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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zone Group Co.,Ltd — M&A Activity 2013
May 2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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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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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二0 一三年四月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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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2013)第034 号
致: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曹钧、龚新 超律师就鲁商集团为要约收购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于2013 年4 月修订的《银 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有关事项,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2013 年3 月29 日为收购人要约收购银座股份而于2013 年3 月编 制的《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原《报告书》”) 及其摘要的有关事项,出具了德衡(青)律意见(2013)第027 号《山东德衡律 师事务所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30374 号《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的要求, 本所律师就《补正通知书》提出更新收购人财务资料的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更新,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书》的其余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 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和相关简称(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亦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收购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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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收购人近三年财务状况简表的补充说明
鉴于收购人委托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山东天恒 信”)对其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恒信报 字[2013]第1429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收购人需将 原《报告书》中收购人 2009 年度至 2011 年度及 2012 年 1-9 月的简要财务数据 更新为 2010 年度至 2012 年度的简要财务数据。
经核查,收购人已在《报告书》中披露了其 2010 年度、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的简要财务数据。
二、关于收购人的财务资料的补充说明
鉴于收购人委托山东天恒信出具了《审计报告》,收购人需将原《报告书》 中收购人 2009 年度至 2011 年度及 2012 年 1-9 月的财务会计报表更新为 2010 年 度至 2012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经核查,《报告书》详细披露了收购人最近三年(2010 年度至 2012 年度) 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山东天恒信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山东天恒信对收购 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书》关于收购人财务资料的披露符合《第17 号准则》 的规定。
三、关于收购人涉及的民事诉讼、仲裁及执行案件的补充说明
就原《报告书》所披露的“收购人涉及的未决民事诉讼、仲裁及执行事项” 中“(五)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济啤集团、鲁商集团的借款纠纷案件” 部分,根据《审计报告》,收购人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 为9,624,626,342.04 元。
本所律师认为,若法院判决收购人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基于本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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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的借款本金仅占收购人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净资产比例的0.69%,且该案 法院已经向储备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济啤集团所欠齐鲁银行的借款存在被 执行回来的可能性,因此,本案的存在,不会给收购人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亦不会给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四、关于对修订后的《报告书》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报告书》之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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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 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曹 钧 负责人:胡 明 经办律师:龚新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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