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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zone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Mar 1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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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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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强化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 能,保障审计委员会委员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 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 尽责。
第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 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审计师进场前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审 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账目,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事项, 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外聘审计师进场后保持与外聘审计师的沟通,在外聘审计 师出具审计报告草稿后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与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并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年度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 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 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积极 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3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