ | 5,547) | \$ 324,971 |
\$ - |
||
| 湖州劍力金屬製品有 限公司 |
汽車安全零配件 之製造及銷售 |
626,851 | (2) | 703,149 | - | - | 703,149 | 380,830 | 100 | 380,830 | 2,147,921 | 4,542 | 註5 |
| 本期期末累計自 | 依經濟部投審會 | ||
|---|---|---|---|
| 台灣匯出赴大陸 | 經濟部投審會 | 規定赴大陸地區 | |
| 公司名稱 | 地區投資金額 | 核准投資金額 | 投資限額 |
|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 \$ 846,495 |
\$ 846,495 |
\$ 2,248,887 |
註1:投資方式區分為下列三種,標示種類別即可:
(1).直接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2).透過第三地區公司(Transtat Investment Ltd. )再投資大陸
(3).其他方式
註2:投資損益係依據經台灣母公司簽證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認列
註3:本表相關數字應以新臺幣列示。
註4:( 1 ) 浙江劍麟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美金5,000仟元,與自台灣匯出累積投資金額美金4,734仟元之差額美金266仟元,其係當初以 湖州劍力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分配股利美金400仟元作為投資浙江劍麟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之資本及向關係人購買股份之溢價美金134仟元所致。
( 2 ) 湖州劍力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美金21,060仟元,與自台灣匯出累積投資金額美金22,200仟元之差額美金1,140仟元,係屬向 關係人購買股份之溢價。
註5:截至本期止,湖州劍力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已匯回台灣之投資收益為美金150仟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