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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zone Group Co.,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0

Nov 5, 2020

57061_rns_2020-11-05_2f78eb95-7af3-40ba-baff-eeef4a30197b.PDF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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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就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赵志强、杨公科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股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7 人调整为 95 人,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同步调整,股票 期权总数 1,545 万份、首次授予总数 1,365 万份及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不变。

我们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分配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进行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向 9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36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045 元/份。

我们认为:首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股权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获受股票期权的条件,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梁仕念、刘冰 2020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