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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zone Group Co.,Ltd Merger & Acquisition 2013

May 2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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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er & Acqui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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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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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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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衡(青)律意见(2013)第044 号

致: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曹钧、龚新 超律师就鲁商集团为要约收购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于2013 年5 月修订的《银 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有关事项,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分别于2013 年3 月29 日和2013 年4 月24 日为收购人要约收购银座 股份而编制的《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原《报告 书》”)及其摘要的有关事项,出具了德衡(青)律意见(2013)第027 号《山 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德衡(青)律意见(2013)第034 号《山东 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现就鲁商集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次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生变化的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更新,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其余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的声明事项和相关简称(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亦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收购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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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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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收购人涉及的民事诉讼、仲裁及执行案件的补充说明

根据鲁商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次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鲁商集团“涉及的未决民事诉讼、仲裁及 执行事项”发生如下变化:

1.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济啤集团、鲁商集团的借款纠纷案件的 补充说明

就原《报告书》所披露的“收购人涉及的未决民事诉讼、仲裁及执行事项” 中“(五)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济啤集团、鲁商集团的借款纠纷案件” 部分,经核查,此案已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法院尚未作出 判决。

2.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济啤集团、山东朝能福瑞达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鲁商集团的借款纠纷案件

2013 年4 月28 日,鲁商集团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案号为(2013) 济商初字第41 号《应诉通知书》,并收到该法院送达的齐鲁银行分别于2013 年 3 月7 日和2013 年4 月24 日递交的《民事起诉状》及《追加被告及诉讼请求申 请书》,鲁商集团被追加为本案的被告之一。

经核查,2011 年9 月28 日,齐鲁银行与济啤集团签订《法人借款合同》(2011 年齐鲁银法借字第053 号),约定济啤集团向齐鲁银行借款7,610 万元,借款期 限自2011 年9 月28 日至2012 年9 月19 日。同日,山东朝能福瑞达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朝能福瑞达”)与齐鲁银行签订了《法人借款保证合同》(2011 年齐鲁银法借保字第053 号),约定朝能福瑞达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齐鲁银行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前,济啤集团因资金紧张向齐鲁银 行申请借款展期。2012 年9 月17 日,齐鲁银行、济啤集团、朝能福瑞达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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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借款展期合同》(2012 年齐鲁银法借展字第002 号),展期期限为2012 年 9 月19 日起至2013 年9 月10 日止。

齐鲁银行在《民事起诉状》中称,现因济啤集团资产发生重大变化,对其经 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济啤集团资产变化情况将危及齐鲁银行信贷资产 安全,于是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法人借 款合同》(2011 年齐鲁银法借字第053 号)及《法人借款展期合同》(2012 年齐 鲁银法借展字第002 号);2、判令济啤集团偿还借款本金7,610 万元,如果诉讼 后产生欠息一并偿还,至本息全部归还之日止;3、判令朝能福瑞达对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济啤集团、朝能福瑞达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 等所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齐鲁银行在《追加被告及诉讼请求申请书》中 称,鲁商集团因出具函件,承诺对本案所涉贷款在土地招拍挂所得资金未能用于 优先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鲁商集团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 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请求法院:1、依法追加鲁商集团为本案被告参加诉 讼;2、判令鲁商集团对本案借款人济啤集团7,610 万元贷款在土地招拍挂所得 资金未能用于优先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

2013 年3 月13 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3)济商初字第41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济啤集团、朝能福瑞达之银行存款7652.73 万元或查封、 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齐鲁银行已经于2013 年3 月申请法院向储备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申 请冻结济啤集团土地补偿款。

该案目前尚未审理。

经核查,鲁商集团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为 9,624,626,342.04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若法院判决鲁商集团在上述两起诉讼案件中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基于上述两起案件标的的借款本金合计仅占鲁商集团 201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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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净资产比例的 1.47%,且受案法院已就该两起案件向储备中心下达协助执行 通知书,济啤集团所欠齐鲁银行的借款存在被执行回来的可能性,因此,上述两 起案件的存在,不会给鲁商集团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给鲁商集团本次 要约收购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二、关于对修订后的《报告书》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报告书》之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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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 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曹 钧 负责人:胡 明 经办律师:龚新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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