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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zone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Apr 1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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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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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义务,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 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及公 司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阶段,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须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局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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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和其他 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 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 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予以披露;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 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条 证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 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定期报告还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在其他公共 传媒上披露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 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免予信息披露: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 该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的;
(三)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 (四)公司所发生的事项达不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要求的;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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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局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告。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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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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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局秘书进行合理性审查;
(三)董事局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包括:审核或 撰写信息披露文稿并送董事局主席或副主席审定;签发有关信息披露 申请书并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董事局秘书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 关部门应向董事局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 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局秘书的意见。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局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当董事局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局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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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管部门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局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局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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