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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F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n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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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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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麟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二)
地點: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100 號五樓
東科國際全方位商務中心會議室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75,766,354股
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之股數:65,514,987股
(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數21,304,294股)
出席股數占全部已發行股數:86.46 %
出席董事:黃正怡、黃正忠、魏永篤、張原禎
出席獨立董事:張莎未、施耀祖
列席: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杜佩玲會計師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鍾元珧律師
主席:黃正怡 董事長 記錄:林鼎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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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已達法定數,主席宣佈會議開始。
一、主席致詞(略)
二、報告事項
-
(一)民國一○五年度營業報告,詳附件一。 -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詳附件二。 -
(三)民國一○五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洽悉) 三、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告案,提請 承認。
說明:
-
一、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五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暨合併財務報告,業經資誠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杜佩玲及吳漢期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併同營業報告書, 經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 -
二、前項營業報告書、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上述財務 報告,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至附件三。 -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65,514,987權。
1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63,450,168權(含電子投票20,252,237權) |
96.84 % |
反對權數:4,007權(含電子投票4,007權) |
0.01% |
無效權數:0權 |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2,060,812權(含電子投票1,048,050權) |
3.15%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由:一○五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明:
-
一、民國一○五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董事會決議通 過。 -
二、本次盈餘分配擬配發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75,754,750 元,每股配發新台 幣1.0 元。(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
三、本次盈餘分配案,若遇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轉讓或註銷、可轉換公 司債轉換或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等,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息率因 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
四、本次現金股利分派案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擬授權由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 日,而發放現金股利時,分派予個別股東之股利總額發放至「元」為止, 「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股東權益項下。 -
五、一○五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四。 -
, -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65,514,987權。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63,450,168權(含電子投票20,252,237權) |
96.84 % |
反對權數:4,007權(含電子投票4,007權) |
0.01% |
無效權數:0權 |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2,060,812權(含電子投票1,048,050權) |
3.15%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2
四、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為配合實務需要及法令相關規定,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相關條文。
二、前項修訂新舊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五。
-
, -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65,514,987權。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63,450,168權(含電子投票20,252,237權) |
96.84 % |
反對權數:4,007權(含電子投票4,007權) |
0.01% |
無效權數:0權 |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2,060,812權(含電子投票1,048,050權) |
3.15%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說明:
-
一、 為配合法令規定及實務作業需要,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相關 條文。 -
二、前項修訂新舊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六。 -
, -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65,514,987權。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63,450,168權(含電子投票20,252,237權) |
96.84 % |
反對權數:4,007權(含電子投票4,007權) |
0.01% |
無效權數:0權 |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2,060,812權(含電子投票1,048,050權) |
3.15%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3
【第三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說明:
-
一、 為配合法令規定及實務作業需要,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相關條文。 -
二、前項修訂新舊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七。 -
, -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65,514,987權。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63,450,168權(含電子投票20,252,237權) |
96.84 % |
反對權數:4,007權(含電子投票4,007權) |
0.01% |
無效權數:0權 |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2,060,812權(含電子投票1,048,050權) |
3.15%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四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擬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
一、本公司擬自超過票面金額發行新股所得溢價之資本公積中提撥新台幣 284,080,313 元,按發放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每股 配發現金3.75 元。 -
二、本次發放現金股利案,若遇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轉讓或註銷、可轉 換公司債轉換或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等,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發 比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
三、本次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案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擬授權由董事長訂定 發放基準日,而發放現金股利時,分派予個別股東之股利總額發放至「元」 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股東權益項 下。
,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65,514,987權。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63,450,168權(含電子投票20,252,237權) |
96.84 % |
反對權數:4,007權(含電子投票4,007權) |
0.01% |
4
無效權數:0權 |
0% |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2,060,812權(含電子投票1,048,050權) |
3.15%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五、臨時動議:無。
六、散會:上午9 點28分。
本次股東會紀錄僅載明會議進行要旨,且僅載明對議案之結果;會議進行內容、程序及股
東發言仍以會議影音為準。
5
附件一
劍 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
茲將一 O 五年度營業成果、一 O 六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未來公司發展策略,說明如下: 一、 一 O 五年度營業成果
一 一 ( ) O 五年度營運計畫實施成果:
105 年度集團合併營收狀況較前一年度增加 13.08% ,毛利率維持前一年度 32% 的水準,營業費用率降低 2% ,整體營業利益達到 880,217 千元,較前一年度 增加 24.93% ;受新台幣升值的影響,本年度淨外幣兌換損失達 40,049 千元,相對 於前一年度的淨外幣兌換利益 24,100 千元,營業外收支較前一年度減少了 69,959 千元;稅前淨利較前一年度增加 12.83% ,達到 105,703 千元;由於來自大陸盈餘 貢獻的比例增加,本期實質所得稅率由 24.76% 提高至 26.04% ,本期淨利較前一年 度增加 10.91% ,達 687,691 千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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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項目 105 年度 104 年度 變動比例
營業收入淨額 4,461,014 3,944,842 13.08%
營業毛利 1,423,449 1,247,363 14.12%
營業利益 880,217 704,555 24.93%
稅前淨利 929,803 824,100 12.83%
本期淨利 687,691 620,043 10.91%
基本每股盈餘 9.09 8.55 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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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預算執行情形:
依現行法令規定,本公司並未對外公開 105 年度財務預測數,整體實際營運 狀況及表現與公司內部制定之營業計畫大致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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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產品製程以金屬零件成型、組裝、自動化生產及檢測為主要技術能力, 目前研究發展的方向除了持續改善現有技術並持續推動創新精密技術的建立之 外,並持續推動於去年提出的生產力 4.0 計畫,利用物聯網與生產資料大數據,發 展在生產中自動量測、回饋、修正的技術,推動產業朝設備智能化與工廠智慧化發 展,來加速提升附加價值與生產力,以創造下一波的成長新動能。
二、 一 O 六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一 ( ) 經營方針與策略:
本公司 106 年度將以下列三項發展策略為主軸,期望透過發展自動化 ( 智能化 ) 精進生產技術與效率,強化人才之培育以應付未來公司發展之所需,同時亦致力打 造一個能讓員工無後顧之憂的工作環境,為企業奠定永續經營基礎:
1. 深耕及擴大技術面。
APDC :透過自動化 ( 智能化 ) 培養技術及人才,加強品質可靠度,並建立可以移 動的生產線;透過降噪計畫,以符合公司在愉悅的工作環境工作的願景 並保障員工健康。
APD :開發高附加價值的組件,以克服台灣無車廠之現況。
DHDC :發展量產產品線,藉以培養生產技術及人才。
DHD :建立產品線,並在主要市場建立發貨倉庫,建立不同競爭模式,提高競 爭門檻。
DHDG :建立高附加價值產品線及在地生產之產品,並開拓 B2C 生意。
-
以知識管理系統來加速人才的培育及技術的養成。 -
以安全鑑別的方式來打造健全的工作環境。
( 二 ) 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本公司 106 年度預期汽車零件事業群出貨量在訂單及產能提升的挹注下持續
7
成長,此預估出貨量提升係依據今年度整體產能狀況、預估現有客戶訂單成長而
來。展家事業群本年度銷售預期能見度仍低,期望未來能透過建立產品線提升展
家事業群的銷售能見度。
( 三 ) 重要產銷政策
-
維持與現有客戶的長期合作關係,並積極開發新客戶,有效掌握客戶需求與市場 趨勢。 -
提升研發能力、持續改善及精進製造技術,降低量產製程不良率,並導入自動化 設備以降低成本。 -
三、 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近期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並無重大變化對本公司經營應無
重大影響。本公司本著穩健經營的原則,在各項稅務及財會法規的適用都採取遵循
並適時調整內部營運模式為原則,並在新法令的推行下,更進一步加強公司財報透
明度,使公司更具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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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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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黃正怡經理人:黃正忠
會計主管:林鼎鈞
8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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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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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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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劍 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國一○五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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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金額
項 目 備註
小計 小計
期初未分配盈餘 812,000,785
民國105 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7,841,518)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 804,159,267
加:本年度稅後純益 687,690,862
可供分配盈餘 1,491,850,129
減: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68,769,086) 10%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52,739,242)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現金 (75,754,750) (197,263,078) 每股1.00 元
期末未分配盈餘 1,294,587,051
----- End of picture text -----
董事長:黃正怡總經理:黃正忠會計主管:林鼎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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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
修訂前修訂後備註 |
||
第十四 條:本公司設董事五~七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該方法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辦理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第十四 條:本公司設董事五~七人,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該方法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辦理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1. 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 |
||
第二十 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零點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 |
第二十 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零點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 |
1.訂定具體明確之股利政策 |
29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
修訂前修訂後備註 |
||
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畫,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股利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本公司員工股票紅利發放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得包括授權董事會所訂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畫,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得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部分盈餘,剩餘部分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分配之,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發放之總額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員工股票紅利發放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得包括授權董事會所訂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
第 二十三 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六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六日。• • • •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 |
第 二十三 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六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六日。• • • •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 |
1.增訂最後修訂日期 |
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 |
30
附件六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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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 End of picture text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4.3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議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4.3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議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依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04596 號公告修正第4、13、1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 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10004363 號公告修正。將ㄧ日修訂為二日前。 |
31
附件七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6.2.1 | 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6.2.1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考量原條文意旨僅為政府機關,又與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所為取得或處分資產之交易,其價格遭操縱之可能性較低,爰得免除專家意見之取得,酌修第一項文字。(註1) |
| 6.2.3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6.2.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同註1 |
| 6.3.3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 |
6.3.3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 |
所稱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係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所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爰予以修正。(註2)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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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 料,經審計委員會通
資料,經審計委員會通 過,並送請董事會決議
過,並送請董事會決議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 及支付款項:
及支付款項:
6.5.1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 6.5.1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 考量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合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併其百分之百投資之子公
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 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 司或其分別百分之百投資
前,委請會計師、律師 前,委請會計師、律師 之子公司間合併,其精神
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係認定類屬同一集團間之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 組織重整,應無涉及換股
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 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 比例約定或配發股東現金
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 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 或其他財產之行為,爰放
董事會討論通過。但公 董事會討論通過。 ( 新增 ) 寬該等合併案得免委請專
開發行公司合併其直接 家就換股比例之合理性表
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 示意見。
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
,
子公司 或其直接或間
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
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
司間之合併 得免取得
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
。
意見
7.1.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7.1.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同註 2
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實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 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
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 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
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 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
、
件之債券 申購或買回 件之債券,不在此限。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不在此限。
7.1.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 7.1.4 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 、
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易 金融機構處分債權 設備屬公司進行日常業務
,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所必須之項目,考量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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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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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
|---|---|---|---|---|
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7.1.4.1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7.1.4.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7.1.5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7.1.6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7.1.7 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7.1.7.1 買賣公債。7.1.7.2 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 |
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7.1.4.1 買賣公債。7.1.4.2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7.1.4.3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7.1.4.4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7.1.4.5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較大之公司,如公告申報標準過低將導致公告申報過於頻繁,降低資訊揭露之重大性參考,爰修正以下:(1) 現行7.1.4.3 移列7.1.4 :針對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之公告標準提高為交易金額新臺幣十億元。(2) 現行7.1.4.4及7.1.4.5移列7.1.5及7.1.6:內容不變,修訂編號。(3) 現行7.1.4移列7.1.7:內容不變,修訂編號。(4) 現行7.1.4.2 移列7.1.7.2 :鑑於以投資為專業者於國內初級市場取得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屬經常性業務行為,且主要為獲取利息,性質單純,另其於次級市場售出時,依現行規範無需辦理公告,基於資訊揭露之效益與一致性之考量,排除公告之適用範圍,又依據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前開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尚不包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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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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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7.3 | 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另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或擔任輔導推薦興櫃公司登錄興櫃之證券商時,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該興櫃公司未掛牌有價證券,亦排除公告之適用範圍。(5) 現行7.1.4.3 移列7.1.7.3 :同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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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7.4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第三十一條有關公司辦理公告申報後內容如有變更應於二日內公告之規定,明定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爰修正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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